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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报检学习

 我要16888 2015-06-16
 学习目的与要求:

  商品检验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规定,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 重量)、规格、包装、安全性能、卫生指标、装运技术和装运条件等项目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证书,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收付货款和处理索赔的必要依据。

  希望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大家了解报验的机构,及基本流程,掌握报验时所需的单据。

  报验分为报验、检验和出证三个步骤。

       报验

       所谓报验,一般是指国际经济贸易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根据需要,申请商品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的行为。

  商检机构要对某一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之前必须立案,(必须落实由谁向商检机构办理报验手续。接受报验就是立案,立了案才能正式开始工作。因此,接受报验是商品检验工作程序中的第一环,也是商检工作的开始。

       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人在向商检机构报验时,应按照商检机构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申请单并签名盖章。 它是关系人报请商检机构检验的 正式文件,也是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的一种原始凭证。 一般对于不同合同、不同发票、不同提单或装运单的商品应分别填写申请单。 报验时除了提交申请单外,还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提供各种单证。

       出口商品在报验时,一般应提供外贸合同(或售货确认书及函电)、信用证原本的复印件或副本,必要时提供原本。合同如果有补充协议的要提供补充的协议书;合同、信用证有更改,要提供合同、信用证的修改书或更改的函电。对订有长期贸易合同而采取记帐方式结算的,各外贸进出口公司每年一次将合同副本送交商检机构.申请检验时,只在申请单上填明合同号即可,不必每批附交合同副本。凡属危险或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商品,在申请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安全,卫生检验时,必须提交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包装性能检验合格单证,商检机构凭此受理上述各种报验手续。

       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

       第一条 报验单位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
  二、进口商品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三、出口商品生产企业;
  四、对外贸易关系人;
  五、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
  六、国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等。

  第二条 报验范围

  一、《种类表》内的进出口商品;
  二、出口食品卫生检验和检疫,以及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
  三、出口危险品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四、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集装箱等;
  五、其它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六、我国与进口国主管部门协定必须凭我国商检机构证书方准进口的商品;
  七、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商品;
  八、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的鉴定业务;
  九、委托检验业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商检机构一般不予受理报验:

  一、应施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已装运出口的;
  二、按分工规定,不属商检工作范围的。

  第三条 报验时必须提供的单证

  一、进口商品报验时,报验人应提供外贸合同、国外发票、提单、装箱单和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等有关单证;
  申请进口商品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使用说明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
  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进口商品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它单位检验的,应加附有关验收记录、重量明细单或检验结果报告单等。

  二、出口商品报验时,报验人应提供外贸合同(确认书),信用证以及有关单证函电等。凭样成交的应提供买卖双方确认 的样品。申请预验的商品,应提供必要的检验依据;
  经本地区预验的商品需在本地区换证出口时,应加附由该局签发的预验结果单;
  经其它商检机构检验的商品,必须加附发运地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正本。
  凡必须向商检机构办理卫生注册及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商品,必须交附商检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厂检合格单或出口质 量许可证。
  冷冻、水产、畜产品和罐头食品等须办理卫生证时,必须交附商检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及厂检合格单。

       检验   

       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重量、数量、包装、安全性能、卫生方面的指标及装运技术和装运条件等项目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然后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以确定其是否与贸易合同、有关标准规定一致,是否符合进出口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进口商品登记规定,进口商品的检验分两大类:

  一类是列入《种类表》和合同规定由我国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进口商品。进口商品到货后,由收货、用货或其代理接运部门立即向口岸商检机构报验,填写进口货物检验申请书,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等有关资料和单证,检验机构接到报验后,对该批货物进行检验,合格后,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海关据此放行。

  另一类是不属上一类的进口商品,由收货、用货或代理接运部门向所在地区的商检机构申报进口商品检验,自行检验或由商检机构检验,自行检验须在索赔期内将检验结果报送商检机构,若检验不合格。应及时向商检机构申请复验并出证,以便向外商提出索赔。

       出证   

       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凡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部门检验出证的,或国外要求签检证书的,根据规定签发所需封面证书;不向国外提供证书的,只发行行单。种类表以外的出口商品,应由商检机构检验的,经检验合格发给证书或放行单后,方可出运。在进口方面,进口商品经检验后,分别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或“检验证书”,供对外结算或索赔用。凡由收、用货单位自行验收的进口商品,如发现问题,供对外索赔用。对于验收合格的,收、用货单位应在索赔有效期内把验收报告送商检机构销案。

       一、依据:

       对外贸易关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验。

       (1)出口商品品质检验依据:

A、强制性检验标准: a、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标准。 b、国家政府间的双边协议的规定。

B、合法检验依据(合同、信用证等)。

C、对于其它的新商品、尚未制定包装标准的商品按有关法 令规定和实际情况处理。


       (2)出口食品、畜产品的兽医卫生检验依据:

A、出口食品、畜产品兽医卫生检验依据:

       a、我国法律行政的规定。
       b、合同、信用证。
       c、我国有关卫生质量标准。
       d、国家商检局对出口食品、畜产品的有关规定。
       e、进口国的有关兽医卫生法规规定与我国签订的双边 检疫协定的有关规定。
       f、其他规定,除规定的检验项目外,不能含有有害物 质或恶性杂质等。

B、出口水产品的兽医卫生检验依据:

       a、合同、信用证。
       b、标准:对水产品的条件没有规定时按有关出口标准 检验。
       c、样品或函件。
       d、有关规定:对于需要进行理化、微生物或其他卫生 项目检验的,按照出口水产品检验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检验。
    e、其他规定:对于地方性少量水产品没有出口标准的 可以按照工贸检协商提出暂定品质条件进行检验。

