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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鲁吉亚宪法

 漫步月球路 2015-05-22
       格鲁吉亚宪法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四日通过)
   
    格鲁吉亚公民不可动摇的意志是建立民主的社会体制、经济自由、社会的和法制的国家,保障公认的人的权利和自由,巩固国家独立与其他民族和睦相处.根据许多世纪以来格鲁吉亚民族国家体制的传统和1921年格鲁吉亚宪法的基本原则,现公布本宪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一、根据1991年3月31日在全国范围,包括阿布哈兹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和前南奥塞梯自治州举行的全民公决和1991年4月9日关于格鲁吉亚恢复国家独立的法令,格鲁吉亚是独立、统一和不可分割的国家。
    二、格鲁吉亚的国家政体形式是民主共和国。
    三、格鲁吉亚的国家名称是“格鲁吉亚”。
    第二条
    一、格鲁吉亚领土范围根据1991年12月21日的状况确定。格鲁吉亚领土完整和国家边界不可侵犯由格鲁吉亚宪法和法律所确认,并得到世界友好国家及国际组织的承认。
    二、禁止分裂格鲁吉亚国家领土。国家边界只能在与邻国的双边协议基础上加以改变。
    三、格鲁吉亚的国家——领土构成在限制分权和在全国范围内完全恢复格鲁吉亚司法权的原则基础上由宪法法律确定。
    四、地方问题由格鲁吉亚公民在不使国家主权受损的情况下,通过地方自治机构加以解决。地方自治机构的设立程序、权力及其与中央机构的关系由组织法规定。
    第三条
    一、格鲁吉亚最高国家机构的特别权力包括:
    (一)制定有关格鲁吉亚国籍、人权和自由、移民和侨民、出入境以及关于其它国家公民和无国籍者暂居或定居格鲁吉亚的法律;
    (二)确定格鲁吉亚国家边界地位、制度和守卫,确定格鲁吉亚领水、领空、大陆架和经济特区的地位和守卫;
    (三)国防和国家安全,武装力量,军事工业和军火贸易;
    (四)宣战与媾和,确定是否实行紧急状态和军事状态及其是否合法;
    (五)对外政策和国际关系;
    (六)对外贸易、海关及关税制度;
    (七)国家财政、国家债务、货币制定及银行、信贷和保险的办法;
    (九)统一能源体系及其制度;通讯;商船队,船的旗帜;全国性港口、机场和空港:空中管制、过境运输和空中运输;空运登记;气象服务;环境监测系统;
    (十)全国性铁路和公路;
    (十一)大洋和公海捕渔;
    (十二)边防警戒线和卫生防疫线;
    (十三)医药制品的立法;
    (十四)中等和高等院校的文凭和证书;科学院、科研和专业职称和级别的立法;
    (十五)知识产权的立法;
    (十六)商业、刑法、民法、行政法和劳动法的立法,劳动教养和诉讼法的立法;
    (十七)刑事警察局和侦查;
    (十八)土地、矿产和自然资源的立法。
    二、协同行动的问题另行规定。
    第四条
    一、格鲁吉亚全境具备适当条件和地方自治机构组成后,格鲁吉亚议会将由两院组成—共和国院和参议院。
    二、共和国院由按比例选举制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
    三、参议院由从阿布哈兹、阿扎里和格鲁吉亚其它区域单位选举产生的成员及格鲁吉亚总统任命的五名参议员组成。
    四、两院的组成、任期和选举程序由组织法规定。
    第五条
    一、格鲁吉亚国家政权的根本是人民。国家权力在格鲁吉亚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二、人民通过全民公决、直接民主的其它形式和自己的代表行使其权力。
    三、任何人都无权篡夺或非法夺取国家政权。
    四、在三权分立原则的基础上行使国家权力。
    第六条
    一、格鲁吉亚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所有其它法律文件都应符合宪法。
    二、格鲁吉亚立法应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格鲁吉亚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议不得抵触格鲁吉亚宪法,比国内法令、法规优先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格鲁吉亚承认并遵守公认的人的权利和自由,并将之视为不可逾越的、最高人类价值。
    第八条
    格鲁吉亚的国语是格鲁吉亚语,在阿布哈兹同时使用阿布哈兹语。
    第九条
    国家承认格鲁吉亚东正教在格鲁吉亚历史上的特殊作用并同时宣布宗教信仰完全自由、政教分立。
    第十条
    格鲁吉亚首都是第比利斯。
    第十一条
    格鲁吉亚国家的象征由组织法规定。

