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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税务架构与筹划

 鹏鸣 2015-06-20

来源:华税


(一)关于新三板的税收立法情况。
目前,国家针对新三板的税收立法,应该说整体是滞后的,专门针对新三板的税收政策只有两个,一是印花税,二是个人股息红利分红个人所得税,都是2014年发布的。
印花税方面。根据《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的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2014年6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新三板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具体规定为: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可见,上述政策完全是参照沪深两市有关的税收政策进行立法的。
那么是否可以认为,新三板企业可以完全参照上市公司的税收政策执行?我认为是不能这样理解的,基于国家战略考虑,国家针对沪深两市实施了特殊的税收政策,对于其他情形,无特殊规定,原则上应按照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股权转让等政策的一般规定处理。
但是,有一个好消息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的规定,“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大家知道,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个人转让沪深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因此,如果按照这一精神处理,对投资者是一大利好。
但是,针对限售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可见,上市公司针对限售股转让尚征税,新三板更无不征税的理由;
考虑到我国税收执行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尤其是主管税务机关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限,企业还是应该和主管税务机关事先沟通确认,以防范风险。
尤其是,2014年年底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税收文件——《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对以下7种情形均按照股权转让征个人所得税: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并且,按照67号文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定要注意这个规定,给个人股权转让带来很大的风险和税负压力。
同时,按照67号文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因此,按照该规定,新三板中的“对赌协议”的安排,对于将来可能“退回”的收益也要按规定纳税,但是,根据现有政策并无可以退税的规定。
这是很不合理的,这也是我国税法不尽完善的一个表现。
由于税负是实实在在的现金流出,很多股权交易可能因此无法进行,目前针对个人股权转让没有像针对企业股东一样出台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所以高昂的税负可能严重阻碍交易的推进,近期我遇到很多这样的案例。
从最终的效果来看,这个税负最终会反应到交易的价格上,无疑买卖双方都是利益受损方。
此外,需要向大家介绍的是,目前我国正处于税收立法的频繁时期,包括营改增、税收征管法等重要立法正在进行,无论是对税务管理和税务筹划,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整体来看是税务管理会更加规划,企业不合规行为的法律风险会增加。
下面有一个表格,总结了去年以来我国正在推进的重要税制改革,我们所也参与了其中的几项,这些立法对投资、经营都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上述税制改革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和“营改增”的快速推进。
根据最新发布的《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第97条将“骗取税收优惠资格”纳入“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并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骗取税收优惠资格目前一般会承担补税、滞纳金的责任,税收征管法修改后,则有可能触犯刑事责任。
全面“营改增”后,在增值税体系下,“虚开”“代开”等行为将被认定为刑事犯罪行为,刑法第205条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8条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6条的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等,上述情形,个人和单位所受的最高处罚可判无期徒刑。
这对于很多单位利用不合规发票冲账等行为,是一个重大的改变,营业税普通发票消失后,在增值税体制下,这种做法无疑会引发严重的法律责任。


