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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昵称20229452 2015-06-15

 

2015年6月5日下午,上海政法学院司法研究所举办的“行政协议诉讼法律问题”研讨会,在上海奥林匹克俱乐部三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杨寅教授主持。

嘉宾发言阶段,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原副院长杨应生首先结合个案,提出行政协议会兼具行政和民事双重属性,在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实践中,存在补偿标准不统一现象,被征收人是否能以补偿协议显失公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需讨论。

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张文忠认为,在行政协议诉讼中,若协议所依据的拆迁许可无违法,协议本身也无法律瑕疵,且协议中没有约定“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具备同等条件的其他受补偿人”,即使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同等情况下的其他受补偿人,对提高补偿标准的请求,法院应不予支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法律事务协调处副处长熊惠华提到,在立法层面有必要借鉴《合同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行政协议的无效、变更和撤销的情形,尤其是在协议的订立程序方面应当更加规范、严格。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处处长赵德关提出行政协议签订以后,如果当事人不履行或者违反约定,实践中行政机关往往采用行政裁决等手段达成执行协议目的,除此之外,行政机关是否还有其他执行途径需要进一步探讨。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法规处原处长陆燕认为,房屋土地征收协议争议的关键是征收许可的合法性;行政协议签订后,若行政机关不履行的,相对人可提起行政诉讼;若相对人不履行,可参照民事合同规则,要求当事人履行协议。市第一中级法院副院长孙敬沪指出,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对之前签订行政协议却未履行完毕的情况,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房屋土地征收协议案件再审案件的提起等,需要明确。行政协议案件审理必须要考虑合法性,也要考虑合理性和社会稳定性,对相对人不履行协议的情况,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黄浦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王艳姮认为,行政协议诉讼涉及赔偿问题,若依据《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标准,则因赔偿标准太低,基本丧失了赔偿的意义。若采用《合同法》中的赔偿标准,可大幅提高赔偿金额,更好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需要司法规定的明确。市律师协会行政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阮露鲁提出,诉讼中对行政协议的审查应当从两方面展开:对于行政协议的订立,应当审查该行政行为合法性;对于行政协议的履行,应当采用类似民事合同的审查方式,对协议双方行为的合约性进行审查。

最后,杨寅教授对会议提出的问题、观点及行政协议诉讼讨论的背景进行了归纳和总结。他指出,随着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关于行政协议的定位、行政协议诉讼案件的诉讼时效、审查标准等等逐渐凸显,司法界和诉讼法学界亟待细致研究。上海政法学院部分宪法行政法研究生、本科生参加会议。 

(陈琦撰稿、姚融惠摄影)

司法研究所

201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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