                  第二章格鲁言亚国籍、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第十二条
    一、格鲁吉亚国籍根据出生和归化方式获得。
    二、格鲁吉亚公民不能同时身为其它国家公民。
    三、获得或丧失国籍的程序由组织法规定。
    第十三条
    一、格鲁吉亚不论其所在地,对本国公民予以庇护。
    二、不许剥夺国籍。
    三、不许将格鲁吉亚公民驱逐出格鲁吉亚。
    四、不许将格鲁吉亚公民引渡到其它国家,国际协约规定的情况除外。引渡公民的决定可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无论种族、肤色、语言、性别、宗教、政治或其他观点、民族的人种和社会属性、出身、财产和阶层状况、居住地,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自由。
    第十五条
    一、生命是人的不可侵犯权利,并受法律保护。
    二、死刑是特殊的惩罚手段,在其完全废止前,组织法可规定用以惩罚危及人的生命的特别严重的犯罪。只有格鲁吉亚最高法院有权使用此惩治手段。
    第十六条
    每个人都有权自由发展个性。
    第十七条
    一、人的名誉和尊严不可侵犯。
    二、禁止对人刑讯、禁止使用非人道的、残酷、损害人的名誉和尊严的态度或惩戒手段。
    第十八条
    一、人身自由不可侵犯。
    二、没有法院的裁决不许剥夺或以其它方式限制人身自由。
    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专门授权管理人员可对某人加以拘留。被拘留者或被以其它方式限制自由者应在四十八小时内送至相应法院。如果法院未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逮捕或其它限制某人自由的决定,该人应被立即予以释放。
    四、禁止对被拘留者或被以其它方式限制自由者施以体力的或心理的压力。
    五、应该立刻向被拘留者或被逮捕者说明其权利和被拘留的理由。自被拘留或逮捕时起当事人可要求得到辩护人的帮助,这一要求应该得到满足。
    六、对犯罪嫌疑犯拘留的时间不应超过七十二小时,对罪犯审判前的关押不应超过九个月。
    七、违反本条要求将被依法惩处。被非法拘留或逮捕者有权要求获得赔偿。
    第十九条
    一、每个人的言论、意见、信仰、信教和信念的自由都受保障。
    二、不得对利用言论、意见、信仰、信教和信念的自由的人加以迫害,以及强迫他人就上述自由表态。
    三、如果本条列举的自由不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不得限制这些自由。
    第二十条
    一、每个人的私生活、工作地点、个人笔记、通信、电话或通过其它技术手段进行交谈,以及借助其它技术手段获得的信息不受侵犯。根据法院的决定或者虽无法院决定但出现法律规定的迫切需要时,方可限制上述自由。
    二、在违背财产所有者意志的情况下,任何人都无权进入其住所或其它处所,未经法院裁决或缺乏法律规定的迫切需要的情况下同样不得对其进行搜查。
    第二十一条
    一、财产和继承权得到承认和保护。禁止废除获得、放弃或继承财产的普遍权利。
    二、在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下或为满足必需的社会需要,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第一款规定的权利加以限制。
    三、只有在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法院的裁决或出现组织法规定的迫切需要的情况和为了相应奖励某人方可满足必要的社会需要而剥夺财产。
    第二十二条
    一、每一位合法居留在格鲁吉亚的人在其境内来往自由,并可自由选择住地。
    二、每一位合法居留在格鲁吉亚的人都可自由离开格鲁吉亚。格鲁吉亚公民有权自由进入格鲁吉亚。
    三、只有为了保障实现民主社会所必要的国家的或社会的安全、保护健康、防止犯罪或行使审判职能等符合法律的情况方可限制第一和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一、知识创作自由受到保护。知识产权不可侵犯。
    二、不许干涉创作过程,同时不许在创作活动领域中进行书刊检查。
    三、只要创作作品不妨碍他人的合法权利,则不许查封或禁止其传播。
    第二十四条
    一、每个人都有权自由获取和传播信息,都有权以口述、书面或其它形式表达和传播自己的意见。
    二、大众传播媒介自由,禁止进行新闻检查。
    三、国家或个人无权垄断大众传播媒介或信息传播设备。
    四、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民主的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安全、领土完整、防止犯罪、保护他人的权利和尊严、防止泄漏机密情报或为保障国家独立和司法公正等条件下,方可限制本条第一和第二款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一、军人、警察、安全部门在职人员之外的所有人都有权在无须事先允许的情况下,在室内外进行不携带武器的集会。
    二、如果集会或游行在交通或人行道路举行,法律可规定需预先通知当局。
    三、如果集会或游行带有违法性质,当局可中止其进行。
    第二十六条
    一、所有人都有权建立包括工会在内的社会组织并参加这些组织和团体。
    二、根据组织法,格鲁吉亚公民有权建立政党、其它政治团体并参加其活动。
    三、禁止建立旨在颠覆或用暴力改变格鲁吉亚宪法体制、危害国家独立、破坏国家领土完整或进行战争宣传、使用暴力引起民族、地方、宗教或社会纠纷的政党及其活动。
    四、禁止社会和政治团体建立武装组织。
    五、禁止武装力量、国家安全或内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任命或选举产生的法官、检察官参加政治团体。
    六、暂停或禁止社会和政治团体的活动需由法院根据组织法规定的情况和程序裁定。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有权限制外国人和无国籍者的政治活动。
    第二十八条
    一、凡年满十八岁的格鲁吉亚公民都有权参加全民公决、国家机构和地方自治机构的选举。选民表示其意志的自由受到保护。
    二、被法院判为无行为能力者或被法院判决并在处罚执行机构服刑者不得参加选举和全民公决。
    第二十九条
    一、每一位格鲁吉亚公民只要其本人符合规定的要求,都有权担任国家各种公职。
    二、国家机关的任职条件由法律规定。
    第三十条
    一、劳动自由。
    二、国家应该促进发展自由经营和自由竞争。除法律允许的情况外,禁止垄断活动。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三、根据国际劳动协议,国家保护境外格鲁吉亚公民的权利。
