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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控制度

 山佳雪 2015-06-17

顺昌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廉政风险点防控
管理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
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作者:   来源:交通局  发布日期:2014-10-15  浏览次数:26

局属各单位、股室:
《廉政风险点防控管理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经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顺昌县交通运输局
2014年10月11日
廉政风险点防控管理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廉政风险点防控管理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化管理,促进局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查处违反廉政风险点防控管理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行为,提升廉政风险点防控管理水平,强化权力运行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纪律处分条例》及《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交通运输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反廉政风险点防控管理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是指本局对局系统工作人员在廉政风险点防控管理过程中及在行使行政监察、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履行行政职责等职权时,廉政风险防控管理不力或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纪依法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违反廉政风险点防控管理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惩结合、权责一致、法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责任人在受理、告知、审查、批准(决定)、执行等个人办理环节中违反廉政风险点防控管理制度及行权依据、规定、程序,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错误行权的;
(二)责任人在重大事项集体会商会议、调查、核查及审议等集体决策环节中违规违纪,导致决定失误的;
(三)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未公开公示的;
(四)责任人不尽责,导致行权事项超越制度规定时限办结的;
(五)责任人因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六)责任人在行权过程中有索要或者收受当事人及其亲属财物、接受影响执行公务的“请吃、请喝、请玩”或者让其代支其他费用等以权谋私行为的;
(七)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或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八)涉及多部门协办事项,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它部门的;
(九)责任人因工作作风不实,服务态度恶劣等在社会造成极坏影响的;
(十)责任人因违反相关制度造成公物损坏或失窃;
(十一)责任人因所办理的事项,经上级机关监督检查、信访、举报或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并依法确认或认定显失公正的;
(十二)责任人因其它过错而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五条 工作人员能及时发现其过错,并能主动纠正,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追究责任。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责令检查;
    (二)诫勉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效能告诫;
    (四)免除职务;
    (五)行政处分、党纪处分。
 第七条 工作人员在廉政风险点防控管理和规范权力运行过程中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廉政风险预警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败工作方针,防范和减少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发生,促进局机关干部廉洁从政,规范执法,确保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廉政勤政制度在全局正确贯彻执行,依据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紧紧围绕局中心工作,通过全面的预警机制,强化廉政勤政教育,健全监督制约制度,实施有力治理监督,促进行政治理权和执法权科学、规范、廉洁运行,为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第三条 廉政风险预警制度的实施坚持主动全面、保障有效有力的原则。
第四条 廉政风险预警制度的实施在局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局纪委、监察室协调各单位、股室组织开展。同时,对各单位、股室落实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廉政风险预警制度的实施按照分级治理的原则进行,采取局对各单位、股室多头预警,层层保障。
第六条 实施廉政风险预警通过以下途径发现:
(一)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
(二)预警信息员、行风监督员等反映的;
(三)纠风办、行风热线等相关部门移送的;
(四)其他方面发现的情形。
    第七条 发生下列事件应实施预警:
    (一)单位或所属人员有可能发生违法违纪以及重大违规行为或已经发生,需今后防范制止的;
    (二)单位或所属人员出现了不良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三)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大决策等贯彻执行中,易于出现重大偏差失误或不廉违规行为;
    (四)即将或正在实施大型基础建设、人事任免调整等重大涉及人、财、物行为;
    (五)局党委认为需要启动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实施预警应着眼防范,结合具体实际,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据廉政谈话制度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廉政谈话;
    (二)开展针对性的全员学习教育;
    (三)建立健全权力行使中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并加强组织上的治理和监督;
    (四)落实报告制度,定期汇报预警事件的工作开展及廉政勤政情况;
    (五)进行事中、事后的检查或监察;
第九条 廉政风险预警实施程序:                      
(一)启动预警机制。局纪委、监察室协同各单位、股室积极了解权力运行情况,需启动预警机制加以防范的,应立即向局党委汇报情况,实施廉政风险预警,防范制止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实施预警措施。预警机制启动后,被启动相关单位、股室应严格落实各项措施,由局纪委、监察室监督实施。依据规定需实施的廉政谈话、执法监察等,由局党委进行决定。
(三)反馈落实情况。廉政预警措施实施结束后,各单位、股室应将实施过程、结果及下步工作打算等情况要以书面形式及时报送局党政办,同时报纪委、监察室备案。局党政办应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局党委汇报。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教育制度
第一条 制定并实施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教育计划,将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作为局党委学习和党员干部廉政教育中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学习教育活动。
第二条 局党委学习成员和党员干部在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教育中积极带头,领会精神实质,及时做好学习笔记,参加学习研讨和撰写理论文章、心得体会以及相关的教育活动,为确保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教育提供组织保证。
第三条 完善并重点落实“一把手”讲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党课制度,发挥领导干部讲廉政的带头作用。组织党员干部职工参加反腐倡廉形势报告或者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教育专题讲座。从制度上保证“一把手”和领导干部带头讲、讲好廉政风险管理教育党课,发挥党课的影响力和“一把手”的表率作用。
第四条 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教育活动,利用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珍惜工作岗位,秉公办事,爱岗敬业。通过开展经常性廉政风险警示教育,提高党员干部严守制度、坚持原则,防止不廉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 局党委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通报学习进展情况,并作为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确保学习教育内容落实到位。同时,创新宣传教育载体,不断扩大学习教育成果。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决策制度
 
