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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侵权医保报销部分应否赔偿

 神州国土 2015-05-23
医院侵权医保报销部分应否赔偿         来源:河北法制网

  □ 杨学友

  张阿姨因肩背部持续疼痛到某区人民(三级甲等)医院就诊,确诊为冠心病、心绞痛、右肺下叶肿物,遂接受医院建议到该院胸外科住院。医院为张阿姨手术时,病理报告为肺癌。为此医院对张阿姨行右肺下叶癌根治手术。手术中,因主治医生操作失误损伤食管,不得不进行了食管部分切除及食管胃吻合术。出院后,张阿姨因胃部不适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到某附属医院检查,被诊断为食管胃吻合术后反流性食管炎、浅表性胃炎。经住院治疗,张阿姨花费检查治疗费和医药费共计26040.86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21040余元,个人支付5200余元。

  事后,张阿姨以某区人民医院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6万余元,起诉同时申请医院过错鉴定。案件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损伤食管及损伤后处理不当的错误,医疗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对原告医保统筹报销部分不应包含在赔偿范围内。但该意见未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医院按主要过错责任全额赔偿包括医保报销在内的张阿姨的损失。

  法理分析

  医院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医疗侵权纠纷,侵权人责任的减免,只能由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不能随意减免侵权人的侵权责任。《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二)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二款规定: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第十一条还规定:个人已经从第三人处获得医疗费用的,应当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保险待遇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以后支付的相关待遇中扣减其应当退还的数额,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只要是因第三人的侵权人造成伤病的,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应当由其承担。如果因医保的暂时先行垫付而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不仅与法无据,更助长、支持了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医疗保险是党和政府给职工与居民的一种社会福利待遇,医保为遭遇侵权居民支付医疗费,是一种先行垫付性质,这种先行垫付迟早要受到追偿的,先行垫付绝不能成为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的理由。

  总之,医保统筹报销属于先行垫付性质,该垫付不能成为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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