    四、法律规定保护劳动权利,保障合理的工资和安全、健全的劳动条件、未成年者和妇女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重视全国范围内社会经济的平衡发展。法律规定对高山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优惠条件。
    第三十二条
    国家协助安置失业的格鲁吉亚公民就业。法律规定保障失业者享有最低生活费的条件及其待遇。
    第三十三条
    罢工权力得到承认。实现这一权力的程序由法律规定。法律同时规定应保证非常重要的公务活动的进行。
    第三十四条
    一、国家促进文化的发展,为公民创造自由参加文化生活的条件,发掘和丰富特色文化,承认民族和全人类的价值,加深国际文化交往。
    二、每一位格鲁吉亚公民都应关心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保存。文化遗产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五条
    一、所有人都有权接受教育和选择教育形式。
    二、国家保证教育大纲符合国际惯例和标准。
    三、国家保证学前教育。实行义务初等教育。国家承担基础教育。公民有权按照一定法律程序和在规定范围内免费在国立学校内接受中等、职业高等教育。
    四、国家按照一定法律程序对教育机构予以扶持。
    第三十六条
    一、婚姻是夫妇双方在平等基础上的自愿结合。
    二、国家关心家庭福利。
    三、法律保护母婴权力。
    第三十七条
    一、每个人都有权利用健康保险作为接受医疗的可行手段。按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免费接受医疗服务。
    二、国家对所有卫生组织、药品生产及其贸易实行监督。
    三、每个人都有权生活在有益于健康的环境,有权利用自然和文化环境。每个人都应保护自然和文化环境。
    四、为建立有益于人健康的环境并使之符合社会生态和经济利益、为当代和后代的利益,国家对保护环境和合理开发自然予以保障。
    五、每个人都有权及时获得关于其生活环境和劳动条件状况的全面的和客观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一、格鲁吉亚公民不论语言、民族、种族和宗教属性,在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生活中一律平等。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格鲁吉亚公民有权自由地、不受任何歧视和任何干扰地发展民族文化、在个人生活和公开场合使用母语。
    二、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实现少数民族的权利不应妨碍格鲁吉亚主权、国家体制、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第三十九条
    格鲁吉亚宪法虽未列举,但不排斥其它公认的公民的人权、自由和保障,根据本宪法可得出这些原则。
    第四十条
    一、一个人的罪行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证实或法院的判决尚未产生法律效力,此人视为无罪。
    二、任何人都不能证实自己无罪。是否有罪需由原告证实。
    三、视某人为被告并追究其责任的决定、指控和判决都应有充分的证据。任何未经法律程序证实的指控应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解释。
    第四十一条
    一、每一位格鲁吉亚公民都有权通过法律程序了解国家机关的所掌握的关于其本人的情况以及不包括国家、职业或商业秘密的官方文件的内容。
    二、未经本人允许,任何人不得从官方机构获取有关某人健康状况、财务或其它个人问题的信息,法律规定的旨在保障国家或社会安全、保护健康以及维护他人其他权利和自由的情况除外。
    第四十二条
    一、为维护自己的权利和自由,每个人都有权诉诸法院。
    二、一个人只能受法院判决,其案件归法院司法管辖。
    三、辩护权受保护。
    四、任何人不能因同一罪行而被两次判决。
    五、某一行为在其进行时不被认为违法,则任何人都不对其负有责任。法律能够减免责任,具有回溯效力。
    六、被告有权要求其证人出庭,并在同原告证人平等的条件下接受讯问。
    七、违法获取的证据没有法律效力。
    八、任何人都不能为自己或为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亲属作证。
    九、按照法律规定,由于国家机关、自治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均由国家资金全部补偿。
    第四十三条
    一、在格鲁吉亚境内由人民保卫员监督保护人的权利和自由,人民保卫员由格鲁吉亚议会全体议员以多数票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二、人民保卫员有权揭露破坏人权和自由的事实,并将事实通告有关机构和人士。妨碍人民保卫员的活动受法律惩处。
    三、格鲁吉亚人民保卫员的权力由组织法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一、每一位生活在格鲁吉亚的人都必须遵守格鲁吉亚宪法和法律。
    二、部分人实现其权利和自由不应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四十五条
    宪法所列举的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其内容同样适用于法人。
    第四十六条
    一、实行紧急状态或军事状态时,格鲁吉亚总统有权在全国或部分地区限制第十八、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三十、三十三和四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和自由。格鲁吉亚总统应在不迟于四十八小时内将此决定提交议会批准。
    二、如果格鲁吉亚总统、议会或其它代表机构的选举时适逢实行紧急或军事状态时,则在取消该状态后进行。
    第四十七条
    一、居住在格鲁吉亚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者享有同格鲁吉亚公民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二、根据公认购国际法法准则并按照法律秩序,格鲁吉亚向外国人和无国籍者提供避难。
    三、禁止将因政治信仰而受迫害者或按照格鲁吉亚法律其行为不属于犯罪的难民引渡到别国。

