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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契税如何缴?

 rena12 2015-05-23

政紧张,很多地方税务部门加强了对契税的征收,笔者根据近来的案例和与税务局沟通的体会,谈谈对几个现行契税政策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颁发)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四条对契税的计税依据作如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该条例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政部颁发)第九条做如下进一步解释: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该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其他经济利益的范围)

为了合理避税、平衡各方经济利益,出让双方或相关利益部门会巧立名目、细化转让项目:如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这样,契税的计税基础就会减少,地方税收会受到影响,针对这种情况,财政部、国务院于2004年8月3日颁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34号),该通知如下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按该文件规定,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均要合并计算契税,所以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都面临着补交契税的问题,应引起这些房地产企业的重视,如涉及具体政策口径和纳税筹划,有兴趣的企业可以与上海金兰财务顾问有限公司有关专家老师作进一步的探讨或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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