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姿势 | 外贸企业看过来:FCR你造吗?

 飞狼异族 2016-04-23

货运代理人收货证明书(以下简称FCR)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联合会(以下简称FIATA)推荐其组织内部国际货运代理人使用的单据,是其货运代理人的收讫货物证明。

 

在实际的出口业务中,当买方为著名的国际超市或大型建筑项目的采购商时,由于其订单数量大、周期长,一份订单可能分多次运输,买方为节省时间和运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常常要求采用FOB价格条款或EXW价格条款。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使用FCR以简化操作。货物运输由买方控制,买方指定卖方将货物交给货运代理人,由货运代理人预先向船公司包下若干货柜,而后由货运代理人负责装柜,待货物运抵目的地时,再由货运代理人在目的地的代理人负责领柜,并分送至不同地区的收货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FCR具有三个主要特点。


一是从上述业务操作流程可以看出,和船公司签订海上运输合同的是货运代理人而不是托运人,托运人将货物交给货运代理人以后,得到的单据是FCR而不是海运提单,因此,FCR只是收据,并无货权,是货代收到托运货物时给托运人签发的收据,只是承诺将货物运到FCR上所载明的目的地的单证。


二是FCR一般只出现在FOB价格条款和EXW价格条款下,即买方控制货物运输,对卖方来说FCR项下省去运输、保险、报关等费用,货物直接运送给承运人,省钱省事。


三是FCR不具有可转让性,货物只能交给FCR记名的收货人。



考虑FCR需谨慎

在实际的操作中,FCR一般都在正面显著位置明确记载“货物将直接发送收货人”,只要托运人接受了该单据,即应受该项约定的约束,因此承运人不凭FCR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是不违反运输合同约定




可见,在用FCR代替提单的运输方式下,承运人直接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既不违法也不违约,无须对托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买方即使无付款意愿,也可以先行提货,继续销售。当货物难以销售或付款能力出现问题时,买方就可能找各种理由暂不付款。


如前所述,FCR的特点导致出口商很难起诉买方:一是买方一般为著名的超市或大型项目采购商,较为强势;二是订单具有量大、周期长特点,既有客观的利益,又可保证开工率,出口商一般不会轻易起诉买方;三是一份订单多次运输,后期还有多批货已经配料生产,成本已经投入,如果轻易起诉会造成比较大的损失。



承运人是对的

我国一鞋类代工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与南美洲一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已有近3年的贸易历史,成功完成交易额近200万美元。2010年初,双方签订了一批运输方式为空运、账期为30天、货值为55万美元、分4次出货的订单,付款方式为出货前预付15%,其余85%在货到港后30天内付款赎单。该批产品为印有某足球球星签名的贴牌运动鞋,货物由B公司负责运输。




2010年6月,B公司签发了正本货运代理人收货证明书(以下简称“FCR”)一份,FCR载明:货物托运人为A公司,收货人为B公司,目的地为南美洲某国港口。FCR正面显著位置还记载:“我们确认收妥上述记载的货物,货物表面状况良好,货物发运指示不可撤销,货物将直接发送收货人;货物运送和交付指示的改变和撤销只有在出示正本FCR的前提下才可进行;而且,必须在我方尚可遵照执行的情况下。”


上述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买方因受当地经济状况影响,导致自身资金不足,无法及时付款赎单。考虑到为不影响产品在世界杯期间的销售,A公司决定让B公司先行提货,待货物销售后再进行付款。但是,由于世界杯比赛结果与预期不同,导致该批运动鞋上印的球员不被当地市场所接受。


此后B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诸如付款公司名称写错、公司负责人不在、当地银行付款手续慢、货物质量问题等。由于买方的长期不付款,给A公司带来了极大的资金周转压力,且剩余的3批货均已备货生产,产品为贴牌产品,不具有转卖性。




A公司咨询律师后得知,由于FCR记载“货物将直接发送收货人”,A公司既然接受了该单据,即应受该项约定的约束。因此,承运人未凭FCR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行为,不违反双方运输合同的约定。


除基于上述原因外,由于受货物质量纠纷诉讼周期极长、费用不确定等因素影响,A公司若起诉承运人,该诉讼请求将很难胜诉。


综合考虑各项因素,A公司只得选择息事宁人的做法——算上预付金款项,A公司只收回了不到一半的货款。



FCR使用要点

首先,在FCR记载“货物将直接发送收货人”时,货运代理人和收货人之间属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货运代理人根据收货人的指示为收货人完成收集货物、进行拼箱、租船订舱等工作,此时FCR仅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而非海上货物运输单证。




但当FCR记载“将货物交予收货人”,即货运代理人承诺按照FCR记载的运输要求运送货物至目的地时,则货运代理人实际上处于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其签发的FCR应视为运输单证,系运输合同的证明。


因此,在开具FCR时,卖方可记载“将货物交予收货人”。但在买方指定货代的情况下,因买方指定货代向卖方收取代理费用,所以货代需要向买方负责,上述操作较难以执行。


其次,中国的出口商在接到合同且支付方式为FCR的时候,可中国信保提出投保申请,中国信保通过资信渠道调查合同方所在地的资信情况,评估可承保额度,在规定可承保的范围内对应收账款进行保障。考虑到FCR只是收据,出口商可以按照O/A(赊销)的支付方式投保。


第三,对原材料紧张或价格波动幅度大等产品采用FCR(即原来CNF,但是2000年后已经改为CFR)。按国际商会对CFR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当按CFR条件成交时,卖方义务为:由卖方联系船公司或货代(该货代应在国家规定的无船承运人名单中),安排货物运输,控制货权,虽然承担运费波动风险,但自己找的货代或船东毕竟比较放心,一般不会出现擅自放单风险。




文:杨超 北京金锐世纪高科技有限公司

编辑、发布: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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