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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社会保险相关办理流程

 晶立早 2015-05-27

(一)、社保增员

劳动合同备案程序:

  1、新招人员用工备案须出示

  (1)、本市就业人员须出示《就业登记证》原件(此证在个人户籍所在地街道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2)、外省市就业人员须出示《南京市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服务证》原件(此证在暂住地的区职业介绍机构办理);

  (3)、应届专科以上(含专科)学校毕业生须出示《报到证》;

  (4)、应届中专学校毕业生须出示《毕业生推荐表》;

   (5)、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一式两份;

   (6)、加盖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备案情况表》一份,表中须填写单位劳动保障证号、个人社会保障卡号等内容。初次在宁参保人员(包含曾在老五县参保过的人员)须先到二楼申请卡号。

2、续签合同鉴证须出示:

(1)、已到期或即将到期鉴证过的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一份;

  (2)、续签的新《劳动合同书》原件一式两份;

(3)、加盖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备案变更情况表》一份,表中须填写单位劳动保障证号、个人社会保障卡号等内容。

3、劳动关系转移备案、鉴证须出示:

(1)、《南京市职工商调情况表》原件一份, 双方单位须加盖公章;

   (2)、调出单位与个人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书》原件一份;

(3)、调入单位与个人新签的《劳动合同书》原件一式两份;

   (4)、加盖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备案变更情况表》一份,表中须填写调出、调入双方单位的劳动保障证号、个人社会保障卡号等内容。

由用人单位专办人员提供申请资料,报市、区(县)劳动就业管理部门,经审核后办理备案手续。

单位办理参保、补缴

1、单位参保

(1)、单位新参保或补缴须填写《南京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首次办理须经征管中心审批合格后,填写《南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

(3)、多重劳动关系者参加工伤保险须填写《南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

(4)、办理商调的单位须填写《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申报表》(盖原单位的公章)和《职工参保花名册》(盖新单位公章)各两份。

2、单位参保须提交资料:

(1)、跨年度办理补缴时须出具原始的劳动合同、工资报表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2)、农民工有限参加工伤保险需提供本人户口本复印件或其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多重劳动关系者参加工伤保险需提供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和当月的工资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二)、社保减员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

1、单位填报表格:

用人单位填写完整的《南京市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备案及事业保险待遇申报表》。

2、单位提交资料:

(1)、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2)、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系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应提供本人的书面辞职申请;协商解除的,应提供双方签字确认的协议书)及有关材料。

中止社会保险

1、单位填报资料:

单位填写《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单位提交资料:

(1)、缴费单位转出最后一人时需提供当月的缴费凭证

(2)、办理调转至机关事业单位需出具调令和进编通知书或公务员录取通知书

三、养老保险办事流程

1、退休申请
 
(1)所需资料:
  ●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 《南京市职工退休核准表》(以下简称《核准表》)一式三份;
  ●  人事档案;
  ●  一寸照片一张。
   (2)有如下情况的应提供相关资料:
   ● 独生子女或终身无子女的,须出具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 属因病提前退休(退职)的,应提供劳鉴会《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 因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或从事过特殊工种的,要在《核准表》的履历栏详细注明时间、工作单位、工种。
    (3)申请人按受理回执通知的时间查询办理结果,一般情况下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4)注意事项
    在社保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办理一次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指纹认证)。
     其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有补充养老保险的,还应同时结算补充养老金,即来即办。
或其重新就业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 非退休人员死亡后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结算
  (1)所需资料:
     ●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结算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申请表》;
     ●《埋葬证》原件或复印件、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法院宣告死亡书等材料之一。
     ● 申请人与死者具有法定继承关系的证明之一:《结婚证》、《户口本》、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书》。
     ● 死者生前存折帐户,不能提供的,必须出具《公证书》。
   (2)经审核申请符合支付条件的,结算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有补充养老金的,还应同时结算补充养老金,即来即办。
   3、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待遇申请
  (1)所需资料:
     ●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离退休死亡待遇审批表;
     ●《埋葬证》原件或复印件、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法院宣告死亡书等材料之一;
     ● 申请人与死者具有直系亲属的证明之一:《结婚证》、《户口本》、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书》;
     ● 死者生前存折帐户,不能提供的,必须出具《公证书》;
     ● 申请受益人之一是死者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还须提供:辖地劳动保障事务管理所出具的死者供养关系证明书,供养对象是年满16周岁以上的中学生须出具学校在册证明;
     ● 委托办理的必须出具《委托公证书》。
  (2)申请人带齐所需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经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来即办。
4、 提前结算补充养老金申请
 (1)所需资料:
     ●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 因调动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外地的,提供调动转移证明;
     ● 有特殊困难的,提供居委会证明及其相关证明。
   (2)申请人带齐所需资料到社保经办部门办理,经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来即办。
  (3)注意事项
    非退休人员死亡后,其补充养老金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起结算。