(二)新三板企业挂牌前的主要税务风险点


其中,特别要强调以下几项:
1、存在欠税问题
挂牌前,公司存在欠缴税款行为。
对策:及时申报缴纳税款是企业的应尽义务,如果企业因为特定的原因不能及时缴纳税款,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否则,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制裁,并会成为挂牌新三板的障碍。
2、存在补税行为
部分企业挂牌前为了提高的账面利润,调增利润,从而补交税款,还有因为会计差错补交税款。
对策:企业挂牌前补交大量税款,需要有合理的说明,否则会构成挂牌新三板的障碍因素。而对于因会计差错,补交少量的税款,一般不会影响新三板挂牌。
3、存在偷逃税行为
公司在以往的经营过程中存在偷逃税的行为。
对策:具有主观故意的偷逃税行为,会构成“新三板”审核中的实质性障碍,应避免偷逃税的发生。
4、发票问题
发票无小事,无论是“股改”过程中发现不合规发票入账的历史遗留问题还是在挂牌后出现的发票问题,都有可能招致“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尤其是“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引发的“刑事风险”无论对公司高管还是公司本身,都具有不可估计的破坏力。
对策:加强公司内部发票的规范性管理,尤其在开具、接收过程中,严格按照发票管理的程序,重点审核“账”、“票”的一致性。
5、个人股东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改”过程中,个人股东将累积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策:按照税法规定,该情形下应视同进行利润分配,需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6、因涉税事项被税务机关处罚
企业因为违法相关税法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
对策:应判断处罚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体需要结合主观方面、涉案的金额等作出判断,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三)新三板企业挂牌后资本运作的税务风险。
实践中,新三板企业挂牌后,都会借助于资本市场的力量,做大做强,然而,2011年以来,资本交易项目一直国税总局指令性稽查项目,也即必查项目。
当然,必查不代表每个企业都会被查到,税务局通常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这个比例通常是2%-3%,因此,如果这些年企业一直没有被查到,并不是没有风险了,而是运气比较好。
根据我们接触道路的实际案例,我们将新三板企业资本运营中的税务风险总结为6大方面:
每个问题都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税务风险,除了可能面临的补税、罚款、滞纳金外,还有可能因为税务问题,导致交易无法实施推进,这种案例我们见得太多了。
目前,我们遇到很多案例,情况都是,交易基本快要结束了,企业老板发现要缴纳一笔大额的税金,于是匆匆忙忙找到我们,询问有没有筹划的途径。
其实,这个时候,征纳双方的信息完全透明化了,纳税义务也已经发生,我们通常也是爱莫能助,能做的就是协助企业争取分期缴纳税款。
第二部分,我重点介绍一下,新三板企业的税务架构筹划问题,主要给大家介绍一下,税务筹划的基本原理和典型的一些案例,重点给大家介绍新三板企业最优税务架构搭建。
前边也提到,一些企业由于没有规划税务架构,导致后来的资本运营及投资退出,承担了较重的税负,可能是企业层面一道税,个人层面还有一道税。
事实上,长期以来,国外公司在全球化投资的过程中,无不是架构先行,他们利用国际间的税负差异,以及各国税法及国家(地区)间税收协定的漏洞,在将税负率控制在极低的水平同时,通过转让定价等方式将巨额利润留存税负极低的国家(地区)。比如,苹果等国际巨头,海外销售税负率只有百分之几,非常之低。
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这个税务架构就是大名鼎鼎的“双层爱尔兰加上荷兰三明治架构”,它是苹果公司20世纪80年代开发的一种税务战略,其目标是为苹果公司在其海外业务中最大限度节省税务成本。
包括谷歌、亚马逊、Facebook、惠普和微软等逾百家美国著名跨国公司美国巨头都有采用。据美国公平纳税联盟(CTJ)数据显示,苹果和通用电气公司至少在避税天堂持有360亿美元应税利润,微软将近270亿美元,辉瑞240亿。
其主要的避税原理依赖于以下几个方面:
(1)美国企业海外子公司的经营所得,直到利润分配时才需要在美国缴税。
(2)即使是在爱尔兰注册的公司,只要其管理权和控制权都不在本国,就被认定为外国公司,不需要向爱尔兰缴税。爱尔兰企业所得税税率12.5%。
(3) 欧盟成员国之间部分跨境交易所得免征预提所得税。
从境内来看,由于区域性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存在,各地也存在一定的税负差。
尤其,日前,国务院发布《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停止清理各地出台的税收优惠等政策,企业应该抓住这一契机,积极通过优化运营架构,争取享受到国家及地方税收、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实现未来运营及投资退出阶段税负成本最小化。
尤其对于投资类的公司而言,通过在低税负地区设置控股公司,可以投资退出以及资本运作时的低税负。
目前,对于新三板企业而言,随着国家对资本交易税务稽查、检查力度的加大,高昂的现金流税负成为很多企业资本运作阶段的首要障碍,临时抱佛脚,寻求税务筹划的方法,往往效果都不尽如人意或者冒着巨大的潜在法律风险。律师建议,如果企业能够较早的关注自身的税务架构,尽早做出安排,则会收到意想不到的节税效果。
一个案例是几年前上市公司中国平安原始股东利用西部的税收优惠政策减持限售股,享受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待遇,整个减持的收入高达数百亿元,节税数十亿元。他们主要是通过税收迁移的办法将股权代持公司进行了税务架构的调整,如下: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中国平安使用的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已经废止了。事实上,我国为了发展中西部地区经济,鼓励产业转移,国家及省、市、县各层面已经出台了多如牛毛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政策,造成国内不同区域实际的税负差异,部分地区一定意义上甚至具备了类似于“离岸中心”的功能。
我们对境内的税收优惠等政策进行了全面的梳理。我们考察一个地区税收竞争力的主要指标有三个:
1、税收优惠政策。从整体上来看,东中西部税收优惠的特点如下:
2、税收返还与财政奖励。我国现行的分税制体制下,地方对其分享的税金有一定的支配权,加之,国家转移支付制度的存在,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通过财政资金返还或奖励的方式,以吸引投资者。
比如,重庆市为了发展“两江新区”,地方将分享税全部留存两江新区,具体如下:


