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第一条总说明第(二)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本制度中所称“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小企业会计制度》目前已经被《小企业会计准则》替代。 请问: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是否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假设合伙企业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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