四、失业保险办事流程

1、失业保险待遇审核

(1)、单位填报表格:无

(2)、单位提交资料:

用人单位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时,需提交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的有关材料,包括:《南京市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备案及失业保险待遇申报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系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应提供本人的书面辞职申请;协商解除的,应提供双方签字确认的协议书等);户口簿复印件或公安部出具的户籍证明(非本市户籍人员及五县人员);失业人员档案资料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 选择在南京市区领取失业金的应携带有效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 选择回户籍地领取失业金的应提供户籍地失业保险机构的名称、账号和开户行;

3、 选择一次性领取失业金的,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4、 失业保险审核后,失业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后携带身份证、户口簿、两张一寸照片及审批表到户籍地办理失业登记及失业金申领手续。

   5、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扣除已经核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费时间)确定,缴费每满1年享受2个月,但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按满1年计算。

五、生育保险办理流程

一、生育保险享受对象:

1、女职工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一年的;

2、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一年的,且配偶必须为农业户口或领取失业金人员。

注:配偶为非业户口者还必须以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会保险方可享受生育报销。

二、报销生育费需提交材料:

1、填写《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   

2、结婚证

3、独生子女证

4、出院记录

5、用药清单

6、所有发票

7、医保中心准予离开南京市生育的申请报告(离开南京市生育者需提供)另:男职工其配偶生育的,配偶为农村户口的需提供《户口薄》,失业人员的需提供《就业登记证》。

注:(1)离开南京市生育者必须在生育前本人申请,学院盖章后由本人到医保中心(水西门大街97-1号,生育科)报批,批准后方可离开南京市生育,否则不予办理报销。

三、报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结育及复通术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需提交材料:

1、结婚证

2、病历

3、双处方

4、发票

注意事项

1.生育保险报销适用对象是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

2.缴费基数:以用人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基数。

3.缴费规定: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4.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享受3个月。妊娠布满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1个半月。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享受1个月。

5.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

(1)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2)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例如:25岁职业女性,月收入2500元,按正常情况生育,可享受3个月每月2500元左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外加生育医疗费补贴2500元,共计约10000元。

6.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或不满7个月早产的,享受2500元。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享受400元。

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或者患子宫外孕的,享受200元。

如果没有缴纳生育保险那么就不能享受以上待遇,如果有生育保险,则在当地的社保中心领取。

六、工伤保险办理流程

1、认定

(1)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负责市直属及各管理区、功能区属用人单位工伤定性工作。
(2)上述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或者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医保科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参保工伤职工的用人单位应在三日内电话向市社会保险基金中心电话申报(电话:1233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医保科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南京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用钢笔填写),伤者在意见栏签名时请注明情况是否属实,单位加具意见并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公章;
 ● 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
 ● 受伤后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 伤(死)者本人的身份证或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
 ● 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交警等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
 ●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 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 事发现场目击证人的书面证明材料、证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4)医保科自申请人材料交齐后,正式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在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工伤认定名单可在医保科公示栏查询,也可通过电话12333免费查询。
(5)在医保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前,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工资、生活费、医疗费等纠纷或伤者其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依法向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电话:8631141)。

(6)上述证据材料由个人提供的,须由本人签署姓名,加盖指模;由单位提供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属复印件的还须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

