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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状态违法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神州国土 2015-05-30

继续状态违法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基本案情:某村村民陈某于1997年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200平方米建成砖混结构住房。2005年通过群众举报,调查核实后认定该户确实未办理用地手续,属违法占地。陈某也承认未批先占的违法事实,但认为已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两年追诉时效,不应处罚。在讨论该案的处罚法律依据时,出现如下分歧:一、该违法行为已发生8年,是否还应处罚?

一、该违法行为已发生8年,是否还应处罚? 

 一种观点认为应处罚。因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答复》(【1997】法行字第26号)规定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追诉时效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现在房屋还存在,所以并未超过追诉时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处罚,因为过了这么多年还要处罚,追诉时效制度就失去了意义。

二、如果处罚是适用1987年1月1日施行的原《土地管理法》还是1999年1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

一种观点认为应适用原《土地管理法》。因为该违法行为发生在1997年,应由当时的法律调整。如果要求陈某1997年建房遵守1999年施行的《土地管理法》显然不切实际。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适用新《土地管理法》,因为陈某的违法行为具有继续状态,新《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还处于违法状态,且新法已对原法作了修订,所以应适用新法。

解答一:陈某违法行为可适用当时的法律调整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房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罚时效的规定,首先要有利于实现行政处罚的目的。我国对行政违法当事人适用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预防行政违法行为。如果行政违法当事人在实施违法行为后经过一定时期没有受到处罚,在社会教育下,没有再次违法行为的发生,说明其已经成为对社会无害之人。这时再对他进行处罚,从特殊的预防角度看,已无必要。从一般预防角度看,对违法行为查处越快,对社会上试图实施违法行为者具有的震慑作用就越大。如果在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已经消失的情况下,再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罚,就很难收到适用处罚的预期效果,也不会得到群众的认可。其次要有利于行政机关及时查处现行违法行为。现行的违法活动直接损害着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迅速查处既有利于避免因时过境迁造成的证据难以核查,也能及时地制止违法行为,免于危害

的进一步扩大。三是要有利于建立和谐社会。一些违法行为较为轻微,且社会危害性小,在当时进行处罚,可能有教育作用。但如经过一定时间,当事人本已悔改,行政机关却又进行处罚,反而不利于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可见,科学地界定追罚时效,不仅不会放纵违法行为,而且可以更为有效地处罚违法行为,不仅不会削弱法律的严肃性,而且能够增强法律的严肃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答复》规定,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应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追诉时效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虽然陈某在1997年建房,违法行为已发生了8年,但他所建住房还存在,其不法状态仍在持续之中,并未超过法定的追罚期限,所以应予处罚。

处罚则应适用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原《土地管理法》,这是由行政法学上“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决定的,即在实体的处理上,违法行为人所应受到的处罚和土地案件处理依据只能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程序的处理上,则要适用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陈某的违法行为发生在1997年,理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调整。



解答二:违法用地未恢复原状应予处罚

根据土地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理论,只要违法所用土地还未恢复原状,就是处在违法的继续状态,应该依法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所谓违法行为的继续状态,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事实得到确认后,其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答复》中解释:“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连续状态或继续状态,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关于新《士地管理法》实施前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处理适用法律的问题,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999)87号《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依然采取的是法律法规时效制度的基本原则,即“从旧兼从轻”原则:1.根据原《土地管理法》规定,不构成土地违法行为,但根据新法规定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适用原《土地管理法》。2.根据原《土地管理法》规定,构成土地违法行为,但根据新法规定不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适用新法。3.根据原《土地管理法》和新法规定,均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适用较轻的法律。

对本案的处理,不仅要遵从上述原则,而且要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因为毕竟8年了,各种情况都可能发生变化。陈某非法建房所占之地,按现在规划是否属于耕地范围?是否妨碍村镇建设规划的实施?如果是,就应坚决依法予以拆除。如果不是,应考虑陈某目前实际情况作处理,如果陈某目前情况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或其家庭成员够分户条件,则应对其土地违法行为予以批评教育后,准予补办手续;如果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则应依原《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在违法占地所建的房屋作没收处理。

本网站观点:1、对持续8年的土地违法案件,如果才被发现,原则上不再处罚,如果确需处罚,应对执法监察人员问责后,再实施处罚。

2、对地上房屋实施没收处罚的,如何组织实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操作难度极大,建议修改。请大家对上述观点发表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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