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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工伤 | 法院叫你下班买菜别跑太远(附判决)

 望云1120 201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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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工伤 | 法院叫你下班买菜别跑太远(附判决)

整理/李迎春(私人微信:

【案件编号】


一审:(2014)泰海行初字第0004号

二审:(2014)泰中行终字第0057号


【案情介绍】


周伟的妻子宗远霞系第三人泰州宝某联商务会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某联公司)职工。2013年5月14日上午宗远霞至刁铺农贸市场买菜,买完菜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上午9时左右,行驶至许河路与丰岸路十字路口时,与货车发生碰撞事故,后经泰州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月22日死亡。经交警认定,宗远霞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2013年10月16日,周伟向泰州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泰州人社局受理后,认为宗远霞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不属上班途中,故不应认定为工伤。经调查,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泰高人社工不字(2013)第277号《关于认定宗远霞不属于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决定书》。周伟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宗远霞是否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伤害死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居住地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本案中,第三人的住所地位于宗远霞居住地的东南方向,从宗远霞居住地出发至第三人处沿途有卖菜摊点,第三人住所地周边也有农贸市场,宗远霞到其居住地东北方向的刁铺农贸市场买菜,不属于上班途中为解决生活必须的买菜行为;宗远霞买菜后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地点位于其居住地的东北方向,事故发生的地点也不在宗远霞上班的合理路径之内。宗远霞在买菜后离开农贸市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规定,判决驳回周伟的诉讼请求。


【二审审理】


周伟不服一审法院的上述行政判决,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一、虽然第三人周边及同方向有农贸市场可供选择,但刁铺菜场是规模最大的,且有亲属开办的卖肉点。宗远霞至此买肉不仅价格低,而且质量得到保证。因此,不能因为要上班就剥脱了受害人的选择权。二、事发地点属于受害人上班的合理路径中,更属于“上班途中”,在客观上没有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一审法院以简单的方向性,机械的判决是否属于合理路径,明显有违立法原则。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及被上诉人的工伤认定决定,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泰州人社局答辩称,被上诉人受理上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并核实有关证据后认为,宗远霞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不属于上班的合理路线,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被上诉人作出的《关于认定宗远霞不属于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请求。


宝某联公司陈述称,刁铺农贸市场是距上诉人家最远、最偏僻的农贸市场,该农贸市场要比距上诉人家较近的口岸农贸市场规模小,品种少。上诉人周围邻居买菜都是到口岸农贸市场。所以,上诉人认为宗远霞不是在上班途中顺便为解决基本的生活需求而去农贸市场买菜。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宗远霞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是否属于合理的上班途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定职工工伤情形中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原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十五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应是合理的时间经过合理的路线。上述规定均对“上下班途中”作了全面、正确、符合立法原意的规定,即“上下班途中”应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不偏离正常目的的合理路径之中。在不偏离上述合理路径的原则下,职工为解决基本生活所需而经过的合理地点如中途为解决如厕的问题而多绕一点路,或为解决下班后的吃饭问题,顺便至附近的农贸市场买一些食品也均应视为合理的路径。本案中,受害人宗远霞工作的宝某联公司位于宗远霞住处的东南方向,距离约3.5公里,宗远霞上班的合理路径应在宗远霞住处与宝某联公司之间的合理范围内。宗远霞住处与宝某联公司之间有农贸市场及卖肉的摊点,而宗远霞却舍近求远,选择在自己家庭东北方向,距离约4.5公里的刁铺农贸市场买菜,而刁铺农贸市场距离宗远霞工作的宝某联公司之间的距离亦有4.5公里左右,宗远霞当天的行程已明显偏离了正常的合理上班路径。宗远霞在距离刁铺农贸市场较近,距离其工作单位较远的地点发生交通事故,显然不能认定属于合理的上班途中。泰州人社局据此作出《关于认定宗远霞不属于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原审判决亦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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