2、工伤待遇申请须知
(1)参保单位和工伤职工应按以下规定提出申请:
1 无特殊情况下,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 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注意事项
    单位或工伤职工需同时向所属的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定性申请;机关、事业单位向人事局提出工伤定性申请。
    3、工伤医疗费及残废待遇申领
(1)所需资料:
 ●《职工伤亡事故定性结论书》;
 ●《南京市用人单位工伤待遇申请表》;
 ● 属门诊治疗的,提供《江苏省医疗收费专用收据(门诊)》、付方、检查报告单及门诊病历;
 ● 属住院治疗的,提供《江苏省医疗收费专用收据(住院)》、住院医疗费用明细单及出院小结;
 ● 疾病证明书;
 ● 其他相关医疗档案;
 ● 申领残废待遇的,提供各级劳鉴会出具的残废等级证明及《南京职工因工残废待遇审批表》;
 ● 属交通事故的,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2)申请人带齐所需资料到社保工伤科申请待遇。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3)被评定为残废1—4级的工伤职工,定期残废金按月划入其指定的银行帐户。

(4)被评定为残废5—6级的工伤职工的一次性残废补偿金和离岗退养费一次性支付给工伤职工本人。
(5)被评定为残废7—10级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残废补偿金。
4、工伤死亡待遇申领
(1)所需资料:
 ●《南京市职工伤亡事故定性结论书》(原件);
 ● 死亡通知书(或死亡火化通知书);
 ● 居民死亡原因医学证明报告卡;
 ● 公安部门证明材料;
 ● 属交通事故的,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 属刑事案件的,提供公、检、法部门的案件终结书或调解书;
 ● 提请民事诉讼的,提供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
 ● 供养直系亲属的证明材料:亲属关系公证书原件(证明其关系、年龄、生活来源等);户口簿;身份证;子女的准生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在校就读证明;夫妻的结婚证、离婚证;
 ● 存折的开户银行及账号;
 ● 上下班工作记录卡。
(2)申请人带齐所需资料到社保工伤科申请待遇。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3)丧葬费划入主办丧事单位或亲属指定的账户,抚恤金划入法定继承人指定的银行帐户,被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生活费按月划入被供养人指定的银行帐户,直至丧失供养条件时止。属一次性领取的,还需签定协议书,将供养人生活费一次性划入其指定的银行帐户。
5、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1)所需资料:
 ●《南京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申请表》;
 ●《南京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
 ● 参保职工提供《南京职工伤亡事故定性结论书》;
 ● 未参保或无工伤定性的职工需评残时,提供个人或单位、公、检、法、劳动仲裁部门出具的委托书;
 ● 医疗档案资料(疾病诊断证明书、原始病历、出院小结、相关医疗诊断依据及检查报告(如x光报告单)等);
 ●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 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2)各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所属区域,将申请资料报送所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3)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两周内办结,特殊情况一个月内办结。办结后,用人单位及伤者本人到经办机构签名领取《南京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书》;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凭该通知书领取和填写《南京职工因工残废待遇审批表》,并办理有关领取残疾金手续。
6、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疾病程度鉴定)
(1)所需资料:
 ● 个人书面申请报告(在职职工需单位签章);
 ● 身份证复印件;
 ● 本人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 近两年的病历、疾病诊断证明、特殊检查报告单。
(2)经办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开具介绍信同时发给《南京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两份。
(3)申请人填写《南京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此表用人单位须盖章,如已失业则提供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后,持劳鉴会开具的介绍信和《南京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到指定医院由指定医生进行鉴定。鉴定医生在《南京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上书写诊断意见,由医院医务科加盖公章。
(4)申请人将《南京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交劳鉴会办公室,其中申请病退的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之前,交劳鉴会办公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自所需资料送达之日起,劳鉴会两周内办结,特殊情况一个月内办结。
(5)申请办理病退的参保职工,凭劳鉴会的鉴定结果,到养老失业待遇审核科办理病退手续。
(6)注意事项

1 办理病退的,劳鉴会每季度讨论一次;

2 由区劳鉴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须经市劳鉴会作出审定意见。

办理病退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a、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b、由医院证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七、医疗保险办事流程

职工参保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障卡》(IC卡),按规定办理有关参保手续,履行缴费义务后,职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门诊统筹就诊及医疗费用结算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参保人员各人支付(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属于个人自付的,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市医保中心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补助标准见表:

