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 老镇改造城市居民住宅房屋征收 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局办、各公司、各直属单位、各街道: 《苏州工业园区老镇改造城市居民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已经2013年1月18日工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三年元月二十五日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月25日印发 共印:20份
苏州工业园区老镇改造城市居民住宅房屋 征收补偿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苏州工业园区老镇改造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工作,规范老镇改造城市居民住宅房屋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以及《苏州工业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实施的老镇改造项目。 二、安置面积 1、房屋被征收人购买定销商品房的基本套型面积,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确定。 2、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可上靠购买相近基本套型面积的定销商品房;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等于90平方米小于120平方米的,可购买一套或者两套定销商品房,但购买定销商品房基本套型面积之和应当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相当;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20平方米小于180平方米的,可在购买一套90平方米定销商品房的基础上再购买一套与超出面积相对应的定销商品房。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80平方米的,可按照本细则确定的基本套型面积自行组合购买两套或者两套以上定销商品房,但购买定销商品房基本套型面积之和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三、赠送及增购面积 1、选择购买小高层定销商品房,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120平方米的,可在安置面积规定基础上增购10平方米;大于等于120平方米的,可增购20平方米。增购面积的资金由征收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2、选择购买高层定销商品房,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120平方米的,可在安置面积规定基础上增购15平方米;大于等于120平方米的,可增购30平方米。增购面积的资金由征收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3、被征收人在以上基础上可另行增购不超过10平方米,增购面积的资金由被征收人承担。 4、赠送定销商品房的电梯和电梯前室面积。 四、基本套型 1、定销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原则上以建设小高层和高层住宅为主。 2、定销商品房基本套型靠档面积分别为:45、55、65、75、90平方米。 3、定销商品房套型面积为: (1)多层定销商品房:45、55、65、75、90平方米; (2)小高层定销商品房:55、65、75、85、100、115平方米; (3)高层定销商品房:60、70、80、90、105、120平方米。 根据房屋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可另行调整设计特殊套型。 五、结算价格 基本套型靠档面积价格按定销商品房的80%结算,因套型原因形成的面积差,10平米以内的按定销商品房价格结算,10平方米以外的按市场价格结算。 六、奖励政策 奖励政策执行苏州市有关政策,搬迁综合奖2万,大病、残疾、贫困、高龄等补助金额可累计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七、定销商品房价格 定销商品房价格执行苏州市有关政策,按征收项目房屋采样市场评估价下浮10%计算。 八、其他事项 1、本细则所称多层定销商品房特指自然层数为四层至六层的住宅建筑;小高层定销商品房特指自然层数为七层至十一层(含十一跃十二层),高度不超过35米的住宅建筑;高层定销商品房特指自然层数为十二层(含十二层)以上的住宅建筑。 2、本细则由苏州工业园区地方发展局负责解释。 3、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