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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案辩护律师剖析张磊执法开枪致死案

 李律师小屋 2015-06-30

作者:柴冠宏 (王文军律师) 不代表本号观点


  2013年宣判的贵州警察张磊处警遇袭被迫开枪导致二当事人死亡一案,最近重新引发热议。本人有幸阅读了遵义中院的一审判决书,我的感觉是,按照防卫过当判处张磊8年徒刑的判决理由过于牵强。

  其一,郭姓二死者酒后寻隙滋事,无故殴打代某被制止后,继而对阻止的执法警察张磊拳打头部脚踢腿部,将张磊推下小沟,待张磊起来后又继续猛烈推打,置张磊两次鸣枪警告而不顾,郭姓二人暴力袭警事实清楚;

  其二,郭永志抢枪情节既有协警王道胜和多名证人证言证实,又有张磊供述,与枪筒DNA鉴定互相印证,判决书怎么会认为“枪筒DNA无法判定来自身体哪个组织”呢?又怎么认为“抢枪行为无法证实”呢?郭永志抢枪行为是极其严重的妨害公务犯罪行为,一个敢于暴力袭警甚至对三次鸣枪警告都无所畏惧的暴徒,原审法院何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危及生命安全”呢?

  其三,此案暴力袭警中“郭永志抢枪”当是核心事实,只要郭姓二死者暴力侵警、抢夺警察佩戴枪支属实,则张磊开枪有理,击毙暴徒合法,完全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由此看来,原审判决否认“郭永志抢枪”这一核心事实是造成此案错判的重要原因;

  其四,原审判决完全没有认识到人民警察现场执法的特殊身份和特定职权,忽略了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群众生命安全的权威和职责,将警察使用武器制止违法犯罪的法定职权混同于一般公民的正当防卫权,所以出现了如上标准!   

  回顾王文军案和张磊案,两案都将是对警察执法权产生重大影响的个案!

  它们的共同点:论被无良记者的宣传抢占;死者家属上访哭诉扩大影响绑架司法;公安主管部门应对不利步步被动,导致法院做出判决犹豫不决要权衡各方利益。


  两案的不同点也很明显:王文军处警有执法记录仪作证,有高空监控录像意外帮忙,有幸还原了事实,揭露了谎言和伪证,不然后果难以想象;张磊案相比之下就很被动,言辞证据让法官无所适从!


通过两起案件的研究和分析,本人深感:

1、我们的警察出警时佩戴执法记录仪是多么重要!

2、袭警罪单独列入刑法是多么必要,即便当前不能单独成为一条罪,也应该在现行“妨害公务”后面增加一款:暴力妨害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就是这么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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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阿SIR 作者/柴冠宏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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