人员类别

在职职工

退休(职)人员

建国前老工人

起付标准

1200

1000

200

补助比例

社区医疗机构

65%

90%

其他医疗机构

55%

80%

补助限额

1500

2000

3000

2、门诊慢性病就诊及医疗费用结算

门诊慢性病患者因门诊慢性病到本人选择的定点医院就诊或持外配处方到本人选择的药店购药时,须出具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IC卡)并详细告知挂号、诊治、收费人员自己的慢性病种(注意必须挂门慢号)。发生的门慢适应症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内的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照一定比例和限额进行补助,个人自付部分由患者直接与医院或药店收费前台进行结算,其余部分由市医保中心每月与定点医院或药店结算。

门诊慢性病的补助比例与补助限额见表

在职职工

退休(职)人员

70岁以上退休人员

建国前老工人

起付标准

1000

800

600

200

补助比例

社区医院70%;非社区医院60%

社区医院85%;非社区医院75%

社区医院95%;非社区医院85%

社区医院98%;非社区医院90%

补助限额

Ⅰ类

2000

3000

3500

4000

Ⅱ类

4000

5000

5500

6000

Ⅲ类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同时患有两种(以序号病种为准)以上慢性病在原最补助限额基础上增加1500元

3、门诊特定项目就诊及费用结算

与门慢同理,补助比例与补助费用详情可以参照《南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

4、精神病人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门诊精神病患者因精神病到本人选择的定点医院就症时,须出具《社会保障卡》并挂“医保精神病专科”号,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精神病专科诊治费(包括检查和用药费用)无需个人支付,由市医保中心按规定的标准与医院结算。

5、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18万元。起付标准和乙类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及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费用,现有个人支付,其余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凡符合职工医保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支付金额在2万元以上部分,有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助5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年。

医疗机构

费用段及个人分担比例

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一下

在职

退休(职)

一级

300

4%

3%

二级

500

6%

4%

三级

900

11%

8%

备注

1、   一个自然年度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50%,最低不低于150元。

2、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个人分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10%

6、转外就诊人员备案手续

参保人员确因治疗西药专网外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须由本市三级医疗机构主任医师会诊并填写《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转外地就诊申请表》,经医务处(医保办)审核盖章后,报送市医保中心备案。符合转外备案条件的,发给备案回执。

7、大病医疗救助

大病医疗救助费原则上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主要解决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患大病、重症,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其中基本寂寥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5玩一下的符合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为10%,15王媛以上的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5%,大病医疗救助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执行。

8、长期驻外人员医疗费用结算

长期驻外人员按规定填写《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常驻外地人员登记表》,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市医保中心办理。

长期驻外的参保人员,当年个人账户余额,次年初一次性返还给单位或个人;如患有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慢性病、门诊精神病的参保病人,须办理相关的登记和准入手续,发生门诊的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慢性病及住院费用,参照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由用人大为经办人到市医保中心报销。

材料:病历摘要;出院记录或小结(复印件);费用明细单及有关票据原件。

驻外门诊精神病患者每年的门诊定额包干费用,由用人单位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办理离领取手续,并及时支付给参保人。

9、医疗保险零星报销

(1)、长期驻外人员在异地本人定点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以下简称“门特”)、门诊慢性病(以下简称“门慢”)医疗费;

(2)、办理相关手续后转外地就医发生的住院、“门特”医疗费;

(3)、外出期间因急症抢救并转住院(或死亡)发生的住院(含抢救)医疗费;

(4)、本地因急症抢救并转住院(或死亡)发生的门诊抢救医疗费;

(5)、用人单位和职工中断或未足额缴费后的三个月内补足欠款及滞纳金的,欠款期间发生的住院、“门特”、“门慢”相关医疗费;

(6)、未及时办理退休医保确认、生存验证等手续造成医疗保险待遇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住院、“门特”、“门慢”相关医疗费;

(7)、住院期间确诊病种为“门特”范围的,个人负担的住院起付标准,或门诊检查确诊病种为“门特”范围的,个人负担的门诊检查确诊费;

(8)、经相关职能部门鉴定或核实,不属于工伤保险或生育保险范围的,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

