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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前方“狼”出没 潘静波

 昵称1288665 2015-06-02

    猥亵儿童犯罪行为往往会给孩子带来生理、心理上的双重创伤,社会危害性很大。

    六一儿童节前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猥亵儿童刑事案件进行了调研,2013年至今,该院共审结此类案件17起,涉及被害人24人。一个罪名下,被告人却各有各的身份掩护,各有各的作案手法,这些案件提醒人们,必须提高警惕,筑起防性侵的安全“护栏”。

    危险信号一: 邻居老人的“照顾”

    2015年3月,上海一中院就一名七旬老汉趁妻子帮忙照顾邻居小孩之机,对小孩实施猥亵行为的刑事案件作出二审宣判,被告人章某以猥亵儿童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家住上海郊区的小陈因工作原因经常要出差,她常常请徐阿姨帮忙照顾自己3岁的女儿小菲。2013年3月,小陈搬到了徐阿姨家对门,徐阿姨照顾小菲也更方便了。

    2014年7月的一天早上,小陈送小菲上幼儿园,碰到了徐阿姨的老伴章某。“我不喜欢这个爷爷,因为爷爷会亲我全身。”事后小菲偷偷跟妈妈说。

    这让小陈吃了一惊,她感觉到女儿最近是有些不太正常,晚上一直睡不好,常常会突然醒过来,她觉得女儿应该是受到了伤害,且内心已经有了心理阴影。为此,小陈报了警。

    2014年7月15日,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后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2014年6月间,被告人章某在其家中,利用妻子照看小菲的机会,采用手指抠摸等手段实施猥亵,致小菲下体发炎。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某采用抠摸等方法,对幼女实施猥亵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同时,考虑到被告人章某的行为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伤害,故对章某酌情从重处罚。一审判决章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章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其并未猥亵被害人,原审证据不足。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小菲虽系未成年人,但对其自身身体所受侵害具有辨别与正确表达能力。公安机关对被害人所作的录音录像中,被害人所作陈述亦符合其年龄特征。上述证据与相关证人证言、案发经过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章某猥亵被害人的犯罪事实。

    原判根据章某犯猥亵儿童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并考虑到章某的行为对被害人身心造成极大伤害等因素,所作量刑并无不当,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危险信号二:

    语文老师的“亲热”

    2012年6月底,小莉去学校看期末考试成绩,碰到了语文老师金某。金某称他7月2日和3日在学校值班,让小莉到时来办公室找他。

    7月3日13点左右,小莉来到金某办公室。两人一个坐在沙发上、一个坐在椅子上开始聊天。

    可没过多久,金某竟然向小莉冲过来,强行脱掉小莉短裤后,采用搂抱、亲吻、抠摸手段,实施猥亵。十几分钟后,金某让小莉离开,并要求她不要将发生的事告诉别人。

    小莉回家后,未跟父母讲发生了什么,她在QQ上约同学小萍见面,把自己的遭遇告诉了她。小萍很气愤,但不知道该如何是好。

    过了两天,小莉约同学小楠到家中,又把自己的遭遇告诉了小楠,小楠亦不知所措。

    8月初,金某再次约小莉出去玩,并用车去接她。金某开车至某咖啡店,在咖啡店的包厢内,又对小莉实施了猥亵行为。

    几天后,小莉在母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金某上诉称,其没有实施猥亵被害人的行为。辩护人则提出,金某与被害人存在师生恋关系,小莉对此存在过错,两人间有一些亲热的举动不应构成犯罪,原判量刑过重。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对被害人进行猥亵,不仅有被害人的陈述予以证实,且有数名证人的证言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等予以佐证,上诉人到案后对其在学校办公室以及咖啡店包厢实施搂抱、亲吻等行为的事实供认在案。原判认定上诉人构成猥亵儿童罪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根据在案证据,小莉确实对担任其语文老师的金某存在好感甚至“爱慕”。但由于小莉尚就读六年级、未满14周岁,该年龄段的孩子身体、心智发育并不成熟,即使其对金某表达了“爱慕”,亦不能认为其有过错。

    上诉人作为成年人,应具有理性和阅历,且作为教师,有责任对处于懵懂情感中的孩子进行正确的教育和引导,或及时与学生家长沟通联系,帮助学生平稳渡过情感懵懂期,而不是频繁地与受害人QQ聊天,向受害人示爱,用轻佻、不适当的语言进行引诱,并且利用在学校办公室单独与被害人相处的机会主动实施搂抱、亲吻等猥亵行为,甚至将被害人单独带至咖啡店实施前述行为。因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危险信号三:陌生网友的“见面”

    和同龄人一样,刚上中学的玲玲喜欢上网聊天。有一次,玲玲通过QQ聊天认识了大自己近40岁的汤某。2013年10月的一天,玲玲应汤某之约,来到自己就读的中学门口和他碰头。

    两人碰面后,玲玲就被汤某带到了面包车上。不顾玲玲的反抗,汤某在车内强行对她实施了猥亵行为,并拍摄了玲玲隐私部位的照片。

    玲玲的噩梦尚未结束。同年12月间,汤某先后两次以发布之前拍摄的照片相要挟,分别将玲玲带至一宾馆及一出租屋内,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并拍摄了玲玲的裸照。

    2014年1月14日和15日,玲玲的姑姑发现,汤某通过QQ给玲玲发送了数张裸体照片,并进行语言威胁,她随即将情况告知玲玲父母,并至公安机关报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汤某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构成猥亵儿童罪;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又构成强奸罪。汤某如实供述猥亵儿童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犯猥亵儿童罪从轻处罚;汤某的亲属代为向被害人作出一定的经济补偿,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一审判决被告人汤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汤某上诉称,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奸淫,辩护人亦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犯强奸罪证据不足。

    上海一中院认为,汤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意见,与本案查证属实的被害人的陈述、数名证人的证言以及上诉人与被害人的QQ聊天记录、上诉人向被害人发送的相关照片、宾馆旅客基本信息等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上诉人是年近五十的成年人,在QQ聊天中竟谎称自己19岁,其明知被害人是年仅12岁的幼女,仍与之保持联系并约见被害人,伺机先后对被害人实施猥亵、奸淫。此外,上诉人还拍摄被害人数张裸体及下身隐私部位照片,在被害人拒绝与其继续联系后,仍不断进行纠缠,甚至以在网上发布被害人裸体照片相要挟,迫使被害人再次与其见面,其动机之卑劣可见一斑。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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