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编辑部:
公司为保证食堂卫生,在食堂门口的告示中明确指出:严禁员工在食堂内随地吐痰或有其它不洁行为。如有违反,公司有权随时将其解聘。一周前,我在就餐时因喉部被鱼刺卡住,情急之下采取呕吐方法将鱼刺吐出,恰被公司一名副总经理撞见,他遂以我不讲卫生、影响大家食欲为由,当即让人事部将我解聘。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公琳
公琳读者: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制定规章制度来约束劳动者,也不等于劳动者违反任何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均可解除劳动合同,而必须同时考虑两个前提,即:规章制度本身合法,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达到了“严重程度”。
一方面,所谓合法,包括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内容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即程序合法。
另一方面,所谓严重,是指要造成较大损害,要合情合理,不能无限放大乃至超过劳动过程和劳动管理的范畴。即用人单位有权通过制定规章制度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但对劳动管理范畴以外的行为,则不宜进行禁止性规定,更不能对违反此规定的员工进行惩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