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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伤害与法律防控

 昵称22346171 2015-05-19

暴力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伤害与法律防控

 

未成年人,是个法律术语,是指不满18周岁的人,社会学和心理学通常称为少年儿童,他们是祖国的未来,少年强则中国强;少年儿童更是家庭和老师的未来,他们身体棒、成绩好、能力强,家庭才有希望,老师才有成就感。因此,无论是国家、社会、学校、家庭还是未成年人自身,在期待少年儿童成长为对世界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才这个目标上,是完全一致的。



但是,对于实现目标的手段,各方主体就出现分歧了,现代法治国家从国家民族大局出发,从保障人权高度出发,从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规律出发,要求机关、社会、学校、家庭和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尊重少年儿童的人格,在什么情况下也不能对少年儿童实施捆绑、殴打、拧掐、往墙地撞、用开水烫等物质暴力伤害,也不允许对他们实施侮辱、诽谤、禁闭、禁言等精神暴力伤害。

而家长父母基于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愿望,基于“不打不成材”的观念,老师基于多出成绩快出成绩出好成绩的考虑,社会其他成员基于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可能就会对少年儿童实施一些暴力伤害行为来达到目的,从而引发了一系列严重危害后果,国家与这些主体便出现了紧张关系,于是司掌“法律”的司法机关即站出来,代表国家法律对相关主体进行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这便是大量的少年儿童暴力伤害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一、几个典型的青少年暴力伤害案件

先摆出几则典型的少年儿童遭受暴力伤害案件,然后进行一些分析。

案例1:来自家庭的暴力伤害  郑海现夫妇3岁的儿子郑博读数字“12345”一遍后不再开口,郑妻打了儿子两巴掌不管用,郑海现顿时火起,操起木棍朝儿子的脑袋打了两棍,孩子大哭也没停手,木棍相继落在了郑博的脸上、手上、屁股上,整个过程持续了将近一个小时。后发现郑博突然大声喘气,脸色难看,才慌忙将其送往医院。然而为时已晚,儿子已经死亡。经鉴定,郑博是因头部遭打击,颅脑受损后引起呕吐,呕吐物堵塞呼吸道窒息致死。杭州市萧山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郑海现有期徒刑10年。

案例2:来自幼师的暴力伤害  太原市一家幼儿园的一名女教师,在短短十几分钟时间里,狂扇5岁女童贝贝几十个耳光,其他孩子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施暴。据了解,这名老师是因为孩子不会做十加一等于几的算术题,就打孩子,这样的情况发生过多次。目前,涉事女教师李某已被行政拘留15天,幼儿园也被取缔。

案例3:来自教师的暴力伤害  浙江浦江的一家未在教育部门登记注册的教育培训机构,69名青少年学生不堪受虐集体逃跑,一名逃跑成功的女生在家长的陪同下报了警,随后该机构负责人滕小虎被警方刑事拘留。经调查,这些学生,大多存在逃学、早恋、网瘾、离家出走等顽疾,即通常所说的“问题儿童”,家长从网上看到该教育机构宣扬“军事化魔鬼式训练方法下没有教育不好的孩子”,便花不菲的学费(每年35万元)将孩子送到该非法办学机构。但该机构除了打骂体罚,还让孩子吃屎、禁止睡觉、关禁闭,根本没有什么教育。

案例4:来自社会的冷暴力伤害  12岁农村男孩李某进城走亲戚时顺便逛新华书店,见一本很不错的教辅书定价22元,而口袋里的钱还差几元,犹豫再三,最后选择了将书悄悄放进夹克里带出店,被店员从监控里发现。柜台老板和两名员工抓住李某,召唤顾客都过来“看看贼长得什么样”;当众将小李所有的衣兜翻了个底朝天;还将其衣服脱得只剩背心裤头,指着“偷一罚十”的警示牌,让其给亲戚打电话来交罚款,或者扣下衣服去拿钱交罚款。小李低头一个劲地流泪,无地自容的样子,双方处于僵持状态。碰巧顾客中有一名律师看不过去,站出来对柜台老板上了一堂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制教育课,老板变了一个人,不仅向小李认错,还将教辅书送给小李作纪念(教育过程后述)。