第一条 正确决策是事业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科学民主决策是实行民主集中制、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重要环节,在决策中应坚持扩大民主,依法决策,使决策主体、决策行为、决策程序于法有据,依法进行,做到决策权责统一。
第二条 局党委会议主要决策党务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包括党员发展、党员教育管理和干部选拔任用、党员的奖惩。通过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民主,严格按照规则和程序办事,事前沟通达成一致,使决策事项符合党章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党委议事规则和有关规定,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三条 局长办公会议决策重点工作部署、重要财务开支和人事任免、奖惩、干部调出、调入等廉政风险防范事项,决策中坚持民主作风,落实民主集中制,严格遵守《局务会议事规则》,按照从严管理干部的规定,加强对班子成员的教育管理,在尊重事实、客观调查基础上,使决策更加符合实际,努力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第四条 调查研究是决策活动的基础性环节,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不深入调研不决策,在进行决策前,必须深入调研,掌握真实情况,抓住主要矛盾,作出准确判断。
第五条 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都要经过领导集体内部充分讨论作出决策,有的还需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在决策过程中要倾听大多数人意见。
第六条 对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保证决策目标和内容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决策方案的顺利实施和有效贯彻执行。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执行制度
 
第一条 科学决策是基础,执行是关键。通过决策和制度的执行,发挥出决策和制度的保障、制约和督导作用,更有助于提高履职能力,提升服务水平,防范内部风险。
第二条 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的信息,增强可行性和准确性。
第三条 落实执行责任制,提高执行意识。执行中应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理清层次、抓住重点,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推动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的开展。着力提升领导负责制,发现并解决制度执行中的矛盾和问题。推行“全员责任制”,做到人人有任务、人人有责任、人人有压力,人人自觉树立责任意识、人人执行制度不折不扣。
第四条 监督检查是提高执行效率的重要手段,领导亲自挂帅,提升执行效果。
第五条 健全评价奖惩、激励机制,强化执行纪律,利用各种手段激发执行者,强化他们的正确行为,引导把他们将潜能变成显能,进而转化为效能。
第六条 在进行责任追究时,严格以执行的制度作为检查的依据,避免检查中的人治行为;对被检查者应一视同仁,公正、公平、公开的责任追究,发挥责任追究的作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除责成纠正外,对负有责任者必须以通报、年终考核降低等次等形式进行责任追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切忌搞“下不为例”等形式主义的批评教育;在精神和物质上支持监督检查者的工作,消除他们的顾虑,敢于发现问题、暴露问题。
 
 
 
 
 
 
 
廉政风险防控排查纠偏制度
 
第一条 局党委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上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检查,局纪委加大监督力度,切实提高决策部署的落实力。
第二条 加强局网站和舆情监控管理,及时更新网站内容,加大党务公开、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公开、行政处罚公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公开宣传的力度,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回复网络舆情。
第三条 各职能股室和下属单位应及时对所管理的对象,按照廉政风险防控要求及时更新上传,做到动态监测。
第四条 充分利用召开中型以上会议的时机,对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开展自查自纠、社会评议和专项检查,年终重点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情况,并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纠正存在问题,完善工作措施,修正风险内容。
第五条 对执行不力者追究相关责任,鼓励遵章守制者、教育有章不循者、震慑职务犯罪者,促进制度落实。
 
 
 
廉政风险防控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第一条 局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对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措施、制度等落实情况要适时进行检查,对违反廉政防控机制工作规定的单位及其负责人、监察对象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条 对各职能部门办理业务过程发生的错误,根据各岗位业务流程和审批权限实施倒查,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条 廉政风险的监督管理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范围和内容,党委在每年开展的支部年终考核时将廉政风险作为必考项目,结果可作为干部的选拔、任用、岗位聘用、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等依据。
第四条 对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落实不力或者拒不执行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除严肃惩处违纪违法人员外,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廉政风险防控动态管理制度
 
第一条 按照领导班子责任分工,对照法律法规和机构“三定”方案的要求及“谁行使、谁清理”的原则,每年进行一次对本单位、股室和岗位的权力事项全面清理,修订完善,确定职权,并督促依法履职。
第二条 职权确定后,根据职权内容和业务流程,编制职权目录,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接受社会监督,依据职权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排查并修正廉政风险点,有针对性的制订防控措施。
第三条 每年要对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确认、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等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梳理、修正,确保依法依规办理。
第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或者在单位职责及内设机构职权、业务流程、岗位(个人)出现变动时,及时对职权目录、权力运行流程图进行修订调整,并查找权力运行中存在的廉政风险点,逐点定级,并一对一、点对点的制定防控措施,实行廉政风险动态化管理。
第五条 按照廉政风险点排查评估确认的结果,建立单位廉政风险信息库,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收集、整理、修订,及时更新录入风险信息,对信息库实施更新。
 
以上制度由顺昌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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