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从事农村金融业务的农民资金互助社主要有五类,一是由银监会批准成立、正式发放牌照的,全国仅49家;二是地方农工办或农工委在专业合作社框架里办的资金互助部,中央一号文件和农业部相关政策对此予以鼓励;三是扶贫办“贫困资金扶助项目”所设立的金融互助组织;四是合法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成员内部开展的资金互助;五是民间自发组织的资金互助社。这五种形式,这里主要对第二种尤其是第四种形式,也就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框架下成员内部开展的资金互助,从政策与运行的角度,浅谈其如何来守住发展的底线。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框架下成员内部开展的信用合作,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基于成员的强烈需求,应运而生地实践探索;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三部分第四条《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提出:“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规范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这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予以的积极肯定和支持。 2012年10月的“灌南事件”给“资金互助”埋下了些许阴霾——原本应该用于社员间农业生产的储蓄资金被挪为他用,2500多名村民的1.1亿元存款不翼而飞,灌南四家资金互助社同时发生挤兑,被迫关闭,这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的合作社理事长也“战战兢兢”。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的下达,农民合作社迎来了又一个春天。中央一号文件“规范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为合作社内部资金开展互助业务吃下了“定心丸”。通过社员内部的信用合作,即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业务,一方面能够解决合作社进行农业规模化生产所需的资金,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吸收社员闲散资金和发放贷款调剂社员资金余缺,稳定农村金融。国家发改委信用工作委员会首席风险控制专家、中农信达资金互助服务专家董秀生强调,“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业务”,属于金融业务,但并非金融机构,与“资金互助社”有本质的不同。一号文件“规范合作社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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