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保增员 劳动合同备案程序: 1、新招人员用工备案须出示: (1)、本市就业人员须出示《就业登记证》原件(此证在个人户籍所在地街道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2)、外省市就业人员须出示《南京市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服务证》原件(此证在暂住地的区职业介绍机构办理); (3)、应届专科以上(含专科)学校毕业生须出示《报到证》; (4)、应届中专学校毕业生须出示《毕业生推荐表》; (5)、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一式两份; (6)、加盖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备案情况表》一份,表中须填写单位劳动保障证号、个人社会保障卡号等内容。初次在宁参保人员(包含曾在老五县参保过的人员)须先到二楼申请卡号。 2、续签合同鉴证须出示: (1)、已到期或即将到期鉴证过的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一份; (2)、续签的新《劳动合同书》原件一式两份; (3)、加盖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备案变更情况表》一份,表中须填写单位劳动保障证号、个人社会保障卡号等内容。 3、劳动关系转移备案、鉴证须出示: (1)、《南京市职工商调情况表》原件一份, 双方单位须加盖公章; (2)、调出单位与个人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书》原件一份; (3)、调入单位与个人新签的《劳动合同书》原件一式两份; (4)、加盖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备案变更情况表》一份,表中须填写调出、调入双方单位的劳动保障证号、个人社会保障卡号等内容。 由用人单位专办人员提供申请资料,报市、区(县)劳动就业管理部门,经审核后办理备案手续。 单位办理参保、补缴 1、单位参保 (1)、单位新参保或补缴须填写《南京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首次办理须经征管中心审批合格后,填写《南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 (3)、多重劳动关系者参加工伤保险须填写《南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 (4)、办理商调的单位须填写《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申报表》(盖原单位的公章)和《职工参保花名册》(盖新单位公章)各两份。 2、单位参保须提交资料: (1)、跨年度办理补缴时须出具原始的劳动合同、工资报表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2)、农民工有限参加工伤保险需提供本人户口本复印件或其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多重劳动关系者参加工伤保险需提供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和当月的工资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二)、社保减员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 1、单位填报表格: 用人单位填写完整的《南京市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备案及事业保险待遇申报表》。 2、单位提交资料: (1)、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2)、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系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应提供本人的书面辞职申请;协商解除的,应提供双方签字确认的协议书)及有关材料。 中止社会保险 1、单位填报资料: 单位填写《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单位提交资料: (1)、缴费单位转出最后一人时需提供当月的缴费凭证 (2)、办理调转至机关事业单位需出具调令和进编通知书或公务员录取通知书 三、养老保险办事流程 1、退休申请 四、失业保险办事流程 1、失业保险待遇审核 (1)、单位填报表格:无 (2)、单位提交资料: 用人单位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时,需提交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的有关材料,包括:《南京市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备案及失业保险待遇申报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系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应提供本人的书面辞职申请;协商解除的,应提供双方签字确认的协议书等);户口簿复印件或公安部出具的户籍证明(非本市户籍人员及五县人员);失业人员档案资料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 选择在南京市区领取失业金的应携带有效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 选择回户籍地领取失业金的应提供户籍地失业保险机构的名称、账号和开户行; 3、 选择一次性领取失业金的,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4、 失业保险审核后,失业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后携带身份证、户口簿、两张一寸照片及审批表到户籍地办理失业登记及失业金申领手续。 5、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扣除已经核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费时间)确定,缴费每满1年享受2个月,但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按满1年计算。 五、生育保险办理流程 一、生育保险享受对象: 1、女职工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一年的; 2、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一年的,且配偶必须为农业户口或领取失业金人员。 注:配偶为非业户口者还必须以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会保险方可享受生育报销。 二、报销生育费需提交材料: 1、填写《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 2、结婚证 3、独生子女证 4、出院记录 5、用药清单 6、所有发票 7、医保中心准予离开南京市生育的申请报告(离开南京市生育者需提供)另:男职工其配偶生育的,配偶为农村户口的需提供《户口薄》,失业人员的需提供《就业登记证》。 注:(1)离开南京市生育者必须在生育前本人申请,学院盖章后由本人到医保中心(水西门大街97-1号,生育科)报批,批准后方可离开南京市生育,否则不予办理报销。 三、报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结育及复通术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需提交材料: 1、结婚证 2、病历 3、双处方 4、发票 注意事项 1.生育保险报销适用对象是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 2.缴费基数:以用人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基数。 3.缴费规定: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4.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享受3个月。妊娠布满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1个半月。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享受1个月。 5.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 (1)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2)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6.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或不满7个月早产的,享受2500元。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享受400元。 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或者患子宫外孕的,享受200元。 如果没有缴纳生育保险那么就不能享受以上待遇,如果有生育保险,则在当地的社保中心领取。 六、工伤保险办理流程 1、认定 (1)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负责市直属及各管理区、功能区属用人单位工伤定性工作。 (6)上述证据材料由个人提供的,须由本人签署姓名,加盖指模;由单位提供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属复印件的还须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 2、工伤待遇申请须知 (4)被评定为残废5—6级的工伤职工的一次性残废补偿金和离岗退养费一次性支付给工伤职工本人。 1 办理病退的,劳鉴会每季度讨论一次; 2 由区劳鉴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须经市劳鉴会作出审定意见。 3 办理病退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a、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b、由医院证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七、医疗保险办事流程 职工参保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障卡》(IC卡),按规定办理有关参保手续,履行缴费义务后,职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门诊统筹就诊及医疗费用结算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参保人员各人支付(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属于个人自付的,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市医保中心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补助标准见表:
