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开展慢性病连续处方试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目前,我省慢性病处方用药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近年来,随着我省人口老龄化加剧,慢性病人数增长较快,医疗技术水平发展迅速,许多慢性病能够通过药物实现长期稳定控制,定期复查间隔时间可适当延长,使得调整相关处方管理和医保报销政策有了可能。为进一步方便慢性病患者配药取药,减轻慢性病患者经济负担,经研究,省人力社保厅等3部门决定开展慢性病连续处方试点,试点时间为三年(2015年—2017年)。 2015年,拟定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医院作为第一批试点医院。以后根据试点情况逐步向在杭二级以上医院扩展。 2017年增加试点病种:血脂异常和脂蛋白异常血症、支气管哮喘。 慢性病连续处方适用对象是试点病种患者在试点医院经过规范治疗后,医生临床诊断明确、病情和治疗方案基本稳定的省级基本医保参保人员。首诊患者暂不适用慢性病连续处方。慢性病连续处方必须由患者本人在就诊时自行自愿提出申请,并在处方申请栏上签字。处方开具医生必须向患者当面说明慢性病连续处方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 每份慢性病连续处方必须在开具3天内启动使用。每笺第二、三次配药须在上一联单剩余用药量不超过5天内领取。 各试点医院须制定试点病种诊疗、用药、质控等必要的规范,最大限度规避诊疗风险和用药风险。医生要严格把握慢性病连续处方适应指针,谨慎评估风险,并明确告知所申请患者。药师在患者凭处方配药时要对处方审核,辨析是否存在药品配伍禁忌。 (3)患者持慢性病连续处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药,要经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方,按每4个星期为一次,每次单独结算。 医疗保险处 2015年6月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