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皮革、毛皮衣物经过洗染后应达到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皮革、毛皮、毛革为主要原料加工制成的服装、服饰产品。 本标准亦适用于以皮革、毛皮、毛革为主要原料加工制成的家居用品、汽车装饰用品、箱包等。 2 产品分类 2.1 按产品主体材料分类 ——皮革类; ——毛皮类; ——皮革、毛皮、毛革及其它材料混合类。 2.2 按产品用途分类 ——服装、服饰类:服装、披肩、围巾、帽子、手套、腰带、饰物等; ——家居用品类:沙发套、座(靠)垫、皮形、床毯、挂毯、地毯、脚垫等; ——汽车装饰用品类:汽车座椅套、靠背、座(靠)垫、头枕(颈枕)等; ——箱包类。 3 风险明示 3.1 洗染经营者在接受洗染品前,应采用明示方式并向消费者说明皮革、毛皮、毛革制品在洗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可避免的风险,及可能导致产品出现的受损情况。经说明后,双方达成约定,由消费者确认,被洗染的产品出现已说明的问题不属于洗染质量问题,经营者应根据对消费者的承诺进行必要的修复。 3.2 皮革、毛皮、毛革制品经过洗染后可能出现的常见风险表1. 4 洗染护理质量要求 4.1 洗染物品清洗后的所有变化的判断可以该系染污洗染前所配挂的标样或该洗染物未洗染过的部位(如兜里)为参考。 4.2 洗染物品经过洗染护理后,各部位应洁净,重点污垢去除后不留明显痕迹,无损伤,无异味。 4.3 洗染物品经过洗染护理后,基本保持原有风格、手感、色泽、光泽;各部位平服,基本无新增褶皱,原有花纹基本圆顺清晰。 4.4 皮革类物品经过洗染护理后,基本保持原有手感的柔软程度、弹性;基本不抽缩、不变形;表面滑爽不发粘。 4.5 毛皮(毛革)类物品经过洗染护理后,基本保持原有皮板的柔软程度;基本不抽缩、不变形;毛被蓬松滑爽,不涩、不粘、不毡结。不能有因洗染原因造成的严重掉毛现象。 4.6 光面皮革类物品原有表面的磨伤、残损应予修补;各种剐伤、撕口经消费者认同的方案予以修复,修复后应保持平整、光洁、颜色、光泽与衣物整体相符;涂饰层应与皮面保持较好粘合牢度。 4.7 洗染物品经过洗染护理后,纺织品应保持洁净、平整,不串色;基本不抽缩、不变形,无损伤。 4.8 皮革(毛革)类物品经护理补色、涂饰后,衬里等非皮革部分应无染料或其它涂饰浆料沾染。 4.9 洗染物品经过洗染护理后,所附带的各种附件、饰物不丢失、不损伤、不变形、不变色。 4.10 洗染物品经过洗染护理后,在正常穿着和保存条件下,应保证在十个月内质量稳定,不发生变色、脱色、掉浆、裂浆、裂面;粘补部位不开胶。 5 特殊情况约定 5.1 洗染经营者应在接受消费者洗染物品时对消费者进行风险提示(3.2),对要求洗染的物品进行认真的检查,在收件单上详细注明洗染物品的状态,对有损坏的或异样的部位进行详细记录并获得消费者的签字认可,如检查不仔细,辨别不准确,记录不明确所发生的质量纠纷,由洗染经营者承担责任。 5.2 洗染物品原有附件及饰品在委托服务时已有丢失或破损,洗染经营者应与消费者当面认定并记录在收件单中,作为交件时的核对验收标准。 5.3 由于洗染物品在委托服务前存在严重污染或顽固污渍,洗染经营者应与消费者当面协商所承诺的委托服务后的预期结果,经消费者确认,交件时视为符合质量标准。 5.4 洗染物品在委托服务前曾经过不当处理时,洗染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明确委托服务后的预期结果,经消费者确认,以所承诺的质量交件,视为符合质量标准。 5.5 凡属洗染物品本身存在的缺陷、可能出现的常见风险(见表1),洗染经营者应实事求是,主动向消费者解释清楚并在收件单上注明,否则应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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