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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农业科技创新基金使用办法

 yzsr273 2015-06-12

温县农业科技创新基金使用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全县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充分发挥农业科技在现代农业生产中的引领、示范、支撑作用,提升农业劳动生产效率,推进现代农业的快速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金来源
    县财政设置“农业科技创新基金”专用账户,每年在预算内安排200万元专项基金,用于奖励、资助在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及农业科技工作者。每年结余基金及利息,留存到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条 奖励(资助)对象
    县域内的农业科技工作者、农民育种家、农业科研单位和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
    第三条 奖励(资助)条件
    农业科技创新基金的奖励和资助,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成果明显、社会公认、宁缺勿滥的原则。
    (一)奖励方面:
    1. 推出国家、省级审定小麦和玉米等农作物新品种的单位或个人,每审定一次奖励10万元(多个省份审定品种不再重复奖励)。
    2. 荣获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按照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10万元的标准和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3. 推出国家级、省级科研成果的单位或个人,分别按照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的标准和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4. 创造全国、全省粮食高产创建纪录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 成功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和河南省著名商标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二)资助方面:
    1. 建立农业科技人才专家库,每年确定1—2名专家享受县政府特殊津贴,每人每月发放特殊津贴200元。
    2. 对于个别年龄偏大且生活困难的农民育种家,每人每月发放一定的困难生活补助。
    3. 对于开展农业科研、育种研发的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农业投入品、搜集育种材料、申报种子审定等方面给予一定物化和经费补贴。
    4. 对开展新品种、新技术等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的单位,给予一定经费补贴。
    5. 支持农业技术人员参加业务知识培训、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活动,所需经费从基金中支取。
    6. 建立农业科研成果定期观摩考评机制,观摩活动所需经费从基金全额提取。
    第四条 组织管理 
    
县政府成立农业科技创新基金奖励(资助)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县政府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委员由县农业局、科技局、财政局、农科所等部门的相关领导和专家担任,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
    评委会由主任委员召集,原则上每年年底召开一次,负责全县农业科技创新基金奖励或资助的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名单。如遇特殊情况可以专门召开或先行决定,待以后会议追认。
    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县农业科技创新基金奖励(资助)评审活动,负责受理申报材料、组织评审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基金管理
    县财政部门负责设置“农业科技创新基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奖励(资助)基金使用必须经过严格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条 审批程序
    (一)资助。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评委会办公室审核后上报评委会,经评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县财政部门及时给予拨付。
    (二)奖励。评委会办公室结合当年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奖励方案,上报评委会。经评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在次年的县委农村工作会议上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责任追究
    对获得农业科技创新基金奖励(资助)的单位和个人的诚信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对有不良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缓拨、停拨、追回已拨、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申请等处理。对恶意骗取农业科技创新基金奖励(资助)资金的,除追回已拨资金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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