2、门诊慢性病就诊及医疗费用结算 门诊慢性病患者因门诊慢性病到本人选择的定点医院就诊或持外配处方到本人选择的药店购药时,须出具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IC卡)并详细告知挂号、诊治、收费人员自己的慢性病种(注意必须挂门慢号)。发生的门慢适应症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内的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照一定比例和限额进行补助,个人自付部分由患者直接与医院或药店收费前台进行结算,其余部分由市医保中心每月与定点医院或药店结算。 门诊慢性病的补助比例与补助限额见表
3、门诊特定项目就诊及费用结算 与门慢同理,补助比例与补助费用详情可以参照《南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 4、精神病人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门诊精神病患者因精神病到本人选择的定点医院就症时,须出具《社会保障卡》并挂“医保精神病专科”号,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精神病专科诊治费(包括检查和用药费用)无需个人支付,由市医保中心按规定的标准与医院结算。 5、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18万元。起付标准和乙类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及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费用,现有个人支付,其余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凡符合职工医保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支付金额在2万元以上部分,有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助5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年。
6、转外就诊人员备案手续 参保人员确因治疗西药专网外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须由本市三级医疗机构主任医师会诊并填写《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转外地就诊申请表》,经医务处(医保办)审核盖章后,报送市医保中心备案。符合转外备案条件的,发给备案回执。 7、大病医疗救助 大病医疗救助费原则上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主要解决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患大病、重症,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其中基本寂寥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5玩一下的符合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为10%,15王媛以上的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5%,大病医疗救助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执行。 8、长期驻外人员医疗费用结算 长期驻外人员按规定填写《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常驻外地人员登记表》,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市医保中心办理。 长期驻外的参保人员,当年个人账户余额,次年初一次性返还给单位或个人;如患有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慢性病、门诊精神病的参保病人,须办理相关的登记和准入手续,发生门诊的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慢性病及住院费用,参照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由用人大为经办人到市医保中心报销。 材料:病历摘要;出院记录或小结(复印件);费用明细单及有关票据原件。 驻外门诊精神病患者每年的门诊定额包干费用,由用人单位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办理离领取手续,并及时支付给参保人。 9、医疗保险零星报销 (1)、长期驻外人员在异地本人定点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以下简称“门特”)、门诊慢性病(以下简称“门慢”)医疗费; (2)、办理相关手续后转外地就医发生的住院、“门特”医疗费; (3)、外出期间因急症抢救并转住院(或死亡)发生的住院(含抢救)医疗费; (4)、本地因急症抢救并转住院(或死亡)发生的门诊抢救医疗费; (5)、用人单位和职工中断或未足额缴费后的三个月内补足欠款及滞纳金的,欠款期间发生的住院、“门特”、“门慢”相关医疗费; (6)、未及时办理退休医保确认、生存验证等手续造成医疗保险待遇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住院、“门特”、“门慢”相关医疗费; (7)、住院期间确诊病种为“门特”范围的,个人负担的住院起付标准,或门诊检查确诊病种为“门特”范围的,个人负担的门诊检查确诊费; (8)、经相关职能部门鉴定或核实,不属于工伤保险或生育保险范围的,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 (9)、其它符合医保基金支付管理规定的零星报销费用。 零星报销需提供的材料 需提供医疗费用的医保票据(异地提供医疗费用票据)原件,并按申报费用性质分别提供以下材料(请自留复印件): ● 住院:出院小结、医疗费明细清单。 ● 门特、门慢:门诊病历、双处方底联、检查化验单。 ● 抢救:门诊病历、医疗费明细清单、出院小结(或死亡证明)。 零星报销办理流程 ● 汇总。单位参保人员将符合报销的费用材料送本单位;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送户口或居住地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申报。参保单位经办人填写《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零星报销分类汇总表》后,于每月1日至10日到医保中心办理费用申报手续,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零星报销交接单》。 ● 结算。在30个工作日(约45天)内,市医保中心对受理的零星报销费用完成审核、复核及结算工作,并将不符合报销的申报材料退还给单位。 ● 支付。对单位参保人员的零星报销结算费用,由市医保中心逐笔转账支付至单位账户(银行回单中注明报销费用的参保人员姓名和个人编号),并由单位将费用支付给参保人员;对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的零星报销结算费用,由市医保中心直接汇至个人缴费卡内。单位收到转账款后,至市医保中心财务柜台,凭《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零星报销交接单》(第三联)领取零星报销支付单;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的零星报销支付单,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领取。 注意事项 为进一步做好零星报销工作,请经办人注意如下事项: 1、 核对参保人员送交的材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以免重复申报:一审报销材料是否齐全;二审定点医院是否相符;三审住院(门慢)费用是否超过起付线,门慢(门特)日期是否为同一年度;四审票据有无医院收费章;五审票据与医疗费明细单金额是否相符;六审医疗费明细是否详细(要具体到药品名称、诊疗项目以及单价、数量等)。 2、 对已办理长期驻外手续的参保人员,若定点医院无法满足就诊需求,需转其它医院就诊的,应由定点医院开具转诊证明。 3、 对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或准假外出期间,因急症抢救在市外医院住院的,需在办理入院手续之后的7日内向所在单位汇报,并由单位至市医保中心办理外诊登记手续,在申报费用时,单位还须提供情况说明并盖章。 4、 医疗费明细要具体到药品名称、诊疗项目的单价、数量,否则将无法录入至医保系统内,造成费用无法报销。 八.养老。失业关系转入 1、所需资料: 九、养老、失业关系转出 1、所需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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