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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放标准第二阶段的公告(环保部 2009年 第48号)

 jly365 2015-05-17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09年 第48号


关于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放标准第二阶段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改善空气质量,防治机动车污染,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阶段)》(GB 20891-2007),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2009年10月1日起,所有新定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必须符合GB 20891-2007第二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要求。

  制造、进口、销售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的企业,应按标准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污染物排放达标机型(系族)的型式核准申报,我部将对通过审核的机型颁发环保型式核准证书。

  所有制造、进口、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应按标准要求加贴环保标签。

  二、2009年10月1日起,停止对达到GB 20891-2007第一阶段排放限值的机型(系族)的型式核准申报。

  2010年10月1日起,停止仅达到GB 20891-2007第一阶段排放限值的机型的制造、进口、销售,对已通过型式核准达到GB 20891-2007第一阶段排放限值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企业应在此过渡期内合理安排制造、进口、销售计划。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的型式核准试验应由环境保护部委托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各检测单位应按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的检验报告。

  四、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生产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有已获得型式核准机型的环保生产一致性。

  五、我部将组织对制造、进口、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进行环保生产一致性抽检,发现不符合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取消该机型(系族)的达标机型核准,并予以公布。

  对制造、进口、销售超标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的企业,环保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非道路 移动机械 公告

发 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厅(局),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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