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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

 刘刘4615 2015-07-03
2015-07-03 德安咨询

  基层税务机关在执法实践中,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未加严格区分的现象非常普遍,既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也容易造成逻辑上的错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实践中应区别运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税收违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直接危害税收征管秩序,冲击、干扰了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税源控置措施,影响税款征收的行为当事人,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是对税收违法行为一种补救性惩处措施。

  补救性惩处措施是着眼于行为人的未来行为,而不只是已存在的违法行为;主要是通过阻止、矫正税收违法行为,责令税收违法当事人改正税收违法行为,恢复被侵害的税收管理秩序。辅之以行政处罚等其他惩处措施,预防破坏税收征管秩序的行为再次发生。从法理和逻辑上看,责令改正侧重于要求税收违法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使其即时中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是要求税收违法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改正或纠正违法行为,除此,更多的是令其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当的状态。试想,当对税收违法当事人应当用责令改正,而实际用责令限期改正,就会出现税收违法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仍可继续至责令改正限期届满前的荒唐逻辑。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税收法律法规,在惩处违反税收征管行为的相关条款中,对具体适用责令改正还是责令限期改正的规定,是非常明确并分别表述的。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既是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的法定程序,在其他日常税收征管中也经常运用到。然而,在执法实践中,一些基层税务机关鲜有人对二者加以关注并区别运用。

  造成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不分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税收规范和征管实务都没有对二者的区别加以关注。如税务机关现行的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仅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进行了规范,并明确其适用范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时使用。今年51日起实施的《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也没有设置责令改正业务流程,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责令立即改正的,仍是既无规范执法流程规范,也无统一规范的执法文书使用。

  为此,笔者建议,各级税务机关在各种学法用法活动、业务培训中,加强对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在税收执法活动中不同的适用情形、法律效果的教育和引导,让税收执法人员特别是基层一线人员准确把握、恰当运用。

  建议及时修订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增补责令改正通知书式样和增加责令改正业务流程,同时纳入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系统,以统一规范基层税收执法人员的使用。而将其纳入正在一些省试运行的金税三期更显重要。各省、市、县级税务机关在国家税务总局未统一规范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所附《税收执法文书标准》的要求,规范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制作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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