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补充耕地逐步异地化。由于补充耕地不可能在原来被占用的位置产生,只能是更换位置,即异地补充耕地。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可以划分为跨县异地占补、跨市异地占补和跨省异地占补三个层次。除跨省异地占补平衡尚未开展外,跨县域和市域的异地占补平衡比较常见,特别是跨县域的占补平衡,根据区域的自然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状况,各地的做法各不相同。
异地占补平衡实质上体现了经济发展在空间布局上的道路之争:经济均衡发展与经济自然集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对发展道路的选择倾向不同。当前,经济发达地区,主张经济空间分布要符合经济规律,建设项目自然聚集,耕地保护应由其他地区承担;经济欠发达地区,认为国家要富强,经济必须均衡发展,发达地区已经够发达了,建设项目要向西部转移。所以,经济发达的省份,特别是辖区较小的几个省、市,要求放开跨省占补的呼声很高,而省会城市及较大的城市则普遍执行跨市异地占补。与此同时,曾积极主张接受异地占补的地区,则出现了观点的分化,部分资源虽然较为宽裕、但经济提升较快的地区则从以前赞同异地占补逐步转向不情愿买卖补充耕地指标,希望为自己保留部分后备资源。
因此,异地占补将会出现几个特点:国家部分重大建设项目可能以国家统筹的方式实现跨省的异地占补;大部分省份普遍执行跨市异地占补平衡;少数几个省份以市为单位自求平衡,市域内普遍实行跨县平衡,但随着省直管县范围逐步扩大,跨县平衡的比例也将逐渐减少。
其次,补充耕地范围逐步扩大。补充耕地范围扩大化有两层含义:一是补充耕地的来源扩大,即后备耕地资源多样化。从未利用地开发逐步扩大到废弃地复垦、现状耕地整理以及园地开发,现有耕地也可以用于占补平衡(专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确定的部分耕地)。二是需要补充耕地的范围扩大。按照当前的有关政策规定,占补平衡是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环节把关的,违法用地由于尚未纳入报批环节,其补充耕地难以落实。随着占补平衡管理的逐步完善,各地区违法建设占用耕地将逐步纳入管理范围,同时,除了建设占用耕地之外的其他地类,如可调整地类,也要实行占补平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占一补一”,确保补充耕地数量满足建设需要。
再其次,补充耕地指标化。随着“先补后占”的范围逐步扩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持续实施与验收,补充耕地将在建设项目用地之前完成,同时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增加的新增耕地部分允许用于占补平衡,各地耕地储备库将储备一定数量的补充耕地,不但能够满足几年的使用,还能形成一边是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验收补充耕地,一边是建设用地项目报批挂钩使用的局面。因此,从补充耕地的储备库中划转指标将成为一种普遍的做法。实现耕地全面“先补后占”已经具备条件。
最后,补充耕地监管实时化。为确保补充耕地的真实性,国土资源部建立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备案系统,要求所有的项目必须备案入库,配号之后方可用于占补平衡。同时,在现有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系统与省级审批建设用地备案系统中增加占补平衡审查的内容,实行配号审查。下一步,通过“配号”这个纽带,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备案系统、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系统和省级审批建设用地备案系统有机联系起来,构成一个以补充耕地指标产生、使用、划转、核销为核心流程的占补平衡实时监管系统,不仅能够监管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的具体位置,还能追踪补充耕地指标的使用和流转,同时也能够实施掌握全国占补平衡台账,形成国家、省、市、县统一台账管理,也便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随时掌握本地区补充耕地的储备情况。
当然,基本前提有两个:一个是在建设用地审批环节,对配号审查必须落实把关,其中主要问题是省级审批建设用地把关情况难以掌握。另一个是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及时备案,并保证补充耕地的真实性,其中主要问题是补充耕地备案核实情况,特别是对已有储备耕地的核实情况难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