(9)、其它符合医保基金支付管理规定的零星报销费用。

零星报销需提供的材料

需提供医疗费用的医保票据(异地提供医疗费用票据)原件,并按申报费用性质分别提供以下材料(请自留复印件):

● 住院:出院小结、医疗费明细清单。

● 门特、门慢:门诊病历、双处方底联、检查化验单。

● 抢救:门诊病历、医疗费明细清单、出院小结(或死亡证明)。

零星报销办理流程

● 汇总。单位参保人员将符合报销的费用材料送本单位;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送户口或居住地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申报。参保单位经办人填写《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零星报销分类汇总表》后,于每月1日至10日到医保中心办理费用申报手续,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零星报销交接单》。

● 结算。在30个工作日(约45天)内,市医保中心对受理的零星报销费用完成审核、复核及结算工作,并将不符合报销的申报材料退还给单位。

● 支付。对单位参保人员的零星报销结算费用,由市医保中心逐笔转账支付至单位账户(银行回单中注明报销费用的参保人员姓名和个人编号),并由单位将费用支付给参保人员;对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的零星报销结算费用,由市医保中心直接汇至个人缴费卡内。单位收到转账款后,至市医保中心财务柜台,凭《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零星报销交接单》(第三联)领取零星报销支付单;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的零星报销支付单,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领取。

注意事项

为进一步做好零星报销工作,请经办人注意如下事项:

1、 核对参保人员送交的材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以免重复申报:一审报销材料是否齐全;二审定点医院是否相符;三审住院(门慢)费用是否超过起付线,门慢(门特)日期是否为同一年度;四审票据有无医院收费章;五审票据与医疗费明细单金额是否相符;六审医疗费明细是否详细(要具体到药品名称、诊疗项目以及单价、数量等)。

2、 对已办理长期驻外手续的参保人员,若定点医院无法满足就诊需求,需转其它医院就诊的,应由定点医院开具转诊证明。

3、 对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或准假外出期间,因急症抢救在市外医院住院的,需在办理入院手续之后的7日内向所在单位汇报,并由单位至市医保中心办理外诊登记手续,在申报费用时,单位还须提供情况说明并盖章。

4、 医疗费明细要具体到药品名称、诊疗项目的单价、数量,否则将无法录入至医保系统内,造成费用无法报销。

八.养老。失业关系转入

1、所需资料:
(1)《异地社会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2)正式调入本市人员,提供身份证原件及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 干部提供南京人事部门的《干部介绍信》。
2 职工提供南京劳动部门的《职工介绍信》。
(3)非正式调入人员,提供身份证原件和下列证明材料:
1 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南京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户口所在地街道办(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开具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证明或《南京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参保介绍信》。
2 在本市单位已参保人员:提供南京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带齐所需资料到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开具《养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或《〈养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回执》,凭该函或回执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把由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保险关系转移清单和《异地转入养老金通知单》递交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
3、注意事项
(1)经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职工在调入时或非经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的批准调入而迁户本市的人员,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时,男性超过45周岁、女性超过40周岁的(市政府另有政策规定的除外),应按府〔2003〕18号文规定补缴超龄部分的养老保险费。
(2)保险关系转移清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养老缴费(起止)时间、历年缴费工资基数、养老保险转移金额、视同缴费月数;(2)失业保险实际缴费月数、视同缴费月数、未享受失业待遇月数等有关资料)。
(3)购房入户的人员必须参保以后才可办理转移。

九、养老、失业关系转出

1、所需资料:
(1)正式调出的,提供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出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调入地社保机构名称和银行账号、开户银行。
(2)外来劳务人员经本人申请转移社保关系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到社保经办部门开具《养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经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接收后,凭《〈养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回执》办理转移。
2、申请人带齐所需资料到社保经办部门办理,经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来即办。
3、注意事项
(1)申请人办理养老、失业保险关系转出时,未办理停保手续的,需先办理停保;有欠费记录的,需先缴清欠费,缴款到帐后才可办理。
(2)职工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时,如果对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同意接收养老保险关系,不同意接收失业保险关系的,在征得职工同意的情况下,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并终止该职工在我市的社会保险关系;职工本人不同意只转养老保险关系时,保留其在本市原有的社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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