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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路:禁烟和自由

 一面两面 2015-06-11

说不让在公共场合吸烟侵犯吸烟者个人自由的,实则是双重标准,只顾着自己的自由而不把别人的自由当回事儿。

首先,烟草和其他消费品不同的地方是它有明显的负面外部性(negative externalities),会影响消费者以外的群体,比如二手烟影响周围的人的健康和自由,烟瘾殃及下一代,患上肺癌会给亲友带来无尽的情感伤害。烟草的外部性导致它的消费必定会涉及第三方(third party,即除了消费者和生产者之外的所有利益方)。

吸烟者有吸烟的自由,不吸烟者也有远离烟源的自由。所以,公共场合是否禁烟根本不是一个关乎个体自由是否被政府或是多数人侵犯的论题,如果非要扯上自由来谈,最多是关乎如何权衡两者自由孰轻孰重。在这个问题上,只能说,无论是从自由的人群范围还是从自由带来的利害上来看,吸烟者都是必输无疑;近年来,在西欧、澳大利亚、北美洲等烟草文化较为成熟、控烟政策较为发达、公众对烟草的益弊认识较高的国家中,吸烟率大幅下跌,这个趋势正是体现了吸烟者在这场自由斗争当中的节节败退。

在什么情况下个人自由是值得牺牲的呢?根据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的巨著《论自由》(John Stuart Mill's On Liberty)提出的在当今立法司法中被广泛应用的伤害原则(Harm Principle),只立法保障不伤害他人和社会的个人自由,只介入约束伤害他人和社会的个人自由。一旦个人自由的实施对第三方、对社会造成了危害,即使自由所有者不同意放弃自己的自由,第三方和社会作为被动的一方有一切理由保卫自己的自由不被侵犯。在禁烟问题上,由于吸烟的负面外部性,“有关部门”和公众有绝对理由干涉吸烟者的个人自由,不吸烟者有绝对理由阻挠吸烟自由的施行。

即便我们不谈究竟有没有造成伤害,为了不侵犯别人的自由,吸烟者如果要在公共区域吸烟,最起码要先获得本不吸烟者的同意(consent)。吸烟者对烟草的消费衍生了周围人对二手烟的消费、下一代对烟草的消费,而一切正当消费达成的基础就是在所设定的价格(此处为0)一个愿意且能够买、另一个愿意且能够卖(willing and able),而站在在买方的角度来看,他们的意愿无疑是被忽略、被促使的、甚至强加的,他们的消费选择是一个无法体现自我意志的强制选择(coerced choice)。这显然对这些消费者不公平,而保证公平的最有效办法就是在公共场合禁烟——要不然,规定每个吸烟者每次点烟前都把周围的人询问一遍?

不同个体的自由,互不干扰时,自由的实施者基本上意识不到自由的存在和意义;相互冲突时,变成了火药味儿的零和游戏(zero-sum game),我更自由意味着你更不自由,这时候自由突然就显得崇高神圣起来。社会自由是有限的,我们往往受制于认知上的缺陷,只看到我们被剥夺、限制的部分自由,人人争做自由斗士;其实,为了保障我们更加基本、重要的自由,我们需要权衡我们不同层次的自由,权衡自己的和他人的自由,必要的折衷和牺牲才能换来自由的保障。


注:此文所讨论的自由,取义自《论自由》,即并非哲学论题之中的自由意志(free will),而系公民自由、社会自由(liberty and right)。


by: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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