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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遥 : 虐待儿童,重建人伦重于严惩犯罪

 六谷斋 2015-06-25

武汉一位9岁的女孩被母亲残忍地虐待致死,而这位母亲,只判了五年。侯虹斌女士对于这样残暴的行径得到轻判非常不忿。

如果仅仅列举这位母亲对于女儿的虐待行为,确实令人发指。面对小女孩体无完肤的尸体,完全感受不到这位母亲也经历过十月怀胎,曾经付出过卵翼之恩。而法院对于这样残忍的行为,选择了虐待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判罚,从而使得被告人最终获刑五年。侯虹斌女士认为判决过轻,这样的思路,延续了中国的司法传统,维护家庭中尊卑有序的等级序差,维护着宗法结构。

类似的这些事件,是归入家庭暴力问题中的虐待儿童罪来处理,还是作为故意伤害罪来对待,并非传统陋习作怪,而是隔着一层伦理,法律如何面对亲情之下的暴力。

无论法律是否完善,虐待儿童的问题,全世界范围内都普遍存在,具体表现形式略有存在地区和文化差异。在儿童权利运动兴起之前,未成年人并不被当做独立的个体,家庭暴力之下打骂儿童是被视为理所当然的行为。但在儿童权利风风火火地推广开来以后,法律开始逐渐处罚父母虐待儿童的罪行,但又与一般的故意伤害谨慎分开,并且虐待行为的判罚明显要轻。这样的法律环境,并非法律对传统男权社会或者家长权力的妥协,而是法律在介入私人空间中谨慎地寻求一个平衡点。

在国家和社会的另一端,是独立的个体,以及独立的个体自由组成的家庭。如果无视一个家庭的独立性,那么冲入家庭活捉看黄碟的夫妻,就是国家正当执法。但家庭也并非神圣的避风港,都是俗气的凡人,难以避免出现拳脚相加的情形。所谓的清官难断家务事,描述了法律制度以及社会问题研究还不充分的情况下,代表国家权力的行政官员难以拿出充分的依据和相应的证据来介入家庭矛盾。

而家庭暴力问题在上世纪六十年代被西方国家普遍重视起来之后,相关的研究终于有了更进一步的进展。

在一个家庭暴力的案件之中,施暴者不同于普通的罪犯,就如同前文所提及的虐杀女儿的母亲,暴虐这并非她的全部面貌。从家庭暴力的成因来看,这位母亲很有可能属于没有安全感、人格异常、有冲动与支配的性格、曾经是受虐者等特质的个体。而当她面对感情和经济上过于依赖配偶、孩子遭遇重大意外事件等因素以后,这些压力源促使暴力发生,作为信奉以施暴为解决问题方式的特殊个体,她将人生的失败泄愤到女儿身上。

这样一个家庭暴力的产生,是在个人、家庭、社会、文化等层面综合作用下的结果。家暴作为一种错误的行为方式,结合了精神、肉体等摧残方式破坏家庭关系的不平等,与以单纯残害人体为主要目的的故意伤害有着根本区别。

前面提到的这位最终打死了亲生女儿的母亲,45岁,文盲,有过三次婚姻,第一次婚姻是包办,女儿来自第二任丈夫,但第二任丈夫意外身亡,和第三任丈夫感情一般。她一直在家务农,丈夫则长期在外打工,一年回家一两次。触发家庭暴力的激化,在于女儿被强奸以后,她单独去论理未果,而后照料女儿的伤病中又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随后,开始以各种琐事虐待女儿,直至她拉着女儿的头撞墙,然后在医院诊断后声称无钱看病,最终导致女儿在家死亡。

这个结局,与国外研究者的结论高度吻合,在家庭对孩子的暴力中,母亲往往是更重要的主角。尤其在母亲遭受压力或挫折之后,更容易外化为对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

与之佐证的,正是侯虹斌女士列举的极端虐待案例,两例是亲生母亲,一例是奶奶,一例是继母。

如果不单单将愤怒倾斜给这位母亲,需要质问,包办婚姻的时候,社会到哪里去了;做矿工的丈夫死亡后,母女无依无靠,社会到哪里去了;夫妻两地分居,社会哪里去了;女儿被强奸,如此严重的刑事案件,社会哪里去了;儿童伤重入院,医院何以能因家属无钱就放人出院,社会到哪里去了。

这样一位母亲被社会活生生地逼成一个彻头彻尾的失败者,而每次她需要社会拯救的时候,社会都离她而去。她的丈夫也就是女儿的继父,对家里发生的种种变故似乎并不足够上心,没有将家事尽心处理,而邻里乡亲们对所有的一切也都视而不见,社会保障制度更是毫无作为。

这些函待消除的社会不公,是更为远大的社会发展目标,法律并不会因为这位母亲足够可怜,就可以放任她杀死亲生女儿。但在亲情面前,法律需要精确区分,她究竟是属于家庭相处中的错误暴力,还是属于刻意伤害儿童的行为。法律用不同的尺度惩戒家长的恶行与陋习,也留给家长一个反省与自新的机会,为无心之过忏悔。

不同案件中,法律对于最终判定属于虐待还是故意杀人,需要依据详实的证据来分析佐证行为的属性,并非仅仅因为是直系亲属,就“选择性”地施用虐待罪。但是如侯女士所言在家庭暴力案件中设立虐待罪实则开脱罪犯,则是剥光了家庭关系中的人伦与情感,抛开个人、家庭、社会、文化等多方面的因素,将有血缘和亲情的群体等同于完全独立的个体。

只要社会还没有演进到不需要家庭这个单位,而法律代表国家的意志,干预到家庭生活中去的时候,其第一要义不应当是用刀锯鼎镬为事件做个谢幕,而是不破坏家庭关系,但尽量保护其中受害的个体不受伤害。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虐待儿童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四分之一成年人自述儿时受过身体虐待。对照香港《处理虐待儿童个案程序指引》可管中窥豹,儿童虐待问题首先是个法律问题,但也是一个社会问题,亦是一个医学问题,还是个社区问题,儿童虐待普遍为律师、社工、医生等行业共同介入。社会在探索与改进针对虐待儿童的预防、保护、治疗和惩戒系统,重建人伦,培育健康的心理,保护儿童在安全有序的环境里,健康成长。

儿童被虐待致死是一个家庭的悲剧,也是社会的悲剧。而每一起恶性儿童虐待案件,都是社会现状的标本,血淋淋地展示着社会机制的漏洞,社会溃败的威胁。社会的危机四伏,重建人伦,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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