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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海洋局)

 超越者508 2015-06-04
 

冀国土资办字〔2015〕52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省地理信息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地理信息是国家基础性、战略性信息资源,是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基础,是深化国土资源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化部局业务协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40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地理信息服务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

(一)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基础数据集。省地理信息局要根据全省基础测绘规划实施情况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求,进一步丰富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立全省数字地面模型,获取全省重点区域、热点区域、保护区、地质灾害点、重大采矿区等区域三维数据,建立多尺度、多要素、多类型、多时相的国土资源基础数据集;实现全省海域及海底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全覆盖,建立海洋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为科学管理海洋提供基础数据保障。(厅涉地、涉矿、涉海处室,地理信息局国土测绘处牵头负责)

(二)各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局要结合数字城市建设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大对公益性基础测绘的投入力度,推进地理信息数据和数字城市建设成果与国土资源专项数据的整合共享,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不动产测绘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各市国土资源局、地理信息局国土测绘处牵头负责)

二、统筹遥感影像获取利用

(三)省地理信息局要加大遥感影像获取力度,每年获取一次覆盖全省陆地和海域范围的优于1米的高分辨率遥感影像资料。加强遥感影像统筹管理,把全省国土资源管理所需的遥感影像数据纳入遥感影像获取计划,不断提高遥感影像共享利用水平。建立厅局遥感影像获取与需求季度通报制度。(厅涉地、涉矿、涉海处室,地理信息局遥感信息处牵头负责)

三、推进地理国情普查成果共享

(四)省地理信息局要加强国情普查成果共享利用,按厅要求提交覆盖全省的高分辨率影像数据和地理国情普查成果,满足土地、矿产、海洋管理等工作需要。指导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加强有关成果的共享利用,实现普查成果与国土资源管理相关成果的有效衔接。(厅涉地、涉矿、涉海处室,地理信息局地理国情监测处牵头负责)

(五)根据全国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工作对土地调查成果的专项内容需求,及时向省地理信息局提供全部土地调查成果。(厅地籍处、地理信息局成果管理处牵头负责)

四、围绕国土资源改革发展开展地理国情监测

(六)省地理信息局要利用无人机技术、地理国情普查成果、“天地图·河北”、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省级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加强土地利用全覆盖遥感监测与地理国情监测的协调衔接,服务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土地整治及复垦、矿产开采及地质灾害等常态化监测。对涉及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监测项目,省地理信息局要加强与厅相关处室的协调沟通,及时通报工作计划,做好与厅相关项目的衔接。(厅涉地、涉矿、涉海处室,地理信息局国土测绘处牵头负责)

(七)在基本农田、城市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等三条红线监测和自然生态空间监测等专项监测方面,充分利用省地理信息局现有资源和技术,共同开展涉地、涉矿等重大项目监测,积极推进监测成果共享利用。共同开展地理信息动态监测能力研究,不断提高实时服务国土资源应急监测等全天候遥感监测能力和水平。(厅涉地、涉矿处室,地理信息局地理国情监测处牵头负责)

(八)加强海洋测绘信息化装备体系建设,为厅开展海洋动态监测、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推进海岸线及近海确权发证等工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厅涉海处室,地理信息局国土测绘处牵头负责)

五、共同推动测绘基准现代化建设

(九)进一步完善河北省卫星定位综合服务系统,实现与北斗系统兼容,为地籍管理、矿业权管理、不动产测绘、矿区范围测绘、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等工作提供准确、便捷的空间定位基准服务。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厅属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河北省卫星定位综合服务系统成果,未经审批不得重复建设卫星定位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启动近岸海域大地基准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陆海统一、覆盖全省管辖海域的现代化海洋测绘基准体系。(厅地籍处、涉海处室,地理信息局国土测绘处牵头负责)

(十)省地理信息局要积极开展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转换研究,科学制定实施计划,协助开展全省国土资源系统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转换工作,2015年起,新开展的国土资源业务要基于2000坐标系,现有的成果和管理系统到2016年底前转化为2000坐标系。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和我省具体地理位置,建立我省2000坐标系的地方基准,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测绘基准保障。(厅地籍处、地理信息局国土测绘处牵头负责)

六、协同开展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按照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省地理信息局基于“天地图·河北”平台,充分应用全省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系统建设成果,增加房屋、草原、林地、水域滩涂、海域海岛等内容,集成研发河北省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和不动产登记发证业务系统,与“国土资源云”相衔接,实现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的实时互通共享,满足与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的互通共享。(厅地籍处、地理信息局国土测绘处牵头负责)

(十二)积极开展地理信息保密技术和地籍测绘标准研究,联合建立不动产测绘技术标准体系,加快基线检定场建设,完善不动产测绘的测绘基准设施,共同制定我省不动产测绘技术路线和实施方案。(厅地籍处、地理信息局国土测绘处牵头负责)

