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0/14 15:00 一、速裁法庭成立目的、宗旨 为充分发挥民事简易程序效能,提高简易案件审判效率,为诉讼当事人提供最大便利及提供最具效力之纠纷解决方式。 二、速裁法庭的收案范围 1、当事人双方到庭请求即时解决纠纷的案件。 3、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离婚、赡养、抚养、扶养案件。 4、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债务案件。 5、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且被告不需公告送达的银行借贷及其他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6、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房地产案件。 7、当事人无争议的其他各类民事、经济诉讼案件。 三、速裁法庭审理案件的流程 1、来源:由立案法官或法官助理将符合速裁条件的案件直接移送速裁法庭处理。 2、审理案件的流程: (1)对双方当事人均到庭的案件,当日开庭审理,当日结案。 (2)对一方要求速裁法庭处理的案件,速裁法庭审查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的,遂以电话方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如对方当事人同意放弃十五日答辩期的,则由速裁法庭在三个工作日内开庭审理。 (3)对不需要公告送达的银行借贷案件,在对方当事人要求十五日答辩期的情况下,由速裁法庭排期开庭审理,在十八个工作日内结案。 3、案件的处理结果 (1)对双方当事人均到庭且无争议的案件,当日审理,当日结案。 (2)对双方争议不大,案件事实简单、清楚且被告同意放弃十五日答辩期的案件,由速裁法庭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判决。 (3)对双方争议较大,案件事实复杂或被告不同意放弃十五日答辩期的非银行案件则在三日内移送立案法官或法官助理。 (4)对排期开庭的银行借贷案件,由速裁法庭作出判决。 4、速裁法庭结案的方式主要以调解为主。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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