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鲁吉亚宪法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四日通过)
格鲁吉亚公民不可动摇的意志是建立民主的社会体制、经济自由、社会的和法制的国家,保障公认的人的权利和自由,巩固国家独立与其他民族和睦相处.根据许多世纪以来格鲁吉亚民族国家体制的传统和1921年格鲁吉亚宪法的基本原则,现公布本宪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一、根据1991年3月31日在全国范围,包括阿布哈兹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和前南奥塞梯自治州举行的全民公决和1991年4月9日关于格鲁吉亚恢复国家独立的法令,格鲁吉亚是独立、统一和不可分割的国家。
二、格鲁吉亚的国家政体形式是民主共和国。
三、格鲁吉亚的国家名称是“格鲁吉亚”。
第二条
一、格鲁吉亚领土范围根据1991年12月21日的状况确定。格鲁吉亚领土完整和国家边界不可侵犯由格鲁吉亚宪法和法律所确认,并得到世界友好国家及国际组织的承认。
二、禁止分裂格鲁吉亚国家领土。国家边界只能在与邻国的双边协议基础上加以改变。
三、格鲁吉亚的国家——领土构成在限制分权和在全国范围内完全恢复格鲁吉亚司法权的原则基础上由宪法法律确定。
四、地方问题由格鲁吉亚公民在不使国家主权受损的情况下,通过地方自治机构加以解决。地方自治机构的设立程序、权力及其与中央机构的关系由组织法规定。
第三条
一、格鲁吉亚最高国家机构的特别权力包括:
(一)制定有关格鲁吉亚国籍、人权和自由、移民和侨民、出入境以及关于其它国家公民和无国籍者暂居或定居格鲁吉亚的法律;
(二)确定格鲁吉亚国家边界地位、制度和守卫,确定格鲁吉亚领水、领空、大陆架和经济特区的地位和守卫;
(三)国防和国家安全,武装力量,军事工业和军火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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