                        第三章格鲁吉亚议会

    第四十八条
    格鲁吉亚议会是国家的最高代表机构,它行使立法权、确定国家内外政策基本方向、在宪法规定范围内监督政府的活动并行使其它权力。
    第四十九条
    一、议会在普遍、平等和直接选举权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任期四年,议会由一百五十名按比例选举制选出的代表和八十五名按多数选举制选出的代表组成。
    二、凡拥有选举权、年满二十岁的格鲁吉亚公民均可当选为议员。
    三、议会内部机构和工作程序由议会议事规程确定。
    第五十条
    一、按照法律程序登记、其主张得到五万选民的签名支持或选举前在议会中有自己代表的公民的政治团体有权参加选举,在多数选举制的选举中,其主张得到一干名以上选民的签名支持或在上届选举中当选议员的人有权参加选举。
    二、在比例选举制的选举中,只能在获得参加选举选民百分之五以上选票的政治联盟和竞选联盟之间分配议员名额。
    三、议会例行选举应在其任职期满十五日内进  行。如果选举适逢军事状态或紧急状态,则选举应在  取消该状态的六十日内进行。格鲁吉亚总统在选举前六十日内确定选举日期。
    四、议会权力自重新选举产生的议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即告终止。
    五、议员的选举程序以及何人不得作为候选人参加选举由宪法和组织法规定。
    第五十一条
    重新选举产生的议会第一次会议应在选举结束后二十日内举行。第一次会议举行的日期由格鲁吉亚总统确定。议会在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承认其权力时即告就职。
    第五十二条
    一、格鲁吉亚议员是全格鲁吉亚的代表,拥有经自由选举产生的代表资格,不得罢免。
    二、只有经议会同意方可追究议员的刑事责任、对其拘留或逮捕、对其住宅、汽车、工作地点以及人身进行搜查。在犯罪现场的逮捕除外,但就此应立即通报议会。如果议会不予同意,被拘留或被逮捕的议员就被立即释放。
    三、议员有权拒绝向把他作为议员而托付给他的事情受托提供证词,也不能因有关上述事情的书面资料而被逮捕。议员在其权力终止后仍享有这一权利。
    四、议员对其在议会内外履行职责时的意见、观点和言论不负刑事责任。
    五、议员顺利行使其权力的条件应得到保障。国家有关机构应根据议员提出的申请保护其人身安全。
    六、妨碍议员行使权力应受法律制裁。
    第五十三条
    一、议员无权在国家机关内担任任何公职或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规定何种情况不许兼职。
    二、如议员违反上述条款,则终止其权力。
    三、议员可接受法律规定的奖赏。
    第五十四条
    一、议员权力的认定或提前终止的问题由议会决定。议员可就议会的这一决定以向宪法法院提起上诉。
    二、议员的权力在下列情况下提前终止:
    (一)个人声明要求解除其权力;
    (二)法院认定其有罪的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三)法院认定其无行为能力、失踪或死亡;
    (四)担任与议员身份不符的职务或从事与议员身份不符的活动;
    (五)丧失格鲁吉亚国籍;
    (六)议员无故四个月以上未参加议会工作;
    (七)死亡。
    第五十五条
    一、格鲁吉亚议会在其任期内,根据议会议事规程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格鲁吉亚议会主席和副主席,其中还应从阿布哈兹和阿扎里选出的议员当中并根据议员的推荐分别选举产生两名副主席。
    二、议会主席领导议会工作、保障自由发表意见、签署议会通过的法令、行使议会议事规程规定的其它权力。
    三、根据议会主席委托、或其无法行使权力以及议会主席被撤职时,由议会副主席代行主席的职责。
    四、按照议会议事规程,议会主席在议会大厦行使所有行政职能。
    第五十六条
    一、为预先准备议题、促进决议的执行,以及为监督政府和应向议会所属机构的活动,议会于任期内在其内部设立委员会。
    二、在格鲁吉亚宪法和议会议事规程规定情况下,以及根据四分之一以上议员的要求,议会设侦察委员会或其它临时委员会。临时委员会中的议会代表不应超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一半。
    三、按照侦察委员会的要求,必须向其会议提供或汇报研究问题必需的文件。
    第五十七条
    一、为组织议会的工作设议会主席团,其成员包括格鲁吉亚议会正副主席、议会委员会和议员团主席。
    二、议会主席团按照议会议事规程和有关委员会的结论审议有关宪法所列举官员的任命问题。主席团将有关这些问题的结论提交总统和议会。主席团为议会工作的安排问题作出决定。
    第五十八条
    一、议员可组成议会党团,议会党团的成员不应少于十人。
    二、议会党团的组成程序、活动及其权力由法律和议会议事规程确定。
    第五十九条
    一、议员有权向议会所属机构、政府成员、市长各级地方行政机构领导、国家机关提出质询,并得到他们的答复。
    二、由十人以上组成的议员小组和议会党团有权向议会所属机构、政府成员质询,并在议会会议上得到他们的答复。这些答复可作为议会讨论的议题。
    第六十条
    一、议会会议公开举行。根据多数与会者的决定,在审议个别议题时,议会可宣布会议或部分会议秘密举行。
    二、由议会选举、任命或批准的官员有权或根据议会的要求必须出席议会及其各委员会会议。根据这些官员的要求,应听取他们的发言。
