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医界动态| 深圳医师执业地点将全面放开

 渐近故乡时 2015-05-27

昨天,从市卫计委获悉,我市医师执业注册和管理方式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广东省卫生厅批复同意,深圳将在全省先行先试医师执业区域注册、契约管理和诚信执业制度等多项改革举措,从71日起全面放开医师执业地点限制。

  深圳医师实行区域注册全城通用

  20099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相继出台鼓励政策;201212月,广东将申请医师的资格由副高以上降为中级以上,并放开对执业地点数量的限制。

  据悉,深圳此次改革的步子迈得更大,没有设门槛,放开了所有医师的执业注册,甚至包括助理医师。也就是说,从71日起,凡是在深圳注册的医师,甚至包括在深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或《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的港台医师,都可以在全市所有医疗机构执业,实现“统一注册,全市通用”。

  市卫计委表示,全面放开所有医师的多点执业,主要考虑:一方面是因为我市的改革是综合配套改革,卫生行政部门放开医师多点执业限制后,将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与医师的契约关系,将医师能否多点执业的事务交由医疗机构与医师协商确定。放开所有医师的多点执业,不会增加医疗安全风险或降低医疗服务质量。另一方面,深圳已经全面实施了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要求所有应届毕业生必须参加1-3年培训后,方可签订聘用合同,医生的整体素质较高。此外,将执业助理医师纳入到了放开多点执业的范畴,是根据当前推动全科医学、家庭医生服务发展的需要,家庭医生服务需要发挥全科医生、专科医生以及公共卫生医师团队合作的作用。

  “团队式服务是将来医师执业方式改革的新模式之一,由高、中、低年资医生组成诊疗小组或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促进诊疗小组和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合理流动,也需要全面放开医师多点执业。”市卫计委有关负责人说。

  多点执业变行政审批为契约管理

  对于医生多点执业,政府简化了注册手续,取消了多点执业的行政审批。但是医生能不能最终实现多点执业,则要取决于第一执业地点是否同意。

  根据此次改革的方案,医生申请执业注册时,必须申报第一执业地点。取得执业注册证书后,要与第一执业地点协商一致,并且通过“深圳市医师执业管理系统”向卫生行政部门和第一执业地点办理多点执业报备手续后,才可以选择在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本市其他医疗机构执业。

  市卫计委也特别指出,对于异地注册但来深参加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令性医疗任务,以及现场紧急救治、技术指导、医疗协作、会诊、进修、对口支援的,不纳入深圳市医师执业注册和执业地点报备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其医疗执业行为进行管理。外国医师来深执业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自20107月我市开始试点实行多点执业以来,截至去年底,全市申请多点执业医师只有291人,而且基本上都是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合作派遣或是退休的医生。这其中一个最大的原因就是,目前医生是“单位人”的身份,多点执业需要所在单位同意,而公立医院的院长们不愿意医生出来“单干”多点执业。

  对此,市卫计委表示,接下来重要的改革措施,就是完善医生与医院之间的契约管理。鼓励医疗机构转换用人机制,与医生之间建立全职聘用、兼职聘用等多元化的合同用人关系。医师应在人事(劳动)聘用合同中与第一执业地点约定权利和义务,医疗机构则应与本单位执业的所有医师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事项。此外,我市目前正在推进公立医院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推动公立医院“去行政化”、“去编制化”改革,将重构更加有利于提升医院运营活力,同时又保障和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的人力资源管理新制度。

  建立医务人员诚信服务数据库

  在引导行业自我管理上,深圳将建立医师诚信服务数据库,对医师执业实行积分管理。在执业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的医师,将被扣分。卫生行政部门整合医师执业积分管理、专业技术档案、医德考评等信息,形成医务人员诚信服务数据库。

  市卫计委支持市医学会建立健全临床医师专业技术等级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将临床医师专业技术等级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应用于临床医生引进、岗位管理、薪酬分配等管理事务中,促进临床医生持续提升临床技能和工作绩效。

  对于在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赔偿或医疗事故的,按照合同约定的分担比例承担责任。市卫计委表示,将推动完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鼓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医师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医师执业保险。协调相关保险机构将医师个人购买的医师执业保险适用范围扩大至其依法参加医疗活动的任一执业地点。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