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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没安防护设施工人伤亡雇主担责

 神州国土 2015-06-25

工地没安防护设施工人伤亡雇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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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边的事儿

    2014年收过麦之后,家住开封市祥符区罗王乡闫楼村的原告葛某的丈夫刘某想趁农闲之机打零工挣点钱补贴家用。于是,刘某就联系同村常在外包工程的张某,准备到其承包的工地干活。没想到,葛某夫妻这一别竟成了永别。

    2014年9月14日7时左右,刘某正在工地建造的楼顶上干活,突然脚下一滑,由于工地未安装防护设施,刘某就生生从楼顶摔了下来,虽被送往医院急救,但也未能挽回性命。

    突如其来的噩耗使葛某无法承受,但面对年迈的公婆和两个还未成年的孩子,葛某只得强打精神料理刘某的后事。在协商丈夫赔偿问题时,葛某了解到,丈夫出事时是为山西省霍州市退沙村一位名叫赵某的房主盖门面楼,赵某已将全部工程大包(即包工包料)给有建筑许可资质的张某,施工的楼房周围未安装防护设施。张某称,他承包的是赵某房屋的主体工程,而主体工程早在2013年12月已完工,刘某干的是主体工程之外的砌砖、内粉、抹灰的活,张某已将这些承包给了同村的王某。

    由于担责主体与数额争议较大,协商未能成功,失望至极的葛某在安葬完丈夫后,以自己和公婆、两个子女为原告,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张某赔偿死亡赔偿金169506.8元、丧葬费2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1905.03元、交通费10000元、停尸费20000元、运尸费10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总计321411.83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结果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张某赔偿五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0290.83元。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主赵某将房屋承包给有建筑许可资质的张某,承包合同有效,张某辩解其将工程部分分包的理由因无证

    据证明,不能成立。个人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从事劳务职能范围内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为接受劳务一方创造经济利益和其他物化利益,并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的建立,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刘某的工资从张某处支取,工作中服从张某的管理,刘某与张某之间已形成个人劳务关系,张某在建筑房屋周围没有安装防护设施,是造成刘某摔死的原因。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张东通讯员张亚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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