    三、表决始终公开和记名进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四、除不宜公开的问题外,议会会议纪要均应刊登在议会的出版物上。
    第六十一条
    一、格鲁吉亚议会有权每年召开两次例行会议。秋季会议于9月的第一个星期二开幕并于12月的第三个星期五闭会。春季会议于2月的第一个星期二开幕并于7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五闭会。
    二、格鲁吉亚总统根据议会主席、四分之一以上议员的要求或自己提议,在两次会议休会期间召开非例行议会会议,在例行会议工作期间召开非例行会议。如果自提出书面要求起四十八小时内总统尚未发布关于召开会议的命令,议会必须按其议事规则在随后四十八小时内开始工作。
    三、议会非例行会议只能按照此前确定的日程进行并在问题全部得到解决后闭会。
    四、格鲁吉亚总统宣布紧急状态或军事状态四十八小时内,议会有权召集会议,其工作持续到军事状态或紧急状态取消为止。
    第六十二条战争和媾和、军事状态和紧急状态问题以及宪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其他问题的决议由全体议员多数票通过。
    第六十三条
    一、在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下,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有权提出弹劾罢免格鲁吉亚总统。该提案应移交格鲁吉亚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并由它们作出结论。
    二、如果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以其结论证实总统行为涉嫌或违反格鲁吉亚宪法,议会在审议结论后由全体议员以多数票通过关于对弹劾罢免格鲁吉亚总统的问题进行表决的决定。
    三、如果该决定获整个议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议员支持,总统则被弹劾罢免。
    四、如果议会未能在三十日内通过决定,该议题则视为从议事日程上取消,并且,不得在次年根据同一理由对总统提出指控。
    五、在实行紧急状态和军事状态或战争期间,议会不得审议对总统提出的指控或通过关于弹劾罢免总统的决定。
    第六十四条
    一、整个议会三分之一以上议员方有权提出关于罢免最高法院院长、政府成员部长、总检察长、监察院院长和国家银行理事会成员的问题。对上述官员弹劾、起诉的理由可以是违反宪法、背叛国家或进行其它犯罪。
    二、在按照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程序作出结论后,整个议会的多数议员有权通过关于罢免本条第一款所列举的官员的决定。该情况同样适用于第六十三条第四款中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一、格鲁吉亚议会全体议员要通过多数票批准、废除、取缔国际协议和条约。
    二、除国际条约和协议需批准外,同样必须要获得批准的还包括如下国际条约或协议:
    (一)以格鲁吉亚加入国际组织或跨国联盟作出规定的;
    (二)具有军事性质的;
    (三)涉及国家领土完整或改变国家边界的;
    (四)有关国家获得或提供贷款的;
    (五)要求改变国家内部立法、通过法律以及通过为履行国际义务而必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的。
    三、签署其它国际条约和协议亦应向议会进行通报。
    四、在向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讼或提交报告的情况下,未经宪法法院作出裁决不得批准国际条约或协议。
    第六十六条
    一、如果获参加表决的、同时占整个议会三分之一以上议员的赞同,并且如果宪法未予规定通过法律草案或决议的其它程序,则法律草案或决议视为已被议会通过。
    二、如果组织法草案获议会半数以上参加投票者的支持,则被通过。
    三、如果宪法未对其它形式作出规定,则议会以决议的形式表明其同意意见。
    四、通过其它决议的程序由议会的议事规则作出规定。
    第六十七条
    一、格鲁吉亚总统、议员、议会党团、议会委员会、阿布哈兹和阿扎里的代表机构、三万名以上选民方拥有立法动议权。
    二、根据格鲁吉亚总统的要求,他所提出的法律草案可优先审议。
    第六十八条
    一、议会通过的法律草案应在五十日内呈交格鲁吉亚总统。
    二、总统应在十日内签署和颁布法律或附其理由和意见后退回议会。
    三、如果总统退回法律草案,议会应就总统的意见进行表决。为使它们得到采纳,应达到宪法第六十六条就这类法律草案所规定的票数。如果这些意见得到采纳,应将法律草案的最终文本呈交总统,总统在七日内对之签署和颁布。
    四、如果议会对总统的建议不予采纳,则应就法律草案的最初文本进行表决。如果议会五分之三以上参加投票者对之赞同,法律或组织法则视为通过。如果整个议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对之赞同,宪法修正案则视为通过。
    五如果总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颁布法律,则由议会主席签署和颁布。
    六、如果末对其它期限作出规定,则法律自其在官方机构公布之日起第十五日生效。

