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新建商品房购房者收取“水电气初装费”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待解决
向新建商品房购房者收取“水电气初装费”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一、水电气是新建商品房的基本功能
建设部在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强制性规范、违反即违法的《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规定: “11.0.1 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2 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建设部、财政部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供电线、照明、…….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
由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商品房基本功能的设施,故此,建设部在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的条件”中重申“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建设部在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民用建筑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十四条规定: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城市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高层住宅应当安装燃气管道配套设施。
二、水电气管网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初装费不应再向消费者重复收取
水电气初装费已分摊进房价 如再收取费用就是重复收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已构成价格违法行为,必须立即停止该收费行为。
财政部《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财预字(1993)006号第五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成本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以及开发间接费用。……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江西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试行办法(赣府发<1985>120号)第四条 “计入商品房价格的因素包括以下项目:(一)房屋本身的建筑造价。包括土建造价和室内水电安装费。(三)三通一平费。包括通水、通电、通路和平整场地。(四)室外配套费。包括路灯、水箱、给排水、污水处理、煤气管道、环卫设施和绿化等。第五条 售给个人的商品房(包括补贴出售的商品房)价格,按房屋本身的建筑造价、土地开发费和三通一平费等三项因素计价。第七条 成片开发的商品房价格原则上以小区为单位核定。土地开发费、三通一平费、室外配套费、公共设施费、其他费用均按小区住宅总面积分摊;房屋本身的建筑造价、利息、税金、管理费和利润则直接计入每栋房屋的价格。”
三、水电气初装费属于国家明令取消的不合理收费
国家有关部委、省人民政府多次出台部委规章和地方规章,三令五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包括管道燃气初装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 明文规定“一、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在各地区、各部门清理整顿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的基础上,对未按规定程序设置且明显不合理的14个部门的48项收费予以公布取消(详见附件: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48项建设项目收费: 自来水表立户费、用电入户、立户费、接电报装费等)。……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恢复,也不得变换名目设置新的费种。…… 四、做好重大收费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要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重大收费项目,进行专项治理,研究制定整改措施。……住宅小区外的市政设施配套建设,原则上由政府解决,经营性配套设施建设费用,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解决。标准过高的要适当降低;已无必须要收取的,要及时取消。”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明文规定“三、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江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赣价费字[2001]122号 明文规定“ 三、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检查的通知》赣发改价检字[2006]1114号 “三、专项整治的工作重点(二)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价外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查处开发商在房价外加收配套设施费,水电安装费、管道开通费等违法行为。”
收取水电气初装费违反了国务院法规和国家部委、省人民政府规章,属于无法律依据的乱收费,依法应当取缔。
四、消费者拒交水电气初装费不违约
开发商把政府明文规定不能收取的水电气初装费, 作为合同附加条款强加给业主,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收取水电气初装费, 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消费者不交付水电气初装费并没有违反约定。如果任由开发商将水电气初装费摊到消费者承担,实际上是开发商将开发房屋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五、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早在2006年就曝光了地产商违法向业主收取初装费。2006年12月15日曝光了福州房地产商违法向业主收取燃气初装费,并指出国家早已明令规定:燃气初装费是含在开发商的土地出让金里面,也就是已经算在购房者的房价里面了。如果再收燃气初装费就属于重复收费,属于违法。国务院相关人员指出:燃气初装费是含在土地出让金里的,是土地出让金的一部分取之于民还用之于民的城市基建项目。
综上所述向新建商品房业主收取水电气初装费,属于无法律依据的乱收费,既不合理,又不合法,应当依法取缔。对违规收取水电气初装费的,消费者应当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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