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主要内容:为解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问题,国家决定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我省从2009年开始新农保试点,2012年实现了全覆盖。 2、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2011年起在所有新农保试点地区同步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12年实现全覆盖。 3、2014年,以上两个保险合并,统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补助标准: 地方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对年缴费100~200元的补助30元,300~400元的补助40元,500元以上的补助60元。 参保人年满60周岁后,按规定领取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由55元/人·月提高到75元/人·月(中央补70元/人·月,地方财政补5元/人·月),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1元(不含补缴年限);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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