                        第四章格鲁吉亚总统

    第六十九条
    一、格鲁吉亚总统是格鲁吉亚国家元首和权力执行机构首脑。 
    二、格鲁吉亚总统指导和实施内外政策。他保证国家的统一和完整以及国家机构的活动符合宪法。
    三、格鲁吉亚总统是格鲁吉亚对外关系中的最高代表。
    第七十条
    一、格鲁吉亚总统在普遍、平等和直接选举权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同一人只能连任两届总统。
    二、凡年满三十五岁、在格鲁吉亚居住十五年以上并在选举之日前居留在格鲁吉亚的、生下即已加入国籍并有选举权的格鲁吉亚公民都可当选为总统。
    三、政治组织或倡议小组有权提出总统人选。提出人选需得五万名以上选民的签名。
    四、如果选民总数中的多数参加了选举,则选举视为有效。获半数以上参加选举的选民支持的候选人视为当选。
    五、如果选举视为有效,但没有一位候选人所获选民的选票达到必要的票数,则在两周后进行第二轮选举。
    六、第二轮选举就第一轮选举中获得多选票的两位候选人进行投票。如果占总数三分之一以上的选民参加了选举,则选举视为有效。在获得占总数五分之一以上选民的选票的条件下,获多数票的候选人视为当选。
    七、无论选举是否有效,如果只有一名候选人参加选举且没有获得必要的选票,或者在第二轮选举中没有选举产生总统,则在随后的两个月内重新进行选举。
    八、在军事状态和紧急状态期间不得举行选举。
    九、第一轮的例行总统选举在上届选举后的第五年4月的第二个星期日举行。
    十、总统选举的程序和条件由宪法和组织法规定。
    第七十一条
    一、新当选的总统在就职时发表施政演说并进
行如下宣誓:“我,格鲁吉亚总统,向上帝和人民宣布,我将捍卫格鲁吉亚宪法,捍卫国家的独立、完整和不可分割,认真履行总统的义务、关心我的国家公民的安全和福利,关心我的人民和祖国的昌盛”。
    二、第一款所规定的仪式在总统选举日后的第三个星期日举行。
    第七十二条格鲁吉亚总统无权同时担任其它职务、从事企业活动,无权因其它某种活动而获取工资或其它固定薪金。
    第七十三条
    一、格鲁吉亚总统:
    (一)签署国际条约和协议、举行同外国的谈判;经议会同意后任免大使和其他外交代表的职务;接受外国和国际组织的常驻大使和其他外交代表;
    (二)经议会同意后任命政府成员——部长;
    (三)有权免去部长的职务;
    (四)接受部长及其他由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的辞职、有权委托部长在新政府组成前履行公务;
    (五)在议会各委员会同意其基本材料和方针后,向议会提交格鲁吉亚国家预算案。
    (六)按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情况和形式,向议会提名、任免公职人员。
    (七)在格鲁吉亚受到武装入侵时宣布战时状态、在相应的条件下缔结和约并将此决定在四十八小时内交议会批准。
    (八)在战争或大规模动乱、国家领土完整受到侵犯、军事政变或武装起义、生态灾难和流行病或国家其它政权机构无法正常行使自己的宪法权力情况下,在将该决定提交议会批准的四十八小时内宣布国家全境或其部分地区紧急状态。在紧急状态时,颁布有效期至取消紧急状态为止并具法律效力的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在议会召集会议时,将命令提交议会。特别权力只适用于根据本款所列举的原因而宣布紧急状态的区域;
    (九)如果自治代表机构或区域单位的行为对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构成威胁,为使国家机构行使自己的宪法权力,有权经议会同意后中止其活动或对其予以解散;
    (十)按照宪法和法律颁布命令和决定;
    (十一)以宪法规定的形式签署和颁布法律;
    (十二)解决国籍和提供避难问题;
    (十三)给予国家奖励、授予最高军衔、专门称号和荣誉称号以及最高外交职务;
    (十四)对犯人实行赦免。
    二、总统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决定是否进行议会和其它代表机构的选举。
    三、总统有权取消应向其汇报工作的权力执行机构的命令。
    四、格鲁吉亚总统是格鲁吉亚武装力量最高司令。他任命国家安全委员会成员、主持该委员会会议、任免军事长官。
    五、格鲁吉亚总统有权向人民和议会发表咨文。总统每年向议会提交一次关于国家最重大政治问题的报告。
    六、总统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力。
    第七十四条
    一、格鲁吉亚总统根据议会、两万名以上选民的要求或自己动议在获知这些要求的三十日内决定就宪法和组织法所规定的问题是否进行全民公决。
    二、不得就通过或取消法律、大赦或赦免、批准和废除国际条约和协议以及损害人的基本的宪法权利和自由等问题进行全民公决。
    三、与决定和进行全民公决有关的问题由组织法规定。
    第七十五条
    一、格鲁吉亚总统不受侵犯。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对其进行逮捕或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总统背叛国家、进行其它犯罪或违反宪法的情况下,如果:
    (一)违反宪法并经宪法法院的裁决认定;
    (二)出现背叛国家或构成其它犯罪的迹象并经最高法院的裁决认定;
    议会可以通过宪法第六十三条和组织法所规定的形式罢免格鲁吉亚总统。
    第七十六条
    一、在提前终止格鲁吉亚总统权力或其不能行使自己的权力时,议会主席代行总统权力,而议会副主席代行主席权力。
    二、代理总统无权行使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点和第八点和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力。
    三、总统权力自终止四十五日内进行总统选举,选举受议会的保护。
    第七十七条
    一、格鲁吉亚总统在宣誓后接受政府辞职并有权责成它在新政府组成前履行职责。总统必须在两周内组建政府并向议会介绍政府。在各有关委员会讨论后,议会以参加投票者的多数票批准政府成立。
    二、总统就讨论中受到异议或在表决中未获批准的政府成员的问题作出决定。他有权提出某一新的人选。同一人选只能获得两次提名。重新提名的程序由法律规定。
    三、在部长被免职的情况下,总统在两周内向议会提出新的人选。
    第七十八条
    一、根据总统建议,议会批准权力执行机构的设置及其活动形式。
    二、禁止将武装力量、国家安全和警察局合并或以其它方式合为一个主管部门。
    第七十九条
    一、政府成员对格鲁吉亚总统负责。
    二、政府成员向总统辞职。
    第八十条
    一、政府成员无权担任除党内职务以外的其它  职务、从事企业活动,无权因其它某种活动而获取工资或其他固定薪金。
    二、政府成员有权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辞职。
    三、政府成员可由格鲁吉亚总统令或议会以宪法第六十四条款规定的形式免职。
    第八十一条
    一、为保障对国家或社会生活中某一领域实行  国家管理,在法律基础上设部。
    二、部由部长领导,部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就与其  权力相关的问题作出决定。为使法律得到执行,部长依法发布命令。
    三、政府组成包括国务部长,国务部长领导政府办公厅并根据总统授权完成托付给他的个别事务。

