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22 20:56:32| 分类: 税务实务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云中飞财税新干线首发文章 云中飞强烈推荐:销售免税农产品财税处理分析 李 宝 企业销售免税农产品,主要涉及这样一些问题: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计算,发票如何开具,减免税额如何确认,会计分录怎么做等等。 可以这样讲,实务经验告诉我们,很多农产品销售企业都存在上述财税问题,操作方法也五花八门,本文试着通过对有关文件的理解来给出一个比较准确的答案。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对于这个公式,主要注意的是“销售额”一词,这是一个不含税价。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可见,增值税业务下所要求的销售额,一般都是不含税价,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栏次所填写的,也是不含税销售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销售免税农产品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由于免除了销项税额,故只能填写金额栏,不能填写税额栏,也就是必须按买价填写金额栏。不然的话,会误导购买方直接按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即按农产品不含税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按农产品含税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少抵扣增值税。” 所以,如果要计算销售免税农产品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话,应该是用销售额直接乘以13%,而不是先除以(1+13%)换算成不含税价再乘以13%计算销项税额。 相应的,增值税实施细则中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公式里“免税项目销售额”也应该是从客户处直接收取的“销售额”,而不是换算成不含税价的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29号)对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的批复中规定:你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请示》(湘国税函[1997]201号)收悉。纳税人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对其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湘国税局函[1997]089号)文件规定:你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的请示》(衡市国税函〔1997〕第107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公式,其分子"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和"非应税项目营业额"以及分母中"当月全部销售额"中与分子相对应的销售额、营业额,均为纳税人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额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再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和剔减销项税额。 这是两个较为有力也较为明确的文件。 那么,在会计处理中,我们理解的增值税减免税额,应该是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后的应纳税额,而不是销项税额。所以,会计操作就有确认减免税额但不转出进项税额和不确认减免税额但要转出进项税额两种方法,这两种方法的处理结果一致,都可以使应交增值税账户借贷方结平,使应纳税所得额相同。我们举例说明。
某一般纳税人企业,2012年3月收购免税农产品一批,收购凭证确认金额10,000元,用于生产应税产品和免税产品,且无法准确划分。当月销售应税产品不含税销售额15,000元,销售免税产品8,000元,要求对购进环节与销售免税产品环节进行会计处理,并计算不得抵扣进行税额。
正确的处理方法:
1、确认减免税额 借:原材料 8,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 贷:库存现金 10,000 借:银行存款 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8,000×13%) 69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4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300×8,000÷(8,000+15,000)=455.00 元 销售免税产品应纳税额= 1,040-455.00=585.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585.00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增值税收入 585.00 明细账: 借方 贷方 1,300 1,040 585 845 应纳税所得额=6,960+585=7,545元 2、不确认减免税额 借:原材料 8,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 贷:库存现金 10,000 借:银行存款 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5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55.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300×8,000÷(8,000+15,000)=455.00 元 明细账: 借方 贷方 1,300 455 845 应纳税所得额=8,000-455=7,545元
错误的处理方法
1、错误核算销项税和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8,000÷(1+13%)×13%=920.35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300×(8,000-920.35)÷(8,000-920.35+15,000)=416.83 元 2、错误的会计处理 采购分录略 借:银行存款 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920.35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增值税收入 920.35 借:主营业务成本 416.8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16.83 这种错误,不仅仅是错误的计算了销项税额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而且造成应交增值税借方虚增了920.35元(即减免税款),一方面,可能是增值税少缴了920.35元,另一方面,虚增了应纳税所得额。
借方 贷方 1,300 416.83 920.35
1,8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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