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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的政党协商

 mf0521 2015-06-27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指导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创新发展的一个纲领性文件。《意见》首次提出“政党协商”这一概念,将政党协商摆在协商民主的突出位置,进一步明确了加强政党协商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规范了政党协商的形式和保障机制,是对我国多党合作优良传统和丰富经验的继承和创新,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政党协商的内涵

  政党协商指的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即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在党际之间直接进行的政治协商。

  政治协商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制度安排,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以及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就国家重要方针政策、重大事务进行的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共产党在统一战线中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在我国,政治协商主要通过两种基本方式进行:第一种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第二种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以及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意见》提出的政党协商,指的就是第一种方式。

  政党协商的内涵可以概括为:1、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之间直接进行的党际协商。从广泛意义上讲,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也包含着政党协商。不同的是,人民政协的协商主体更加广泛多层;人民政协通过其组织平台和界别组成来开展协商,不是政党之间的直接协商。2、政党协商的性质是政治协商。协商民主分为国家政治层面的协商和社会治理层面的协商,政党协商是由国家基本政治制度所规定的国家政治层面的协商,即政治协商。3、政党协商的主体是政党,同时也包含无党派人士和工商联。无党派人士虽然不是党派,但具有党派性,是我国政治生活中一支重要力量;工商联作为具有统一战线性的人民团体,有着重要地位。在政党协商中邀请无党派代表人士、工商联领导人参加,在实践中已成为政治惯例。4、政党协商的内容。《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曾作出明确规定,即:中共全国代表大会、中共中央委员会重要文件;宪法和重要法律的修改建议;国家领导人的建议人选;关于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关系国家全局的一些重大问题;通报重要文件和重要情况并听取意见,以及其他需要同民主党派协商的重要问题等。


政党协商的发展历程


  政党协商是伴随着我国政党制度的探索、建立、完善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优良的传统,是最成熟、最重要的协商民主的形式之一。政党协商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政党协商的产生。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政党协商可以循着两条脉络来考察:一条脉络是两次国共合作中以及中国共产党、民主党派与国民党反动派斗争过程中的政党协商,如1946年旧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等; 第二条脉络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在长期合作中不断发展的民主协商,如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敌后抗日根据地建立了“三三制”政权,与各抗日党派及无党派代表人物合作共事;在国民参政会上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协商与合作;1948年各民主党派响应中共中央“五一”口号,奔赴解放区筹备并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与中国共产党共同协商建国。

  第二阶段,新中国成立后政党协商与人民政协协商的并行发展。新中国成立至1954年,人民政协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政治协商主要在人民政协进行,但同时在政协框架之外,中国共产党也同各民主党派直接进行协商。为什么要直接协商?其原因是建国初期我们建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是共产党领导的、团结各民主阶级的统一战线性质的国家政权,在阶级合作中要协调阶级关系、增进政治共识,就必须与代表一定阶级、阶层的政党在高层次、小范围内进行充分协商和开展深入的思想工作,并通过这些政党去做其成员和所联系的阶级、阶层群众的工作,这是政协会议的大范围的协商不能替代的。中国共产党根据需要,不定期就重大决策、国家大事、阶级及党派关系等问题同各民主党派领导人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举行协商会、座谈会以及小范围谈心等,如开展土地改革、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知识分子思想改造、“三反”、“五反”运动等,中国共产党都与民主党派领导人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代表举行协商。由此,在政协框架之外又有了政党协商这一形式。

  1954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后,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不再兼任政协领导职务,各民主党派中央主要领导人有相当一部分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职务并不再兼任政协领导职务,还有一大批党外人士成为人大代表或担任政府及司法机关领导职务,由此,政党直接协商必要性进一步增强。这一时期,由各级政协组织的会议为基本形式的共产党与各界代表人士进行的政治协商在政协经常举行,同时在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直接进行的政治协商,也经常由中共中央、各级党委和党委职能部门组织进行。政治协商的两种基本方式相辅相成、并行不悖地发展。

  第三阶段,新时期以来政党协商走向制度化。新时期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多党合作事业的发展,政党协商得到恢复和发展。1989年中共中央颁发《中共中央关于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40年多党合作经验基础上,把“加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合作与协商”作为多党合作的重要内容确立起来,政党间的协商作为一种常态的民主实践,其内涵和规定性进一步明确,中共中央就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和重大问题同民主党派实行政治协商,成为制度化的程序民主。

  第四阶段,新世纪新阶段政党协商地位和作用的提升。在新世纪新阶段,中共中央颁发《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站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推进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明确政治协商是执政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提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重要原则;明确了政治协商的两种基本方式;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了政党协商的内容和程序,政党协商的内容基本涵盖了共产党和国家重大决策的各个方面。中央办公厅颁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政治协商的意见》,进一步推进政党协商的制度化建设,政党协商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


政党协商的特征和功能


  政党协商作为一种制度化的民主形态,其特征主要是:1、政党性。政党是一定阶级、阶层利益的代表,是连接国家与社会的桥梁,是现代政治生活和民主制度得以展开的核心要素。政党协商在我国执政党同参政党之间展开,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主导性与民主党派参与性的有机统一,具有鲜明的政党性和广泛的代表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2、高层性。政党协商具有高层次、小范围特点,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亲自出席并主持,与作为国家领导人的各民主党派领导人直接进行协商,属于高层、精英协商,具有极大的权威性。3、全局性。政党协商的内容不是一些具体问题,而是关乎党和国家整体和全局的大政方针和重大问题。4、程序性。政党协商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制度安排,具有制度性、程序性特征。5、灵活性。政党协商有座谈协商、约谈协商、书面沟通协商等多种形式,可以根据各种不同的情况开展协商。政党协商规模不大,便于深入议事和讨论。一些处在制定过程中的、尚未出台的重大方针政策,在这个范围内协商讨论非常合适。

  政党协商是协商民主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在政党政治活动中的具体运用,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党协商以政党为协商主体,以公共协商为核心要素,以达成共识为根本目标,通过党际民主,体现了人民民主的本质。政党协商的政治功能主要是:1、拓宽利益表达。政党协商是在国家政治层面通过政党表达一定阶层、社会群体利益诉求的重要渠道,有利于在多元发展的社会条件下扩大有序政治参与,拓宽社会利益表达,使民意的表达、汇聚和综合在公共决策中得以充分体现。2、推进决策理性。“协商能够使讨论和决策过程中的社会知识最大化”。通过协商,集思广益,取长补短,推进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减少决策失误。3、整合社会力量。政党协商在充分发表意见基础上求同存异,增进相互理解,扩大政治共识,使执政党和政府的决策,成为最大多数人的自觉行动,促进社会团结,推动公共利益的实现。4、实现价值引导。政党协商的过程是中国共产党实现党的领导、推进政治社会化的过程。通过协商,把政治体系的价值理念、政策主张传输到社会机体中,内化为政治体系所推行的政治理念和价值规范。5、促进政党和谐。政党协商是党际民主的重要体现。通过政党协商,展现中国共产党团结民主党派的优良传统,推进团结、合作、民主、和谐的社会主义政党关系的巩固和发展。

(本文刊发于2015年第2期《中国统一战线》杂志,作者:袁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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