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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新政”热点解读 不限定执业地点数量无需第一执业地点同意

 chengjuan123 2015-12-25

  生活报12月25日讯 经过四年多时间的试点后,近日,省卫计委、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和省保监局联合印发了《黑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标志着我省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全面放开,并面向全省全面铺开。

  “新政”发布后,前来省卫计委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咨询多点执业相关政策的医师逐渐增多。那么,“新政”到底“新”在哪儿?带来了哪些变化?围绕这些热点问题,省卫生监督局相关负责人赵克华进行了解读。

  据介绍,《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的通知》(黑卫医发〔2015〕199号)发布后,2001年至2014年相继出台的《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的通知》等4个相关文件同时废止,新多点执业实施办法出台,较以往文件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实现了突破。

  无需第一执业地点同意

  取消了医师开展多点执业需要第一执业地点同意的限制,避免三级医疗机构或公立医院因为担心医疗资源外流或人员精力问题而限制本院医师进行多点执业。

  取消地域限制

  取消了地域限制,明确规定医师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市、县、区行政区域多点执业注册,不再局限于本行政区域内执业。

  不限制执业地点数量

  由原来规定的每名医师最多不能超过三个执业地点,转变为不限制执业地点数量。

  分级设置

  充分考虑到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对医师的需求及医疗机构吸引医师多点执业能力的大小,分级设置。如拟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拟在上述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必须注册并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

  同时规定,执业类别为临床且执业范围为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康复医学专业的医师及执业类别为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医师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全科诊疗科目下开展多点执业,多点执业注册范围可增加全科医学专业或预防保健专业。

  探索区域注册模式

  探索区域注册模式,鼓励条件成熟的市、省直管县(市)探索实行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重点或紧缺专业医技人员的区域注册。

  重点或紧缺专业医技人员暂定为从事急救(诊)医学专业和病理专业、儿科专业、精神卫生专业,第一执业地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并具有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相应专业主治医师(含)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执业医师。

  公立医院院级领导不得多点执业

  《办法》同时对医师多点执业也设有禁止性规定,即在公立医疗机构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医师不得申请多点执业。

  加大力度推动多点执业

  据介绍,在医师多点执业工作中,也遇到很多现实的问题。部分群众只相信大医院,不管大病小病都到三级医疗机构进行诊疗;很多公立医院医师本身医疗任务非常重,又要进行科研、带教等工作,难以参与到此项工作中来;多点执业很多都是从公立医院向基层医院或民营医院申请,多点执业的结果未必会带来收入的增加,也是限制此项工作一个条件;而拟进行多点执业的医师,与需要多点医师的医疗机构之间缺乏一个联系的平台,难以互通有无。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省卫计委将通过未来的工作进一步完善,以逐项解决。

  开展医师多点执业工作,更有利于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符合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在以后的工作中,省卫计委将继续有计划、有步骤地、稳妥有序地实施,在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同时,加大力度推动医师多点执业工作,以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同时对多点医师的执业行为进行有效监管,使这一制度真正成为使人民群众得实惠、医务人员受鼓舞的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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