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拓,男。 被告人董合成,男。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0)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拓、董合成犯非法搜查罪,于201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丹、被告人崔拓、董合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09年9月2日上午10时许,驻马店经济开发区金河办事处安排联防队员熊光辉、黄磊、罗明、胡金奎(均已判处刑罚)到辖区进行治安巡逻。四人行至驻马店市驿城区十三香路北段时得知有传销人员在进行非法传销活动,遂由被告人崔拓带领到十三香路昝庄东队徐某某家,五人对在此租房进行传销活动的人员进行搜查、驱散,共从传销人员陶某某等25人身上搜出现金三千余元、手机24部、自行车3辆占为己有。经鉴定涉案13部手机价值3930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二、2009年9月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崔拓、董合成按照驻马店市驿城区小界牌村委安排巡逻至驻马店市驿城区昝庄附近时,发现传销人员麦某某、唐某某,遂对二人采用威胁、殴打方式进行搜查,搜走手机两部(经鉴定价值460元)。后巡逻至驻马店市驿城区十三香路附近时,采取同样方式对传销人员吴某、张某某、李某某进行搜查,搜走吴某现金100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拓、董合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拓、董合成身为基层组织招聘的联防队员,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无搜查权力而擅自对他人身体进行非法搜查,该二被告人行为构成非法搜查罪。公诉机关对该二被告人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崔拓、董合成在其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本案承担与其责任相当之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拓犯非法搜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被告人董合成犯非法搜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崔拓的刑期自2009年9月6日起至2010年9月5日止;被告人董合成的刑期自2009年9月6日起至2010年5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梁中和 审 判 员 王 辉 审 判 员 殷长河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沈 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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