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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豪原创】陈伟:认真对待人身危险性评估

 lgzlawyer 2015-06-08

原题:

认真对待人身危险性评估

作者|陈伟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导

来源|作者赐稿并授权刊发


人身危险性在刑事实践中的适用已经成为普遍现状,无论是在缓刑、减刑、假释、免予刑罚处罚及至死刑适用中几乎俯拾即是。然而,人身危险性评估是人身危险性理论的软肋,如何理性看待其评估问题,牵涉到人身危险性理论自身的学术品格与实践效用,甚或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人身危险性评估关系着该理论的生死存亡。在笔者看来,刑事实证学派话语下的“人身危险性”行走到今天,已经不是能不能采用的问题,而是应该如何具体采用的问题。基于此,在正视人身危险性理论的前提下,审慎反思人身危险性的评估问题就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问题提出:人身危险性评估被忽视的现实

在人身危险性评估问题上,究竟采取何立场,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认识。美国学者Seymour Halleck认为,预测犯罪的直观观察比结论更重要。曲新久教授也认为,“法学,当然包括刑法学,具有经验性。在刑法领域,无论是立法还是刑事司法,对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进行简单的经验判断是可行的。”基于此认识,“在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者对被追诉人人身危险性的评估,在方法上主要采取的是直觉法,司法人员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自己的经验,推估被追诉人的再犯可能性,并据此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决定被追诉人应受的刑罚,或者决定是否对被追诉人起诉、减刑或假释等。”

但是,感性经验判断只是单个行为人主观评价的产物,由于受个人情感因素、知识背景、分析推理能力等多方面综合因素的影响,其结论的差异性和随意性就不可避免。

从司法实践操作来看,由于我们缺乏对人身危险性评估的系统研究与实践摸索,导致我们在刑罚裁量的过程中,往往只是对人身危险性进行语词上的抽象表达,而欠缺具有说服力的科学根据。比如,在死刑适用上,我们惯常性的使用“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但是,看不到关于人身危险性评估的任何背景材料的支撑,也看不到法官做出这一结论的任何推理根据。在非监禁刑的适用上,由于对犯罪人再犯可能性的担忧,致使我们的假释适用率一直较低。在刑事法治逐渐步入深水区,在量刑规范化日益得以重视的今天,人身危险性评估被忽视的问题理当成为我们关注的一个现实问题。


二、非科学的感性判断是对人身危险性实体内容的误读

人身危险性是对犯罪人主体人格的揭示,其实体内容是行为人动态性人格的自我呈现,如果不从行为人的人格层面予以分析和把握,人身危险性将变得虚无飘渺、捉摸不定。

人身危险性作为实体人格的自我呈现,强调的是人身危险性的客观性一面,即人身危险性之于行为人来说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它不因我们主体性判断的差异而被随意否定或排除。人身危险性的“自我呈现”说明的是人身危险性具有不依赖认识主体而独立存在的特性,这是所有客观事物的共性,同时也符合物质独立于意识的唯物辩证法的普遍真理。然而,缺乏科学论证的感性判断以物质可以自主进入意识而被人认识、理解、察觉的认识论路径,其实是唯心主义的哲学观,由于最终又偏离了唯物认识论的方向,因而理应遭到我们的唾弃。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人身危险性予以自我呈现,但是它呈现的对象和内容并非是人身危险性本身。人身危险性自身属于抽象物,是理性认识的产物,很显然,一个抽象事物是不可能自己对自己进行清晰界定的,一个抽象物也不能直接对另一个抽象物加以客观说明而澄清自我。


三、单纯依赖司法人员的经验判断与理性评估不具同一性

认可人身危险性可以通过不经评估程序而能够得出结论的学者,明显强调的是司法人员的经验判断在刑事司法中的重要功能。危险评估的基本价值是‘标定危险’——标定犯罪人的危险程度,为危险控制奠定事实上的、逻辑上的与科学上的基础,从而为维护社会安全提供保障,为重返社会政策的实施提供保障,为推行矫正项目提供保障。笔者相信,倡导人身危险性感性判断的学者,在其“失语”的潜在思维背后并非主张人身危险性可以完全自我外化,而实际上是对司法人员的经验判断倾注了全部信心,即把刑事司法追求的公正目标全部寄予在了司法人员的主观判断之上。虽然时至今日,我们仍然承认“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这一信条,而且对经验的过多倚重也显现了司法自身非理性因素的现实性一面,但是如何对司法经验进行合理的引导,对司法判断进行有效的约束,对自由裁量进行规律性认识,仍然不得不依赖理性思维的支撑。

从现实情形观之,我国当前虽然对人身危险性的适用已经较为常见,但是,由于评估机构不独立、评估人员不专业、评估标准不明确、评估方法不严谨、评估程序不透明等原因的存在,致使现有对人身危险性大小的结论得出就难免过于随意。为了增强司法判断活动的客观合理性,需要通过司法理性对司法经验进行反思,形成规律性和系统性认识。感性判断的最大缺陷在于脱离了法治框架的束缚,在程序性保障缺位的前提下,必然导致正义价值的丧失。一如学者所言,“任何规范所体现的正义不通过一定的程序便无法得以实现,甚至无法对其正义加以实际的评价。正是基于此,如果一切评估都以司法人员的主观评判作为最终结论的依据,在撇开了外在的规则束缚之后,人身危险性理论就只能蜕变为“危险性理论”,因为这一与定罪、量刑和行刑关系密切的实质性要素,必将因为司法人员的主观意向而带来根本性差异。