二、冷热暴力伤害对青少年身心的严重影响

一个人从婴幼儿、儿童、少年到成年,有一个身心逐渐成长的过程。下面从生理心理角度,作一简要分析。

1岁之内的婴儿,对监护人的依赖几乎为100%,离开了监护人的照料根本无法生存。3个月前的婴儿连翻身都不能,即使放在床边也不会掉下来,远不如其他动物的生存能力,例如角马生下来即能站立奔跑,24小时内即能参与千里大迁徙,还不掉队。

一般来说,婴儿遭受暴力伤害都是毁灭性的,哪怕同婴儿亲吻、抚摸接触少,经常对孩子表现出冷漠、犹豫和拒绝,都可能构成严重的冷暴力伤害,成为婴儿未来胆小、猥琐和不快乐的根源。

1-6岁的幼儿,已经学会走路,对周围的一切都感兴趣,都在学习适应中,独立自主感也在不断增强。但学习的能力和兴趣的差异很大,例如有的孩子对数字有深厚的兴趣,学起来也快,有的孩子则对识字、画画有兴趣,父母应仔细发现孩子的兴趣点,因势利导,不应以暴力逼迫其做一些事。我国的幼儿园、托儿所摆有太多玩具、书籍,幼儿课外还要参加各种兴趣班,而日本的幼儿园、托儿所只有积木、纸片之类的少量东西,主要培养孩子的想像力和动手能力,连拼音、数字的学习任务都没有,人家认为待智商发展到学龄阶段,孩子对那些知识一学即会,何必提前到学龄前那么费劲地去完成。

像案例1中的郑博3岁了,对数字没多大的兴趣,其独立自主感已经较强,他的父母不懂这些,见自己的孩子对数字不会又不愿读,就认为比别的孩子笨,望子成龙的愿望似乎马上就要破灭了,恼羞成怒,才对孩子大打出手,酿成悲惨;即使没有出现孩子死亡的后果,3岁前遭受这么严重的暴力伤害,只会在孩子心理留下巨大阴影,可能成为他学龄阶段出现学习障碍的重要根源。

案例25岁的贝贝做“10+1等于几”做不出,没什么奇怪,老师不要认为孩子是故意同自己作对才说不会,更不应用暴力的方式让他学会,令孩子丧失学习的乐趣,同样可能成为学龄阶段出现学习障碍的根源。

还需指出,幼儿的生命力很脆弱,郑博的父亲可能认为用棍棒打其头部两下没什么,却切切实实导致了其颅脑损伤引起呕吐反射;呕吐反射形成虽早但发育并不完全,呕吐物容易堵塞呼吸道,引起窒息死亡。

6-12岁的孩子,正处于小学教育阶段,其心理发展任务是体验成功带给他们的勤奋感(对应词为自卑感)。传统观点认为,批评可以使儿童进步,甚至认为“孩子不打不成材”,但这是严重违背儿童生理心理发展规律的,应该多用表扬激励来满足孩子的勤奋感,而不要使用批评打骂让孩子产生挫败感,经常产生挫败感会形成习得性无助(认为自己是个天生的不可救药的笨蛋,学不会是应该的)。习得性无助是学习障碍孩子的基本心理原因,案例3中被家长们抛弃到“魔鬼训练营”的那些“问题儿童”,都程度不等地遭受过家庭暴力伤害,在关键时期形成了习得性无助,便用逃学、早恋、网瘾、离家出走等来获得另类变态的“勤奋感”。再把他们关进暴力更恐怖的魔鬼训练营,只会加重他们的挫败感,彻底破罐子破摔。案例412岁的李某遭受书店老板的公然侮辱之冷暴力,心理的伤害也是巨大的,幸好遇到好心的律师及时解救,否则后果不堪设想,曾有少年被当做贼并当众羞辱后投河自尽的报道。

