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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阅读《社会契约论》之社会状态及社会公约(上)

 汉青的马甲 2015-06-09

         之所以这两章一起讨论,是因为要真正理解社会公约,就必然要先了解人类从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过渡这一过程。

         为了更好的理解这一过程,我举两个例子,也许例子不一定多么的恰当,只是说明在这一过程中人类的得与失。

        例:如当初人类只有一个人,他的财产是他足迹所遍布内的所有物,此时的他享有绝对的自然自由,但此时的这个人,食物是单一的,可能连一只兔子也吃不到,寿命是不会长的,不仅如此,生命也得不到保证,甚至一只野猪都能随时结束此人的生命;当出现另一个人时,他们能吃到兔子,食物的改善使寿命得到延长,两人的合力就能避免野猪的伤害,生命得到了保障(其实,人类结成社会,生命得到保障、延长后,在战争中,放弃自己的生命保卫祖国之所以为正当,其原始依据就在这里)。但同时,他们足迹遍布内的财产起码要一人一半,而一些自然的自由就不得不放弃,即使是两人的关系多么的亲密。依此类推下去就是社会。

        又例:某一人独居,在他所处的空间内,他享有绝对的自由,此人有个习惯,害怕打雷,一遇到打雷就睡不着觉,试想下,如果打雷下雨半月会如何?因此,此人不得不邀请一位朋友同住以避免恐惧,此时,他平时独居时的一些自由就要放弃,即便是夫妻,难道不也是如此吗?

       如例所示,也正如卢梭所言“人类由于社会契约所损失的,是他们的天然的自由和他们企图取得和能够取得的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他们得到的,是社会的自由和他们对他们拥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那么,人类由于损失了天然的自由和取得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换来的社会自由和私有财产权,重要不重要?要不要切实的予以保障呢?读者可以看看美国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的前几条就明白了!无不是保障社会自由和私有财产的条款。这也是保障社会自由和私有财产高于一切的最初依据所在。

      同理,我们也可以推导出:一个不能保障公民社会自由和公民私有财产的国家,不是一个建立在真正契约意义上的国家。道理很简单,白白失去一些(一切)东西,而得到的又不能保障,还不如收回以前所失的。如果这样,契约便是一纸空文,社会将不成为社会,建立在社会之上的“国家”就失去了唯一合法存在的基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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