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娄底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专项用于扶持大中专学生就业创业的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24号)、《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85号)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娄政办发〔2009〕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专项资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全年推动大学生创业的工作目标、实际效果和发展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年度资金额度,制订资金使用计划,每年年初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专项资金来源:(一)上级拨入的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补助;(二)市本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三)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对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给予创业项目资金扶持; (二)对大中专毕业生进行创业培训及相关服务活动给予创业培训资金扶持; (三)对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园及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给予资金扶持; (四)对大中专学校在校学生开展的就业创业培训及相关招聘服务等活动具有示范作用的,由市教育局根据(娄政办发〔2009〕17号)文件的要求提出使用方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共同研究,统筹审核,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批,给予资金支持,资金总额200万元,以后视财力情况适当增加。 (五)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批准的用于扶持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工作其他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 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娄底市辖区内大中专毕业生,包括毕业两年以内的大中专生,本科生、研究生和娄底市外普通高校毕业两年以内、并已派遣回娄的娄籍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研究生,在娄底辖区内创业活动的扶持(扶持对象原则只享受一次资金扶持)。 申请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学兼优,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和自主创业能力; (二)申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就业需求,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和开发价值,市场前景较好; (三)依法登记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具有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和固定的营业场所,担任所创办企业的法人代表; (四)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对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户家庭、残疾人家庭和农村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降耗、出口创汇和劳动密集型的创业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一)根据创业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科技含量、市场前景等择优扶持,确定扶持额度。 1、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资金扶持额度,按注册资金多少给予扶持(注册资金1-5万元扶持5000元以内,5-10万扶持10000元以内),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2万元。经人力资源保障、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一次性拨付。 2、大中专毕业生或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团队创办企业的,单个项目资金扶持额度一般不超过6万元。企业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扶持金额的50%。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3、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科技项目获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资助资金的,按上级部门资助金额情况给予一定数额配套扶持(团省委给予的项目扶持资金除外),一般不低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获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立项的项目或创新成果但未获得资金支持的,给予2至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二)在两年以内,对创业成功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将根据其示范性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后给予适当奖励。 (三)创业园及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扶持资金实行一次性适当补助。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验收认定,为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办公场所和配套服务,协助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的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由创办者按程序立项审批后,可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局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资金(原则上不得在财政重复享受补助)。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工作进展情况和创业项目申报情况及专项资金总量,制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同时根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受理各项创业扶持资金的申报。专项资金实行半年受理一次、集中审核的工作机制,原则上每年审核2次。在同一年度内,资金申请人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资金扶持项目、一种支持方式。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将组建大中专毕业生创业项目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统一考察,统一评审,确定创业扶持项目及资金扶持额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评审组意见,向社会公示1个月,没有异议的,则与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申请人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再由财政部门将扶持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帐户。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遵循“突出重点、讲究效益、科学规范、专款专用”的原则。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及重点,负责受理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对专项资金扶持对象进行跟踪、指导和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必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专项扶持资金。每年年末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必须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上报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财务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可视情节强制收回扶持资金,并缩减扶持对象下一年度的申报计划。 因客观原因,创业项目承担人和单位对创业项目的计划目标进度和经费使用进行调整及撤销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查同意后执行。 因运行不良或破产的创业项目,需履行清算核销手续,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 创业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人、承担企业在合同到期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报送有关项目验收的必要材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组织验收审查。 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娄底市大中专毕业生创业个人扶持资金申请表; 2、娄底市大中专毕业生创业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3、娄底市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基地扶持资金申请表。 娄底市大中专毕业生创业个人扶持资金申请表
娄底市大中专毕业生创业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娄底市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基地扶持资金申请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