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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约辞职 单位扣档案属违法2015年05月23日 星期六A28 南京城事·拍案

 xxjjsdt 2015-05-23

  接听时间: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王锐 (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先生:我大学毕业后在本市一国企上班,并签订了十年的劳动合同。去年我向公司提出辞职,此后,双方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我已经去新的单位上班,但原公司不给我办理有关档案转移手续。原单位认为我在合同期内辞职,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辞职后又不按合同约定交纳违约金,故用人单位不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请问是不是我不支付违约金公司就有权拒绝给我办理档案转移的手续?

  王律师: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因此,不管劳动者以哪种方式离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应及时将其个人档案转出,用人单位以双方争议未解决为由扣押个人档案的做法是错误的。用人单位通过扣留档案的手段来制裁职工,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企业无权以任何理由扣留已离职的员工的档案。

  26日接听《律师在你身边》(025)96096-1-1的是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罗利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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