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雪芬律师 来源公众号:温州徐雪芬律师 前天晚上8点左右,我转载了太原法院网的《被告人王文军等人案一审公开宣判》,文中没有导语、没有评论,不过将标题修改为《王文军一审判决获刑五年》,短短几个小时,阅读量超过10万,留言1014条。 虽然有关部门出于多种考虑,要求大家对该案尽量不予评论,但是昨天、今天满屏都是王文军。评论,也是一种心声。昨天下午,我删除了转载文,许多朋友从公众号后台不停询问:这样转载的官方文章为什么被删除?是维稳的需要吗?为了避免朋友们的误会,我这里一并说明一下:昨天早上,中央电视台的一个栏目负责人联系我,要求我将该文删除,原因是我在转载文上面用了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的一个LOGO。
本文之初,我首先要为王文军案的法官、检察官说句公道话。不管你认为王文军的5年刑期是太长还是太短,都不要骂法官、检察官,因为舆情案件最后不是当地法院或者检察院一家能够决定的。有些时候事情可能并不是表面看到的,我认为法院是最为难的,被两兄弟架在火上烤了2年。法官、检察官都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否则此案又怎么会延长5次?因此,我们也没有必要质疑审判员和公诉人,这判决背后的因素一定没有我们想象得那么简单。
刚才一名网友从后台发来短信:王文军这样的判决结果,个人感觉在可以接受范围之内,毕竟死人了,而且死因和他有关系。这样的结果,也要感谢徐律师等法律专家的大力呼吁,敢于站出来替这样的“害群之马”说话,替警察说公道话!否则,按照批捕的罪名判决的话,会寒了全天下警察人的心。徐律师,谢谢你!
从我前天转载的文章留言看,该案判决之后,警队群情激奋、哀号一片,普遍认为判决不公,牺牲了王文军。但是也有不同的声音,认为:跟帖人好多谈到法制治国。难道法制治国是指某一个团队可以忽视老百姓的生命?那么多公务人员跟帖反对判决,让我们看到了比王文军案件更可怕的内核:视生命如草芥的一个执法团队!
警队里面也出现一些文章。这些文章的出发点是好的,引导警察群体趋于理性思考。但是我们必须承认:这份判决没有解决基层警察关注的焦点问题。什么才是人民警察合法使用暴力的度?这个度在警情瞬息万变的过程中如何把握?是不是警察执法永远不存在执法意外事件?只要出现死亡或者重伤的结果,就会涉及到过失犯罪? 从执法视频上看,我们看到王文军已经克制、克制、再克制,但还是出事了。
警察执法过程中使用暴力难免造成不可预知的后果,每个基层民警在工作中都可能碰到。那么这种对110出警风险的恐惧如何化解?这个问题不解决,王文军就是中国基层警察执法的缩影。一名山西派出所所长深有感触地说:“从警23年,在派出所干了11年,经历了很多类似文军兄的处警情形,1213发生后,惊出了多身冷汗,职业信念被无情摧打!” 我们也必须承认,现在社会已经不提倡除暴安良,只提倡保障侵害人的人身权益。案后,一名警察留言:“内心纵有千般不满,万般愤怒又能如何?让我们永远记住今天11.10,这个让全国警察伤心欲绝的日子”。
透过该案,我似乎看到了基层民警在面对此类执法现场时眼中的一丝怯懦和犹豫,也似乎隐约感觉到该案后老百姓会因为警察在执法现场的不果断而增加隐形伤亡。基层民警面对的潜在危险太多了,他们的每一丝犹豫,就意味着流血和牺牲......
本律师认为:王文军案有值得反省的地方。一个平常的治安案件搞成一死一伤,这样的警察没问题吗?明知道现场那么多人举着手机拍照、摄像,仍然近距离脚踩头发23分钟,这样的警察没问题吗?
本案最大的欣慰是没有给王文军按上故意伤害罪,说明法院也不愿意背检察院的黑锅。王文军的动作幅度,在平日的警察执法中不算过份,但他比较倒霉,力道没掌握好。判决书认定的王文军按压脖子摆脱周妨碍公务的力度超出合理限度,与法医鉴定结论和法医当庭证言不符。就这一点,本判决支持过失致人死亡可能难以服众。
周秀云的行为其实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不过人死亡了,根据法律规定案件终止,不再继续办理而已。我同意有人提议:要求判死者妨害公务罪,并放在其墓碑前。 对待一个泼辣的妇女,大部分男警察不愿动她的肢体,也许王文军抓头发也是情急之下摆脱纠缠的方法。这也正是一线基层民警面临的风险。因此警察执法必须要有合情理的法律保障。如果这些没有保障,人人自危的警察群体,还怎么去保护人民? 怎么来与违法犯罪作斗争? 王文军案、雷洋案社会舆论哗然,与被执法对象是平民有关,他们顶多是治安案件当事人。舆论把周秀云包装成讨要工资的民工起了混淆是非、鼓动民愤的作用。该案中,善良人民的裤裆(蛋)已被某些势力抓破。
王文军案、雷洋案、连续追砸特种运钞车案……释放了多么危险的信号:那就是违法犯罪有理!制止违法犯罪会“死得很难看”。
我群一名范姓律师对王文军案的看法,我认为比较客观:“滥用职权没问题,加上脚踩头发23分钟的恶劣情节,此罪名该判。公诉人指控的故意伤害法院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虽有进步,但以第二十条 “公安民警徒手制止,应当以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除非必要,应当避免直接击打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头部、裆部等致命部位”作依据,但系内部规范,非法律法规,另王的动作幅度视频看来力度并不大且难以掌握,未能达到以理服人的程度。从王踩头发23分钟造成的社会影响及事后参与殴打看,缓刑、无罪均偏激。
被告人王文军在执行公务中,对被害人周秀云使用扭按头部的徒手制止措施,违反操作规程,存在过错,但周有妨害公务的持续性行为,另结合现场的混乱状况,王的行为力度难以掌握,故未明显超出合理限度,致周死亡属意外事件,本人认为不够成犯罪。被告人王文军、郭铁伟在执行公务中殴打他人,踩踏周头发23分钟,滥用职权,情节严重,并致一人轻伤,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王文军案判了,但警队中的怨气没消,带着情绪执法,怎能处警110?高层怎么化解?处理不好,怨气就会越积越深。
警察执法,如果没有什么规则可依,就只能遇到一起案件处理一起案件。然后,案件的处理结果根据舆论的风向、领导的评价、当事人的软硬,最后才综合博弈的结果。 在当前警察恶劣的执法环境下,本来希望通过王文军案普及一下“在警察执法现场,没有对抗就没有伤害”这个意识,结果我们还是因为周某的“轻微妨碍公务”被和谐了。
中国警察执法环境恶劣,因素很多,无论如何这份判决还是起到一些教化和指引作用。希望有条件、有能力的警察朋友向公安部提出建议,研究交流110警察现场执法特别是“徒手制止”的理论与实践。如何把握徒手制止的时机、方式和力度? 把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控制在轻伤范围之内(不是笑谈),避免过失致人死亡或过失致人重伤。
最后,如果不依法处罚滋事的民工,就和纵容医闹没有了区别。如果我们还对此案保持关注和热度,不妨思考下:如何减少这类我底层、我体力劳动、我贫困、我弱势我有理的执法'碰瓷'挑衅?也许是对警察的另外一种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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