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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二审答辩状

 荷香月暖 2015-06-02


道路交通事故二审答辩状

 

     答辩人(被上诉人:※※※,,汉族,生于※※※※※※※,户籍在:※※※县※※镇※※村委※※村※※号。

        代理人: ※※※,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上诉人):※※※,男,汉族,生于※※※※※※※日,现住※※※※※※※※※号。

     受被上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被上诉人※※※答辩,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2014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针对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现答辩如下: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准确,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在合法程序内予以认可,也就认可其证明力以及法律效力。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检验结论通知书,没有违反《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具体规定,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检验结论通知书,且上诉人在《检验结论通知书》签字确认了这些属于道路交通认定书的组成部分。上诉人认可了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合法性与证明力。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违法,没有证据证明事实的不真实,那其主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全面、不客观,导致赔偿责任划分错误”是不成立的。

  2、短期回农村,不视为城镇生活的中断 

      2. 1银行对账单可间接证明

     银行对账单是对离开广东顺德※※公司,通过银行发给的工资。虽然,银行对账单没有显示汇款从何处来,但是,显示银行账号出现交易,且与多位证人证明被上诉人在事发前在广东顺德※※公司工作,银行对账单与其他证据结合验证,也给予了间接证明被上诉人在佛山工作

     2.2,城镇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即可按城镇标准赔偿

     上诉人把证明方式之一与证明材料必须全部具备相混淆,要证明“在城镇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的农村居民”这一事实,只要证据具有“三性”即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即可,并不要求证据的数量和种类。没有规定要求上诉人必须提供有关生活、工作、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工资清单、居委会证明等全部有关证据才可以认定。法律没有规定,上诉人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条:因交通事故伤亡的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根据最高法院的《复函》精神,各省、市的也作出具体规定。农村居民按城镇标准进行赔偿需具备一定的条件:江苏、山东、江西、广西只要满足一个条件,即在城镇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的农村居民,都可以按城镇标准进行赔偿。      

因此,上诉人要求必须备齐多种证据才可以证明“在城镇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由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只要达到一个条件,在城镇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的农村居民,都可以按城镇标准进行赔偿;更显示人性化。不规定一定要证明工作单位与工资收入,只需要证明在广东佛山居住一年以上即可。而被上诉人在结婚登记前就与※※共同生活,共同居住在佛山的租用房,本案的被上诉人的妻子婚前的《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医院的检验报告单》、《勒流医院超声波检查报告单》以及《婚姻登记证明》、《※※卫生院的超声波检查报告单》、《出生医学证明》证明了被上诉人与其妻子长期在佛山市生活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租赁合同》、以及几位证人证词、证据之间得以相互验证;证人与上诉人、被上诉人没有利害关系;证人与证明的结果没有利害关系;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与其妻子在佛山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也证明被上诉人为了照顾其妻子分娩才暂时到户口地短期回农村。

2.3,短暂回家不视为中断,彰显法律公平正义

被上诉人从20136月离开原来工作居住的地方返回户口所在地,到201375日发生交通事故,上诉人以被上诉人离开原来居住为由,认为已经不在城镇居住?以此认为法院错误认定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被上诉人认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我国民法规范采取了法定住所与拟制住所相结合的办法。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加大,候鸟式人员越来越多,有很多人的工作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不在一个地方,只在过年期间或短期回农村探亲等,工作的地点成为惯常居所所在地。

 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为广东佛山,主要生活来源也在广东佛山,虽然,被上诉人为了照顾其妻子分娩,回到户籍地,但这属于短期回农村,不视为中断。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对短期回农村不视为中断,是一个好的制度让正义得以伸张的表现,法律的最高价值就是公平和正义。法律价值自由、正义、秩序。当法的价值冲突时候,则是以自由、正义、秩序顺序,法律无论其内容抑或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法的价值意味着它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体现了公平正义。被上诉人短期回农村照顾分娩,也是彰显法律人性化的表现,不能以短期回家就视为城镇居住生活的中断,否则难以更充分保障受害者的权益。毕竟,被上诉人的经济来源主要在广东等城镇工作所得,一审证人庭审笔录也证实,证人也证明了被上诉人短暂回农村,提过等生完小孩再回广东的事实。因此,在佛山居住生活,并不因为照顾其妻子分娩而中断。

   3.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的赔偿数额适当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了上诉人负主要责任,一审判决上诉人负70%的责任,被上诉人负30%的责任是公正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五款规定: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因此,一审适应法律正确,判决得当,应予维持。

    综上,被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司法公正,切实维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般代理人: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 一五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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