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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转让及概括转让的效力(合同法第88条、合同法第89条)_遗忘的尾翼

 tom66 2015-07-01
【法条内容】
《合同法》第88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法》第89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八十七条的规定。
【案例分析】(中顾法律网)
一、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概述
  所谓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又称为合同承受,是指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债务。《合同法》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是合同转让的一种形式。合同转让包括权利的转让、义务的转让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三种形式。其特点为:(1)它不改变原有的权利义务内容;(2)发生合同主体的变化;(3)它涉及到原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可以根据不同标准作出不同划分。例如,根据概括转移的范围,可以划分为全部债权债务转移和部分债权债务转移。前者,是合同权利义务全部由出让人移转至于承受人,全部移转将使承受人取代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当事人。后者,可因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而确定原当事人和承受人的份额;如无明确约定,在原当事人和承受人之间发生连带关系。也就是说,一部移转时出让人和承受人应确定各自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的份额和性质,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视为连带之债。
  再如,根据其发生根据不同,可以分为约定承受和法定承受两种。也就是说,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可以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被称为法定概括移转。《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也可以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法律行为)而产生的,被称为意定概括移转。《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二、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基本类型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分为合同承受以及企业合并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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