(十三)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加强服务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现代化测绘装备建设,推广应用低空摄影、城镇实景三维和地下空间、室内空间的定位技术,开展地下空间定位测量和地下三维模型建设试点研究,探索地下空间权属发证,不断提高地下空间资源管控能力。(厅科技处、地理信息局科技处牵头负责)

七、落实执法职责,强化地理信息市场监管

(十四)各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局要积极协调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明确国土资源部门内设的执法监察机构履行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职责,加强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推进综合执法,将地理信息行政执法纳入国土资源执法体系和考核内容。(厅执法监察局、地理信息局法规处牵头负责)

(十五)按照国土资源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要求,省地理信息局要加强对设区市、县(市)地理信息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发放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厅执法监察局、地理信息局法规处牵头负责)

八、深化科技创新资源共享

(十六)根据全省国土资源改革发展需要,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科技规划与地理信息科技规划的衔接,建立共同协商机制,充分整合各种科技资源,共同谋划重大科研课题及争取中央及省级科研资金支持力度,开展关键技术攻关,不断提高国土资源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厅科技处、地理信息局科技处牵头负责)

(十七)开展土地、矿产、地质等地理信息技术标准的梳理与一致性测试,加强相关标准研究,开展确权登记测量、海洋测绘、倾斜航摄、北斗动态定位技术等相关地方标准或规程的制定。(厅科技处、地理信息局国土测绘处牵头负责)

(十八)落实“请进来、走出去”战略,在国际合作中形成合力。省地理信息局要继续深化与瑞典、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合作,深化业务协作,拓展合作空间,推进在地籍测绘、土地管理和不动产登记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厅科技处、地理信息局科技处牵头负责)

九、推进地理信息与地质调查工作融合发展

(十九)省地理信息局、厅相关处室要加强业务沟通与协作,定期开展地质调查和地理信息成果常态化数据更新共享,不断扩大地质调查成果与地理信息成果共享范围,每年定期交换最新地质调查成果和地理信息更新成果,完善地质调查成果和地理信息成果目录系统,实现互联互查。(厅地勘处、地理信息局成果管理处牵头负责)

(二十)省地理信息局要利用“天地图·河北”网站发布可公开的地质调查工作成果,利用1:25万或更大比例尺公众版数据研制地质调查专用地理信息数据库,用于地质调查和成果公开服务。(厅地勘处、地理信息局国土测绘处牵头负责)

十、其他方面

(二十一)加强规划编制衔接。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利用总体规划、海洋规划等重大规划编制时,征求省地理信息局意见,避免重复规划和项目建设,确保国土资源规划与地理信息规划相互衔接、项目对接。(厅涉地、涉矿、涉海处室,地理信息局国土测绘处牵头负责)

(二十二)探索建立干部交流机制,采取挂职的方式推动干部双向交流。加强对省地理信息局干部的教育培训,统筹干部交流使用,有条件的市、县,可选派业务干部到省地理信息局挂职锻炼。省地理信息局要加强对设区市、县(市)数字城市建设运维、不动产测绘等地理信息工作的指导,依托局属单位在设区市设立派出机构,做好地理信息技术支撑工作。(厅人事处、地理信息局人事处牵头负责)

(二十三)建立健全党建工作交流机制,省地理信息局党务干部培训列入厅党建业务年度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党建工作水平。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和课题研究,进一步增强党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对省地理信息局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廉政建设的教育、管理、监督机制。(厅机关党委、监察室,地理信息局机关党委牵头负责)

(二十四)整合国土资源、地理信息宣传工作,将地理信息工作纳入厅宣传工作内容,同部署、同落实。研究建立长效机制,推动地理信息宣传工作迈上新台阶。(厅办公室、宣传中心,地理信息局机关党委牵头负责)

(二十五)省地理信息局要加强信息交流,及时掌握全省国土资源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对地理信息工作的需求。逐步将省地理信息局办公平台纳入厅国土云平台,提高办公水平。(厅办公室、地理信息局办公室牵头负责)

十一、建立地理信息服务保障国土资源改革工作机制

(二十六)加强地理信息服务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在厅党组统一领导下,由相应分管领导按照工作分工分别牵头负责,相关处室具体负责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厅办公室要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厅办公室、地理信息局办公室)

(二十七)省地理信息局及厅各业务处室要加强业务交流与沟通,推进工作实施,及时研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对重大事项,要抽调精干力量组建工作组,必要时设立专项课题,共同研究推进。要采取任务分解、明确时限、强化督办等方式,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厅相关业务处室、地理信息局国土测绘处)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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