12-18年的孩子,处于青少年期,其心理发展任务就是试图发现自己是谁,能够成为什么样的人,即发展“自我同一性”,此期又是性心理逐渐成熟的“青春期”,是其机能、能力、信念和人生观形成的重要阶段,体力也快速强壮起来。此时若再对其施暴,哪怕施暴主体为父母,也可能遭致奋起反抗,造成反向悲剧(将父母打伤打死)。16岁的小勇原来成绩不错,却突然迷恋起网络,成绩也明显下降,父亲一气之下拔了他的网线,还打了他一嘴巴,不想小勇火气更大,还手将其父亲的鼻骨打折,随即离家出走,父亲答应今后不管他才回。青春期的孩子自尊心极强,这时的一巴掌所造成的伤害胜过儿童期的十巴掌,反叛心理也明显发挥作用。

三、法律在防止青少年暴力伤害上所做的努力

1、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可概括为,保护未成年人是所有组织和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没有例外。该法又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当然包括暴力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检举或者控告,也没有例外。

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原则有三项,即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这些规范都是血的教训换来的。可见第一项原则即为尊重儿童和青少年的人格尊严,而暴力伤害是最损害其人格尊严的行为。

为此,该法在家庭保护一节中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在学校保护一节中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在社会保护一节中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在司法保护一节中规定,公检法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2、四部门关于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的处理意见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去年底还联合颁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对撤销监护资格和另行指定监护人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不久前,徐州市铜川区民政局向法院申请撤销邵某及其妻子王某监护资格案有了结果,邵某因多次性侵亲生女儿被撤销监护资格,王某对女儿不闻不问,间接导致女儿遭邵某性侵,也丧失监护资格,该案成为《意见》实施后全国撤销父母监护权第一案,起到了很好的标杆意义。

3、刑法对暴力伤害青少年的规定

我国《刑法》对严重暴力侵害少年儿童的行为也有相关罪名:经常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刑法规定了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幼儿园和学校的老师严重虐待孩子的,过去无法入刑,修订中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已确立虐童犯罪,很快将获得通过(案例2中李某和案例3中腾某的行为,在刑法修正案草案通过后即可以虐待儿童罪追究);暴力造成青少年轻伤、重伤或死亡的,刑法规定了故意伤害罪(案例1中的郑海现即被以该罪追究);故意杀害未成年人的,刑法规定了故意杀人罪(溺婴行为均成立该罪)。

4、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暴力殴打他人行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的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行政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若殴打、伤害的对象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则可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案例2中女幼师李某即是依该条受处的)

四、从案例4中的律师如何教育书店老板看青少年保护的社会责任

最后回到前面卖的那个关子,看看律师是如何教育书店老板的。律师说了五点意见。第一,即使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也不公开审理,不得公布其姓名、肖像等个人信息,此乃法律对未成年犯人格尊严的特别保护,也有利其回归社会,这个孩子才拿了你价值22元的书,你却对其公然批斗,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二,你书店并没有搜查权,却将孩子的衣兜翻了个遍,严重侮辱了未成年人的人格,甚至存在侮辱罪的刑事责任;第四,现四月份乍暖还寒,万一孩子因此受寒生病,你又侵犯了孩子的身体健康权,至少存在民事赔偿责任。第五,你的这条“盗一罚十”的告示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谁赋予你罚款权,交给你罚款,你能出具罚没收据吗? 这样一比较,到底是你的行为严重,还是这孩子的行为严重?正确的做法是,你应当将孩子悄悄叫到一旁,通过报警,由警方依法处理,警方处理时同样应注意保护未成年人。书店老板也是一个讲道理的人,那样做也是一时糊涂,很快即向孩子认错道歉,并将辅导书送给孩子作为补偿——于是,事情画了个圆满的句号。

僧是愚氓犹可训妖为鬼域必成灾”,很多人像书店老板一样,只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意识淡漠了一些,而不是真正要祸害青少年的坏人;向他们讲清了道理,他们就会成为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正能量因素;只有极少数人是真正祸害未成年人的坏人,必须依法给予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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