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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贩子要不要死刑的口水战刷屏后,看看行动派怎么说?

 okxso 2015-06-18

本文由TAKE30专门从事儿童防侵害教育工作的陈菁老师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几乎一夜之间,“人贩子”、“死刑”、“支持与反对”成了朋友圈出现频率最高的词语。然而,各种义愤的表达就像凌空虚蹈,由愤而怒,别无他途。在消费主义无处不在的今天,情绪的消费也似乎成为了一种定时出现,再定时过期的快消品。

也许,在“消费”之后,有人发现一时的激情点赞和转发并无助于改变当今中国拐卖儿童的现状,那么,除了选择支持或反对的阵营,还有其他选项吗?

一、官方数据缺失,立法升级困难


这场关于支持还是反对的刷屏之战始于“对拐卖儿童一律死刑”的量刑标准。

如果你是一名参与者,那表示你对法律是信任并认可的,希望通过立法对拐卖的现状进行干预。法律的意义在于严肃性、规范性和审慎性,如果没有足够的数据与证据作支撑就朝令夕改,何谈信任与震慑?

关于中国儿童拐卖的权威完整数据一直处于缺乏的状态,公安部在搭建全国性的失踪人口信息系统,但数据并未公开。中国官方的说法是每年一万人左右,但是有第三方机构估计则有 7 万人之多。而据中国之声《央广夜新闻》报道,据不完全统计,中国每年的失踪儿童有20万人左右,而找回的仅约0.1%。

如果说媒体的数据不准确,那么公安部是否应当有责任与义务出面辟谣,以专业的统计数据说话,公布每年到底有多少儿童失踪,找回了多少,主要分布在哪个年龄段,哪些省份情况比较严重,每年拐卖案件同比或环比上升或者下降了多少,每年打击了多少拐卖分子……

如果有这样一份详尽、公开的数字出台,是否能让站在不同角度的参与者更理性地看到影响量刑的关键点,为相关立法的修改或升级做出更好的背书呢?

行动的可能:

在官方发布充分的数据之前,我们能做些什么?

在美国的失踪儿童干预系统中,“安珀警戒”(AMBER Alert)和“亚当警报”(Code Adam)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它们都是由失踪儿童的父母以及相关非政府组织推动并影响立法的。

英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墨西哥、荷兰、爱尔兰、马来西亚等国家也相继建立类似的快速寻找走失儿童的社会机制。在欧盟甚至建立了儿童失踪超越国界的应急响应系统。

再来看看同为亚洲的近邻,2000年,印度民间发动32万捐款人建立了儿童失踪的应急响应系统。韩国也已把游乐园、超市等大型公共场所纳入“亚当警报”(Code Adam),并为此修改相关法律,在2013年上半年义务实行该制度。

2015年5月25日,中社儿童安全科技基金在人民大会堂宣布中国儿童失踪预警平台建设正式启动。借助互联网和大量智能手机APP,构建中国儿童走失时的快速响应社会机制。平台建设全部完成后,将从时间、空间两个维度,通过1分钟1公里,1分钟2公里,1分钟5公里,1分钟18公里四个规则,向特定范围内的智能手机用户发送走失儿童特征信息,同时将该信息发送给最近的公安机关,从官方和民间两个途径同时对走失儿童形成保护圈,降低其走失期间遭遇意外的可能。这套系统同时会完成对儿童走失、寻回、危险地域、危险时间等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

二、罪刑相适应V.S.矫枉过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可以看出,针对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刑法的这条规定有一个递进的逻辑关系,也就是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去制定的,法条本身也已经包含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那么争议点在哪里呢?其实在于对“相适应”的不同理解。“罪刑相适应原则”主张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支持死刑观点的参与者则认为此罪行大于刑罚。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是刑法的基因。如果明知可能引起轻罪的升级而出于震慑目的矫枉过正,还能算良法么?此外,全世界的发达国家都是慎用死刑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良法从何而来?如果不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的制度,良法将没有立法的途径。

行动的可能:

死刑是一种量刑的结果,也就是说,如果按照“有一次拐卖,就有一次死刑”的逻辑,那表示有一个孩子已经遭受了这种侵害或遭遇不测。那有没有可能把努力的时间点再推前呢?