必须承认,无论我们对人身危险性的评估持怀疑或者肯定态度,缺乏论证的感性判断都不可能得以长久,而且,全然凭借个人的经验判断都因走得太急而导致最终严重偏离了主题。


四、实践操作中的困难不是否定科学评估的实质理由

人身危险性的评估并不是一件易事,这无论是对支持人身危险性的学者还是反对人身危险性的学者,在认识上都是一致的。但是,我们能否因为人身危险性评估存在较多困难,就以此作为否定科学评估的实质理由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显见的是,由于人身危险性评估的艰难性,在现有的司法环境中予以推广运用并非一件易事,如果坚持人身危险性评估的科学化与规范化,其遭受的最大指责就是司法资源的浪费。对此,笔者认为,这一立论实际上似是而非。针对该论点,笔者拟从刑事司法资源的发动对象、发动方式、发动目的层面进行必要的分析说明。

在发动对象上,其实包括了两个方面,即资源对象本身与资源配置的对象,笔者认为,从这两个方面都可以说明司法资源配置的必要性。常见的事情是,当我们在设计一项新的制度与新的应对措施时,反对方拥有的一个主要理由就是“资源有限,实不可取”。

在发动方式上,刑事司法资源的发动具有针对性,是有步骤、有方略的进行的。具体到人身危险性的评估上,在调度相关司法资源时它是有的放矢的“有为”而“为”。

在发动目的上,人身危险性评估是为了预防和改造犯罪行为人,是为了使行为人“罚得其所”、“罚有所值”。就正当根据而言,评估的目的性追求决定了它的现实存在价值。试想一下,如果在最严厉的刑罚惩罚即将剥夺一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时,我们尚且不“三思而后行”,那还有什么能够值得我们珍惜与慎重的呢?


五、评估程序的虚置将把人身危险性理论引向歧途

感性判断表面上是附和与支持人身危险性的肯定性学说,但是实质上却是混淆视听之说,其表面的迷惑性将导致人身危险性走向绝路并面临夭折之结局。认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经过严格的“评估”程序,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直观感受进行察觉的观点,其简单化的背后倡导和追求的其实是效率的提高,但是这种单纯的“效率”将把一项科学的事业当成了一件随意的事情,把司法审判的严肃性当成了一件儿戏——感性有余而理性不足。

从当前的刑事司法观之,我们面临的最大质疑在于,尽管刑事犯罪圈不断扩大、刑罚惩罚力度不断加强,然而刑事犯罪的发案率仍然高居不下。很显然,依照传统的刑事惩罚与预防犯罪的思路,单纯依靠增加犯罪种类和提高法定刑的做法,并没有产生显著的效果,也没有带来客观的具有实际影响力的功效。

笔者认为,我们一旦揭开现有感性经验判断的面纱就可以清晰的看到,它形式上透露出的对人身危险性的亲近性,实际上却是一种“虚情假意”。感性判断作为轻视人身危险性评估的错误认识,极有可能把想象中的“自明”蜕化为朦胧难辨的“不明”,把旨在限制权力的初衷变为扩大司法权利的现实,把保障犯罪人权利的目的追求化为惩治犯罪人的有力工具。然而,由于感性判断与人身危险性理论不具有价值层面的内在同趋性,不重视人身危险性评估理性程序的任何“突发奇想”都注定了其只能陷入泥淖之中而无法“翩翩飞舞”。因此,感性判断对人身危险性的表面趋附,只是意味它暂时性地“站错了队”,在历时性的实践检验面前,它将作为人身危险性否定性学说的变种而把人身危险性引向歧途,并最终积重难返。


六、人身危险性评估需要理念与方法的同步跟进

随着刑罚制度的积极变革,如何在正面肯定人身危险性的基础上,挖掘其背后蕴藏的积极价值并使之在定罪、量刑和行刑中进行有效的功能发挥,已然成为我们理论刑法学未来发展的基本方向,也是刑事司法实践在个别化公正与刑罚效益追求中不可抗拒的趋势。

我们不能因为犯罪人在裁判之后的重新犯罪而推翻先前人身危险性的评估,更不能依此来否定人身危险性理论的合理性。实际上,人身危险性作为行为人人格实体内容的呈现,它本身也是一个动态化的产物,在客观化的外在事物已经发生变化之后,或者由于外在因素对主体人格的潜在影响,人身危险性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在此情形下,行为人是否再次犯罪也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此时,要准确的把握人身危险性的现实内容,同样需要及时跟进并重新予以全面的评估。

从总体层面来说,人身危险性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因而对其进行评估更是一个系统化的工程,原本也不是一蹴而就的简单之事。

具体说来,应当在方法上进行细致的数据统计,对需要适用人身危险性的实体法与程序性的相关环节予以聚焦,并依此为线索来搜集足够数量的案例与判决,通过翔实的数据统计与归纳来对此予以一一分析。从实践操作来看,实务部门多采用制作量表的方式来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予以评估。

单纯从量表的适用来看,确实具有方便、经济、简便、易行的优点,但是其背后潜伏的最大弊端却是其静态性评估与人身危险性自身动态性特征的最大不协调性。量表自身的局限性需要我们在评估方法上对此予以正确对待,从而在看到其利弊同时客观存在的前提下进行合理性适用。实际上,笔者并不反对人身危险性评估量表在司法中的现实适用,就当下来说,这一量表的存在无疑也是对人身危险性的正面肯定,而且较之于随意性的主观裁量,量表评估也已经迈出了更为跨越性的一步。


七、结 语

人身危险性理论作为刑事近代学派提出的基本范畴,在刑法多元价值的时代背景下仍然拥有无可替代的现实意义。因此,对人身危险性理论单纯的遮掩或者否定已经不合时宜,如何在与现有刑事法学基础理论相结合的基础上,尽可能的挖掘人身危险性理论蕴藏的巨大能量,已然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需要共同为之努力的前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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