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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全民热议:新建小区暖气、燃气开口费该不该交?

 昵称29879572 2016-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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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临沂电视台报道了莒南经济适用房收开口费的问题,开发商、房管局都表示不知道为什么收。


这两天,又有两个小区业主在后台留言,说他们因开口费问题在维权。贴吧也有人发帖,很多网友参与讨论。

那么,到底应不应该交呢?下面,我们就用现有的法规及相关报道来加以分析说明。


在2001年以前,全国绝大部分城市的新售楼盘无一例外的向购房人收取各项开口费,有的是五项,有的是三项,包括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宽带等。


2001年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通知全文: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2/content_61986.htm该通知规定: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全文可百度搜索)也规定:取消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城市煤气供热建设集资(省计委、财政厅[92]鲁计财字第1257号)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002年,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又重申在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出台前,文件(指鲁价费发[2001]301号)中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均一律停止执行。仍继续收取的,按乱收费进行查处。


对此问题,众多报刊、电视等媒体均有报道。2008年,CCTV《焦点访谈》曝光了山西太谷县违规收取开口费的新闻,惩治了一批官员,引起轰动效应。自此,全国绝大部分省市取消了这项收费


2009年,临沂市物价局、财政局、房产管理局下发临价费发[2009]114号文件,规定,属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售房合同中明确注明供热、供气配套费用交纳情况;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合同签定前没有交纳该两项费用的,开发商应在合同上注明,凡是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的新建小区,一律按房价中已包含供热、供气配套费,配套费用一律由开发建设经营单位交纳,开发建设经营单位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


因此,所谓的各种暖气开口费、天然气开口费等费用早已被明文取消,而将其统一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而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商品房开工之前就应该缴纳,并计入开发商的商品房的成本之中,否则开发商无法办理相关建设许可手续。按照临沂市相关规定,如果房屋预售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该费用由业主负责,可以收取;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此费用应该由开发商承担,不能转嫁给消费者,否则就侵害了购房者合法权益。


2015年11月,《民生直通车》对临沂市曹家王庄小区二次收取配套费问题也进行了报道。


发这篇文章主要目的,是想提高咱莒南老百姓的法律和维权意识,得明白咱吃亏上当在什么地方。


除此之外,还有很多类似的情况,想必很多人也都有遇到过,比如暖气停了费用照收不务、小区门禁卡收费等等。


诚然,相对于买房,其他的费用都是小钱,但这钱其实并不小,不管是开发商、物业,还是政府机关,每一分钱都应该搞清楚、弄明白,老百姓的辛苦钱绝不能当儿戏!


最后,还是请大家转发起来,让更多人了解,别花了冤枉钱,也给那些正在苦苦维权的业主朋友们多一份坚持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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