                         第五章司法权

    第八十二条
    一、司法权通过宪法监督、审判职能和其它法律  规定的形式行使。
    二、境内所有国家机构和自然人必须遵守司法机构的决定。
    三、司法权独立并只能由法院行使。
    四、法院以格鲁吉亚的名义作出判决。
    第八十三条
    一、格鲁吉亚宪法法院是实行宪法监督的司法机构。宪法法院的权力、组建和活动程序由宪法和组织法规定。
    二、司法权由一般性法院行使。一般性法院的体制和诉讼程序由法律规定。
    三、军事法庭只能在战争的条件下并只能在一般性法院的系统内建立。
    四、不得建立紧急法庭和专门法庭。
    第八十四条
    一、法官在其活动中是独立的并只服从宪法和法律。根据法律,旨在对作出判决施加影响的对法官的任何压力或对法官活动的任何干涉均被禁止并受惩罚。
    二、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终止法官审理案件、提前免去或变更其职务。
    三、任何人无权要求法官就具体的案件向其汇报。
    四、任何限制法官独立性的决定都无效。
    五、取消、改变或中止法院的判决只能由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十五条
    一、法院公开审理案件。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方可秘密审理案件。法院公开宣布判决。
    二、诉讼程序使用国语进行。应对不掌握诉讼程序语言者提供翻译。在居民不掌握国语的地区保证解决与国语的学习和诉讼程序有关的问题。
    三、诉讼程序在各方平等和辩论的基础上进行。
    第八十六条
    一、凡年满三十岁、受过高等教育并有五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验的格鲁吉亚公民均可成为法官。
    二、法官经任命或选举产生,任期至少十年。法官的挑选、任免由法律规定。
    三、法官不得兼任除教学以外的任何其它职务和从事有偿活动。他不得作为政党成员、不得参加政治活动。
    第八十七条
    一、法官不受侵犯。未经格鲁吉亚最高法院院长允许,不得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拘留或逮捕,对其人身、工作地点、汽车、住宅进行搜查。在犯罪现场的逮捕除外,但就此事应立即通报最高法院院长。如果院长不予同意,被拘留或被逮捕的法官应被立即予以释放。
    二、国家保护法官及其家庭的安全。
    第八十八条
    一、格鲁吉亚宪法法院按照宪法诉讼程序行使司法权。
    二、格鲁吉亚宪法法院由九名法官——宪法法院成员组成。三名法院成员由格鲁吉亚总统任命、三名成员由五分之三以上参加投票的议员以多数票选举产生、三名成员由最高法院任命。宪法法院成员的任期为十年。宪法法院院长由同届宪法法院成员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同一人不得连任两届院长。
    三、曾经担任该职务者不得成为宪法法院成员。
    四、凡年满三十五岁、受过高等司法教育的格鲁吉亚公民均可成为宪法法院成员。宪法法院成员的挑选、任命、选举、权力的终止以及其它宪法诉讼程序和宪法法院活动问题由法律规定。
    五、宪法法院成员不受侵犯。未经宪法法院允许,不得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拘留或逮捕、对其人身、工作地点、汽车、住宅进行搜查。在犯罪现场的逮捕除外,但就此事应立即通报宪法法院。如果宪法法院不予同意,被拘留或被逮捕的宪法法院成员应被立即予以释放。
    第八十九条
    一、格鲁吉亚宪法法院根据格鲁吉亚总统、五分之一以上议员、法院、阿布哈兹和阿扎里最高代表机构以及人民保卫员和公民的诉讼或报告,以组织法规定的形式:
    (一)就法律、总统、阿布哈兹和阿扎里最高权力机构的法令与宪法是否相符作出裁决。
    (二)审议国家机关之间权力划分的争议;
    (三)审议公民政治团体的建立和活动是否符合宪法;
    (四)审议全民公决和选举是否符合宪法有关的争议;
    (五)审议国际条约和协议是否符合宪法的问题;
    (六)根据公民的诉讼,审议解决格鲁吉亚宪法第二条所列举的问题的法令是否符合宪法;
    (七)行使格鲁吉亚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其它权力;
    二、宪法法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被认为不符合宪法的法令或部分法令自宪法法院相应的裁决公布之日起即失去法律效力。
    第九十条
    一、格鲁吉亚最高法院以规定的诉讼形式对格鲁吉亚一般性法院中的诉讼程序实施监督,作为一级法院审议法律所规定的案件。
    二、格鲁吉亚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法院法官,根据格鲁吉亚总统的推荐,由议会以参加投票者的多数票选举产生,任期十年。
    三、格鲁吉亚最高法院的权力和活动程序、最高法院成员权力的提前终止由法律规定。
    四、格鲁吉亚最高法院院长和成员不受侵犯。只有经议会允许方可对最高法院院长和成员追究刑事责任、拘留或逮捕、对其人身、住宅、汽车、工作地点进行搜查。在犯罪现场的逮捕除外,但就此事应立即通报议会。如果议会不予同意,被拘留者或被逮捕者应被立即释放。
    第九十一条
    一、格鲁吉亚检察院是司法权力部门的机构,它进行刑事法律调查、监督讯问和惩处的执行情况以及支持国家公诉。
    二、格鲁吉亚检察院是单一的中央级体系。总检察长根据格鲁吉亚总统的推荐,由议会以参加投票者的多数票任命产生,任期五年。下级检察长由总检察长任命。

