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外贸风险】FCR的风险与控制

 娟儿683 2015-06-27


  FCR(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联合会,给其组织内部国际货运代理人推荐使用的单据,是指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从其字面含义看,该单据仅是货运代理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收据而不是运输单证。在我国企业的出口实践中,经常要使用FCR作为出口的单证之一,但是FCR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决定了其自身的风险属性。本文将结合一起典型案例对这一贸易术语的应用进行简要分析。


  典型案例


  福建A企业(专门从事鞋类产品代理生产,且产品多为国际知名品牌)与智利买方B公司有近3年的贸易历史,交易总金额大约为170万美元。2010年初,为满足世界杯期间的市场需要,双方签订了一批运输方式为空运,账期30天,货值为55万美元,分4次出货的订单,付款方式为出货前预付15%,其余85%在货到港后30天内付款赎单。该批产品为有足球球星签名的贴牌运动鞋,货物由B公司负责运输。


  2010年6月,B公司签发了正本货运代理人收据(以下简称“FCR”)一份,FCR载明:货物托运人为A公司,收货人为B公司,目的港为智利。FCR正面显著位置还记载:“我们确认收妥上述记载的货物,货物表面状况良好,货物发运指示不可撤销,货物将直接发送收货人。货物运送和交付指示的改变和撤销只有在出示正本FCR的前提下才可进行。而且,必须在我方尚可遵照执行的情况下。”


  上述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买方因受当地经济影响,资金不足,无法付款赎单。考虑到为了不影响世界杯期间销售,A公司决定让B公司先行提货,待货物销售后再进行付款。但是,由于世界杯比赛结果与预期不同,导致该批运动鞋上印的球员名字不被当地市场所接受。


  此后B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诸如付款公司名称写错、公司负责人不在、智利银行付款手续慢、货物质量问题等。由于买方的长期不付款,给出口厂商(A公司)带来极大的资金周转压力,且剩余的3批货均已备货生产,产品为贴牌产品,不具有转卖性。A公司咨询律师后得知:由于FCR记载:“货物将直接发送收货人”,A公司既然接受了该单据,即应受该项约定的约束。因此,承运人未凭FCR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也不违反双方运输合同的约定,承运人直接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没有错。基于上述原因,A公司若起诉承运人很难胜诉,且因货物质量纠纷诉讼的周期极长、费用不确定。各项因素考虑下来,A公司只能选择吃点亏息事宁人。55万美元的订单,算上预付款实际到账金额不到50%。


  FCR的运用及其特点


  在实际的出口业务中,当买方为著名的国际超市或大型建筑项目的采购商时,由于其订单数量大、周期长,一份订单可能分多次运输,买方为节省时间和运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常常要求采用FOB价格条款或EXW价格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使用FCR以简化操作。货物运输由买方控制,买方指定卖方将货物交给货运代理人,由货运代理人预先向船公司包下若干货柜,而后由货运代理人负责装柜,待货物运抵目的地时,再由货运代理人在目的地的代理人负责领柜,并分送至不同地区的收货人。


  从上述业务操作流程可以看出,和船公司签订海上运输合同的是货运代理人而不是托运人,因此托运人将货物交给货运代理人以后,得到的单据是FCR而不是海运提单,因此FCR只是收据,并无货权,是货代收到托运货物时给托运人签发的收据,只是承诺将货物运到FCR上所载明的目的地的单证。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FCR具有三个主要特点:


  1.FCR只是收据并非货权凭证,仅仅说明货运代理人接受货物的承运,我国《海商法》未规定FCR等提单以外的单证,也是承运人不凭FCR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2.FCR一般只出现在FOB价格条款和EXW价格条款下,即买方控制货物运输,对卖方来说FCR项下省去运输、保险、报关等费用,货物直接运送给承运人,省钱省事。


  3.FCR不具有可转让性,货物只能交给FCR记名的收货人。


  FCR的风险属性


  在实际的操作中,FCR一般都在正面显著位置明确记载“货物将直接发送收货人”,只要托运人接受了该单据,即应受该项约定的约束,因此承运人不凭FCR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也不违反运输合同的约定。可见在用FCR代替提单的运输方式下,承运人直接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既不违法也不违约,无须对托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买方即使无付款意愿,也可以先行提货,继续销售。当货物难以销售或付款能力出现问题时,买方就可能找各种理由暂不付款。


  如前所述,FCR的特点导致出口商很难起诉买方:一是买方一般为著名的超市或大型项目采购商,较为强势;二是订单具有量大、周期长特点,既有客观的利益,又可保证开工率,出口商一般不会轻易起诉买方;三是一份订单多次运输,后期还有多批货已经配料生产,成本已经投入,如果轻易起诉会造成比较大的损失。


  如何规避FCR风险


  操作FCR需要极其谨慎,想要规避上述风险,笔者个人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可以在开具FCR时,记载“将货物交予收货人”,即货运代理人承诺按照FCR记载的运输要求“运送”货物至目的地时,则货运代理人实际上处于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其签发的FCR应视为运输单证,系运输合同的证明,受我国海商法的调整,应属于“提单以外的单证”。但是在买方指定货代的情况下,上述操作很难执行。因为买方指定货代向卖方收取代理费用,所以货代需要向买方负责。


  2.中国的出口商在接到合同且支付方式为FCR的时候,可向中国信保提出投保申请,中国信保通过资信渠道调查合同方所在地的资信情况,评估可承保额度,在规定可承保的范围内对应收账款进行保障。考虑到FCR只是收据,出口商可以按照O/A(赊销)的支付方式投保。


  3.对原材料紧张或价格波动幅度大等产品采用FCR(即原来CNF,但是2000年后已经改为CFR)。按国际商会对CFR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当按CFR条件成交时,卖方义务为:由卖方联系船公司或货代(该货代应在国家规定的无船承运人名单中),安排货物运输,控制货权,虽然承担运费波动风险,但自己找的货代或船东毕竟比较放心,一般不会出现擅自放单风险。


  来源:C周刊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