很多支持死刑的参与者都是家长,可以感受到并能理解其转发背后强烈的情绪,很可能假设了一次人贩子拐带自己孩子的可怕过程,想象了许多不敢去想的可能,然后感到恐惧,感到愤恨,用一种类似“诅咒”的方式让买方卖方都以死谢罪。

一位家长群的家长说:“如果知道有死刑这样的后果,多少会有人贩子思考或者有人却步”,但是,判处死刑的罪名不在少数,一些重罪的发案仍是屡禁不止。拐卖妇女、儿童罪也一样,如果有死刑,但却存在犯案后可以藏匿,逃脱刑罚的巨大空间存在,那么死刑的震慑对于犯案人来说,并不是一把悬在头上的利剑,而可能是一块掉下来也不一定会砸到他身上的陨石。更可怕的,是在那些觉得可以逃脱而不选择却步的人贩子的另一面,是那些觉得有了死刑而彻底放下心头大石的家长们。

那么,是等待法律事后的调整,还是在诱拐发生之前去预防呢?

三、安全教育的需求V.S.知识与方法的误区


据中国寻子网站“宝贝回家”统计,从2007年成立至2013年5月,该网站共收到全国寻子登记5000多条,其中90%是因为监管缺失导致孩子被拐走。

在转发微信微博,亮出一个态度或者宣泄一种情绪之后,有没有想过,在立法和实践的冲突解决之前,作为家长,孩子的第一监护人,除了满足他们马斯洛理论的吃饱穿暖的需求,甚至是吃好穿好玩好的需求,在平时花过多少时间去学习或了解一些有效的预防拐带的方法,或者根据自己的家庭情况设计一些有针对性的具体的防拐措施呢?

作为一个成年人,你的安全防范知识是不是已经太陈旧了呢?你对孩子说教式的安全教育是不是还是他们的“菜”呢?

你还在跟孩子强调“不和陌生人说话”或“不吃陌生人东西”吗?

你还在告诉孩子“走丢了以后要原地等待”吗?

你还在教孩子“遇到坏人要大声呼救”吗?

如果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你自己也可能正处在安全教育的常见误区之中。

行动的可能:

关于儿童防侵害教育方面的常见误区,我们看看中社儿童安全科技基金秘书长张永将怎么说?

1.不要再强调“陌生人”的概念。

对于孩子来说,“陌生人”是一个模糊且无效的概念,小区里每天见面的门卫叔叔是“陌生人”吗?经常来送快递的快递员是“陌生人”吗?不认识的人,跟孩子玩了1个小时,还算是“陌生人”吗?……

解决方法:帮助孩子建立“安全人员名单”, 帮助孩子确认哪些是值得信赖的“守护人”,哪些人应该像客人一样对待,既不失礼貌,又不过分亲密。也就是说,我们其实无法区分什么样的人是坏人,但是我们可以确定哪些人是值得信赖的人。不能把孩子教育得像刺猬一样对外界处处设防,这样反而会增加他的受害性。

2.不要再强调“原地等待”。

孩子在他认为“原地”的地点等待,但丢失孩子的家长并不知道这个“原地”在哪里。再比如,6月12日南京小学生与家人在地铁走失的案件中,如果遇到移动的交通工具,“原地”的概念就更经不起推敲了。

解决方法:恐惧来源于未知,走失的孩子往往不知所措,伤心哭喊,招来坏人。如果他们知道走丢了该怎么办,就不会盲目,从而降低遇到人贩子的概率。家长在平时可以与孩子约定紧急集合的地点,A点作为第一选择点,再约定一个备用的B点,如果遇到突发事件或突发灾难就到集合点。

3.不要再不分情况地强调“大声呼救”。

如果不观察周围的环境和犯罪人的情况,而一直大声呼救,极有可能造成孩子遭受升级的侵害,这种无效的呼救是应当避免的。

解决方法:根据情况引导孩子进行试探性呼救、持续性呼救和终止呼救,该示弱的时候示弱,先保护自己,再寻求呼救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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