                      第六章国家财政和监督

    第九十二条
    一、格鲁吉亚议会由参加投票者以多数票每年通过国家预算法,该法由格鲁吉亚总统签署。
    二、格鲁吉亚国家预算的建立及其通过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三条
    一、只有格鲁吉亚总统方有权向议会提交预算草案。
    二、总统在本预算年度结束前三个月内向议会提交下一年度预算草案。总统连同预算草案一道提交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国家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由总统在预算年度结束前三个月内提交议会批准。
    三、未经总统允许,不得修改预算草案。总统只有在能指定用于弥补其所需的来源的情况下,方可要求议会追加国家支出。
    四、如果议会到新的预算年度开始前仍不能通过新的预算,用于履行国家此前所承担的义务所需的费用从上一年度预算中支出。
    第九十四条
    一、所有人都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的数量和形式缴纳税款和收费。
    二、税款和收费的征收机构和征收形式只能由法律规定。
    三、只有按照法律方可免予缴纳税款以及由国家代为支付税款。
    第九十五条
    一、格鲁吉亚国家银行保证财政信贷制度行使职能。
    二、格鲁吉亚国家银行制订与议会所确立的基本方针相符的金融信贷政策和货币政策。
    三、国家银行是银行总行,是格鲁吉亚政府的金融支柱和国库所在。
    四、国家银行在其活动中独立。国家银行的权力和责任、活动程序和独立保障由组织法规定。
    五、货币名称和货币单位由法律规定。只有格鲁吉亚国家银行方有权发行货币。
    第九十六条
    一、格鲁吉亚国家银行的最高机构是国家银行理事会,理事会成员根据格鲁吉亚总统的推荐由议会以参加投票者的多数票选举产生,任期七年。只有按照宪法第六十四条和议会的决定方可对理事会成员免职。
    二、国家银行行长根据国家银行理事会的推荐由格鲁吉亚总统从理事会成员中任免。
    三、国家银行向议会汇报工作并每年向议会呈送其活动的报告。
    第九十七条
    一、格鲁吉亚监察院对国家资金及其它物资的使用和支出实施监督。它有权对国家其它机构的财政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就完善税收立法向议会提出建议。
    二、监察院在其活动中独立并向议会汇报工作。监察院院长根据格鲁吉亚总统的推荐由议会参加投票者以多数票任命产生,任期五年。按照宪法第六十四条并根据议会的决定方可对其免职。
    三、在对预算执行情况的总结进行初审和终审后.监察院每年向议会提交两次有关政府总结的报告和提交一次有关自己活动的总结。
    四、监察院的权力、组织、活动程序和独立的保障由法律规定。
    五、根据法律建立国家其它监察机构。

                          第七章国 

    第九十八条
    一、进行防御战争是格鲁吉亚主权国的权力。
    二、为捍卫国家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履行国际义务,格鲁吉亚拥有武装力量。
    三、武装力量的种类和组成由法律规定。武装力量的结构由格鲁吉亚总统批准,其人数由议会根据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建议由参加投票者以多数票批准。
    第九十九条
    一、为组织国家的军事建设和国防,成立以格鲁吉亚总统为首的国家安全委员会。
    二、国家安全委员会的组成、权力和活动程序由组织法规定。
    第一百条
    一、未经格鲁吉亚议会允许,不得在紧急状态期间或为履行国家义务动用武装力量。
    二、为国家在特殊和法律规定情况下的防务,由总统作出关于引进、使用和调动别国武装力量的决定。决定应立即交由议会批准并自其同意之日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一、保卫格鲁吉亚是格鲁吉亚每个公民的义务。
    二、保卫国家和服兵役是格鲁吉亚所有适龄公民的义务。服兵役的形式由法律规定。

                           第八章修改宪法

    第一百零二条
    一、有权全部或部分提出宪法修正案的是:
    (一)格鲁吉亚总统;
    (二)整个议会半数以上的议员;
    (三)二十万名以上的选民;
    二、关于修改宪法的议案提交议会,议会对之予以公布并交全民讨论。议会在议案公布一个月后开始对之进行讨论。
    三、如果宪法修正案获格鲁吉亚整个议会半数以上议员的赞同,则被通过。
    四、宪法修正案由格鲁吉亚总统按照宪法第六十八条所规定的程序签署并公布。
    第一百零三条
    在紧急状态或军事状态期间,应当中止修改宪法,直至紧急状态或军事状态取消为止。

                          第九章附则

    第一百零四条
    一、格鲁吉亚宪法自新选举产生的格鲁吉亚总统和议会的权力被认定之日起生效。
    二、宪法第四十九条、五十九条和七十条自其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五条
    一、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注册的公民的政治团体有权参加1995年的选举,该政治团体的主张应获五万名以上选民的签名支持或在宪法通过之日前在议会有自己的代表。
    二、选举按比例选举制和单一政党名册进行。
    三、政治团体、竞选联盟有权在按多数选举制进行选举的选区中提出其议员候选人,该候选人同时也可按照政党名册推举。
    四、在按多数选举制进行选举的选区中获最多的和三分之一以上参加投票选民之选票的候选人视为当选。
    五、如果在第一轮未能选举产生议员,则进行由获选票最多的两个候选人参加的第二轮选举。获多数选票的候选人当选。
    六、本条宪法自宪法公布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至新选举产生的议会之权力认定为止。
    第一百零六条
    一、宪法生效以后,只有与之不相抵触的法律条例或部分法律条例方为有效。
    二、宪法生效两年内,格鲁吉亚总统和格鲁吉亚议会保证对在宪法生效前所通过的法令、决定重新进行国家登记,使之符合宪法和法律。
    三、宪法生效两年内,格鲁吉亚议会应通过宪法所列明的组织法或对这一领域中现有的法令是否合法进行核查。
    第一百零七条
    一、在符合宪法的关于司法制度的组织法通过前现有立法仍然有效。
    二、宪法第十八条第二、三款自相应的刑事诉讼立法条文通过后生效。
    三、关于宪法法院的组织法应在1996年2月1日前生效。
    第一百零八条在格鲁吉亚全面恢复对其领土的司法管辖时,作为例外,可在未公布立法以使全民讨论的情况下,对宪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提出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第一百零九条
  一、按照相应程序通过的宪法由格鲁吉亚国家元首签署和颁布。
    二、议员和格鲁吉亚宪法委员会委员在宪法文本上签名。为使居民能够了解其内容,在一年内宪法文本应在格鲁吉亚所有地方机构公开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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