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漳州市人民政府批复《漳浦县人民政府关于漳浦县2015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浦政地〔2015〕48号)。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漳浦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5.537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该批次用地列入漳州市201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二、同意征用漳浦县沙西镇庵兜村集体所有其他农用地0.792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19公顷; 霞美镇眉田村集体所有其他农用地0.480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534公顷; 旧镇镇潭仔头村集体所有水田0.1664公顷、旱地0.0123公顷、其他农用地0.2公顷、公路用地0.004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9683公顷; 旧镇镇狮头村集体所有水田0.6730公顷,其他农用地0.030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96公顷; 旧镇镇玉厝村集体所有水田1.1802公顷,其他农用地0.197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11公顷; 六鳌镇新厝村集体所有其他农用地0.0192公顷,其他未利用地1.4979公顷; 使用国营福建省漳浦万安农场国有水田1.5971公顷,其他农用地0.1882公顷。 合计征用(使用)土地面积8.4042公顷,其中农用地5.5376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项目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三、漳浦县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四、漳浦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五、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漳浦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办理。自该用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用土地,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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