3、税收政策执行口径。目前,造成我国各地税收法律、法规、制度执行口径有差异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国家层面税收立法不完善。第二,税收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对税法的理解存在差异。第三,地方政府基于财政税收利益的考虑。第四,地方政府基于招商引资的考虑。第五,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执法风险的规避。

举一个大家非常感兴趣的例子:
当前,西部地区(尤其是民族自治区)是我国税收等优惠最为集中的地区,如在新疆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可以依法享受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非具吸引力。
需要强调的是,这一优惠针对产业目录非常广泛,且是国家层面的立法,非常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
那么,新三板企业如何利用这些税收优惠进行架构优化呢?根据企业的类型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企业经营导向的税务架构
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低税负地区成立子公司的营业范围应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产业;
重点控制好加工制造公司与低税负地区公司交易纳税调整风险;
各地分销机构成立分公司形式,以实现其销售收入和低税负地区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整合公司目前在各地的采购、加工制造、物流、分销资源,优化供应链管理。
2、企业资本运营导向的税务架构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由境内公司在离岸中心成立公司,将离岸中心作为国际资本运作的平台,实现隐蔽、安全的目的;
在香港设置中间控股公司,实现股息汇回以及退出投资的节税效应;同时西部地区对港澳投资有优惠政策。
利用深圳前海宽松的外汇、金融管制,设立中国投资运营平台;
低税负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应进行规划,以享受税收优惠。
3、财富管理导向的税务架构。主要是引入信托架构,可以实现以下目的:
指定受益人,实现财富传承目的;
利用信托的优势,实现对资本、资金、实业的有效管理;
信托具有隐蔽的功能,提高财富安全性;
规避中国潜在开征的遗产税;
大家也可以发现,在上述的架构中,除了积极利用境内税负差异进行架构搭建外,也引入境外架构,如引入香港中间控股公司等,原因是什么呢?
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境外投资方转让非居民中间控股公司股权,间接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的情形,由于转让所得非来自中国境内,在中国不产生纳税义务。由此,基于未来国际并购及投资退出考虑,在中国大陆之外搭建双层公司架构,第一层公司(母公司)注册地可以选择中国大陆和香港之外的境外地区(如BVI),第二层公司(子公司)注册于香港地区。
由于香港地区税制简单,无资本利得税,同时对香港地区之外产生的利润不征税,未来可以通过香港平台公司开展国际并购。
当然,必须说明的是,上述架构的搭建需要有专业的分析和实操经验丰富的团队,尤其应该关注以下主要风险点:


基于此,我们也提出应对的策略,供大家参考:
1.适用政策的合法性审查
2.境内外投资运营架构的调整与优化
3.投资协议的重要涉税条款的拟定
4.关联交易及转让定价管理
5.税务优惠申请及备案材料的规范性
6.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7.涉税行政及刑事风险的法律控制
其中,对境内外管理交易的税务管理可以从以下方面展开:


理想状态下,企业最优税务架构搭建应该“顶层设计”,然而现实中,受限于种种因素事实上无法做到这一点。比较现实和理性的做法是,发现目前架构对下一步的扩张或资本运作有很大的阻碍,企业应尽早优化自身架构,不要一拖再拖,其主要原因在于:
1、越早对运营负面影响越小。
企业发展成一定规模后,利益相关者众多,对组织架构的任何“手术”都可能发酵为企业发展的不利影响因素。因此,企业应该在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人较少的时候进行架构的优化。
2、越早产生的税负成本越小。
架构重塑的过程是一系列股权、资产重组和交易的过程,一般情况下,都会产生相应的税负;企业发展的规模越大,通常较原始的投入资本增值越大,进行并购重组产生税负就会越高。
3、越早操作难度越小。
税务架构的搭建需要签署相关的股转、资产转让协议,有时还需要签署股权代持协议,同时还要协调好工商、税务、地方政府招商部门等众多政府部门,因此,企业税务架构搭建的较早,相应的工作难度和复杂性就会越低。
OK,由于时间有限,今天只能就这些内容与大家进行交流,以后如果有机会还可以和大家一起交流有关行业税收优惠申请、资本运营税务风险控制、税务争议化解等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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