       二、程序:

       1、商检机构受理报验。首先由报验人填写“出口检验申请书”, 并提供有关的单证和资料,如外贸合同、信用证、厂检结果单正本等; 商检机构在审查上述单证符合要求后,受理该批商品的报验;如发现 有不合要求者,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或修改有关条款。

       2、抽样。由商检机构派员主持进行,根据不同的货物形态,采 取随机取样方式抽取样品。报验人应提供存货地点情况,并配合商检 人员做好抽样工作。

       3、检验。检验部门可以使用从感宫到化学分析、仪器分析等各 种技术手段,对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检验的形式有商检自验、共同检 验、驻厂检验和产地检验。

       4、签发证书。商检机构对检验合格的商品签发检验证书,或在 “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出口企业在取得检验证书或放行 通知单后,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报运出口。

       三、质量许可证:

       是国家管理出口商品质量,限制劣质商品出 口,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对外贸易的一项制度。

  四、卫生检验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口食 品的卫生检验和检疫工作由商检机构办理,做好卫生监督、检验,要 从生产厂、库的卫生条件做起,商检机构对出口食品的加工厂、屠宰 场、冷库、仓库,采用注册登记的形式对其卫生状况和卫生质量进行 监督管理。

  五、船舱和集装箱检验:

       对装运出口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 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实施强制性检验。有关承运人和装箱部门应在装 货前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经商检符合装运技术条件并发给合格证书 后方准装运。船舱检验包括干货舱检验、油舱检验、冷藏舱检验、以 确认其对所装货物的适载性,对其它出口集装箱办理鉴定业务。

  六、危险品的包装检验

       对于生产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厂, 生产检验合格基础上,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检验合格后,签发 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对于生产危险品的单位,应申请包装容器 的使用鉴定,合格后签发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结果单。

       七、质量监督员制度:

       据《商检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商检 机构对管辖范围内加工生产大宗的或涉及卫生、安全等重要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派驻质量监督员代表国家对驻在企业的出口商品质量和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商检证书

       是各种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鉴定证书和其他证明书的统称,是对外贸易有关各方履行契约义务、处理索赔争 议和仲裁、诉讼举证,具有法律依据的有效证件,也是海关验放、征收关税和优惠减免关税的必要证明。商检证书的种类和用途主要有:

       1.品质检验证书,是出口商品交货结汇和进口商品结算索赔的有效凭证;法定检验商品的证书,是进出口商品报 关、输出输入的合法凭证。商检机构签发的放行单和在报关单上加盖的放行章有与商检证书同等通关效力;签发的 检验情况通知单同为商检证书性质。
       2.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是出口商品交货结汇、签发提单和进口商品结算索赔的有效凭证;出口商品的重量证书,也是国外报关征税和计算运费、装卸费用的证件。
       3.兽医检验证书,是证明出口动物产品或食品经过检疫合格的证件。适用于冻畜肉、冻禽、禽畜罐头、冻兔、皮 张、毛类、绒类、猪鬃、肠衣等出口商品。是对外交货、银行结汇和进口国通关输入的重要证件。
       4.卫生/健康证书,是证明可供人类食用的出口动物产品、食品等经过卫生检验或检疫合格的证件。适用于肠衣、罐 头、冻鱼、冻虾、食品、蛋品、乳制品、蜂蜜等,是对外交货、银行结汇和通关验放的有效证件。
       5.消毒检验证书,是证明出口动物产品经过消毒处理,保证安全卫生的证件。适用于猪鬃、马尾、皮张、山羊毛、 羽毛、人发等商品,是对外交货、银行结汇和国外通关验放的有效凭证。
       6.熏蒸证书,是用于证明出口粮谷、油籽、豆类、皮张等商品,以及包装用木材与植物性填充物等,已经过熏蒸灭 虫的证书。
    7.残损检验证书,是证明进口商品残损情况的证件。适用于进口商品发生残、短、渍、毁等情况;可作为受货人向 发货人或承运人或保险人等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有效证件。
       8.积载鉴定证书,是证明船方和集装箱装货部门正确配载积载货物,作为证明履行运输契约义务的证件。可供货物 交接或发生货损时处理争议之用。
       9.财产价值鉴定证书,是作为对外贸易关系人和司法、仲裁、验资等有关部门索赔、理赔、评估或裁判的重要依据。
       10..船舱检验证书,证明承运出口商品的船舱清洁、密固、冷藏效能及其他技术条件是否符合保护承载商品的质量和 数量完整与安全的要求。可作为承运人履行租船契约适载义务,对外贸易关系方进行货物交接和处理货损事故的依据。
    11.生丝品级及公量检验证书,是出口生丝的专用证书。其作用相当于品质检验证书和重量/数量检验证书。
       12.产地证明书,是出口商品在进口国通关输入和享受减免关税优惠待遇和证明商品产地的凭证。
    13.舱口检视证书、监视装/卸载证书、舱口封识证书、油温空距证书、集装箱监装/拆证书,作为证明承运人履 行契约义务,明确责任界限,便于处理货损货差责任事故的证明。
    14.价值证明书,作为进口国管理外汇和征收关税的凭证。在发票上签盖商检机构的价值证明章与价值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
       15.货载衡量检验证书,是证明进出口商品的重量、体积吨位的证件。可作为计算运费和制订配载计划的依据。
       16.集装箱租箱交货检验证书、租船交船剩水/油重量鉴定证书,可作为契约双方明确履约责任和处理费用清算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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