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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 | 1999年至今走私犯罪案件《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汇总

 心雨室 2015-07-04


在听客户介绍走私案件的时候,有没有被他们的专业术语震出了内伤?我们为大量的走私犯罪提供过成功辩护,如正在办理的2015年海关总署督办、“陆风”行动下破获的福州特大越南边民互市海产品1.3亿元走私案,2014年广州黄埔海关“铁拳”行动破获的60亿元特大皮革走私案等等。如今,我们和客户谈案时已是游刃有余,还被客户誉为“行家”。

但是,当首次接谈走私案件的时候,面对陌生的术语,如何免受内伤之苦?1999年至今,最高院有关于走私犯罪的指导案例都为大家收集和整理出来了,理解大家按耐不住的心情,即使来不及点赞,我们还会一直坚持,继续为大家推送更多实用的刑辩资讯,要一如既往滴支持哦!

走私犯罪指导案例汇总(1999年至今)

1、《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期第1号 北京太子纺织工业有限公司、姚志俊等走私普通货物案——单位走私犯罪在法律文书中如何表述

2、《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期第11号 黄赏等走私毒品案——对走私毒品大麻的犯罪如何适用刑罚

3、《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期第18号 林春华等走私普通货物案——以公司名义进行走私,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是个人犯罪

4、《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期第82号 杨永保等走私毒品案——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即如实交代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

5、《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4期第151号 陈德福走私普通货物案——犯罪单位的自首如何认定

6、《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4期第163号 郑大昌走私毒品案——吸毒者实施毒品犯罪的应如何定罪量刑

7、《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5期第267号 宋世璋被控走私普通货物案——在代理转口贸易中未如实报关的行为不构成走私罪

8、《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5期第268号 上海华源伊龙实业发展公司等走私普通货物案 ——擅自将“进料加工”的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行为的定性

9、《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3期第336号 王红梅、王宏斌、陈一平走私普通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现有证据只能证实少量违法所得用于单位的经营活动,绝大部分违法所得的去向无法查清的,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10、《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3期第416号 蓑口义则走私文物案——走私古脊椎动物、古人类化石的行为应以走私文物罪定罪处罚,走私古脊椎动物、古人类化石以外的其他古生物化石的行为不能以走私文物罪定罪处罚

11、《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4期第423号 林永杰、卢志强走私普通货物案一一走私仿真枪犯罪案件中的有关鉴定和计税依据问题

12、《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8期第455号 张俊等走私普通货物案——单位责任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同时,其个人又犯与单位犯罪相同之罪的,应数罪并罚

13、《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期第530号 侯占齐、李文书、侯金山等人走私、贩卖毒品案——对家族式毒品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地位相对较低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判处刑罚

14、《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期第540号 张树林等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对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如何量刑

15、《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3期第616号 岑张耀等走私珍贵动物、马忠明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赵应明等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案——具有走私的故意,但对走私的具体对象认识不明确如何定罪处罚

16、《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5期第638号 傅伟光走私毒品案——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对走私美沙酮片剂的犯罪行为

17、《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4期第744号 朱丽清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物品案[] ——走私年代久远且与人类活动无关的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如何定性

18、《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4期第753号 魏光强等走私运输毒品案——提供线索并协助查获大量案外毒品,但无法查明毒品持有人的,是否构成立功

19、《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6期第772号 王宇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适用

20、《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6期第773号 程瑞洁等走私废物案 ——走私的废物中混有普通货物的,如何定罪处罚

21、《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7期第801号 胡俊波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走私武器、弹药案——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具体认定立功情节以及如何把握基于立功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界限

22、《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1期第840号 应志敏、陆毅走私废物、走私普通货物案——在走私犯罪案件中,如何认定行为人对夹藏物品是否具有走私的故意以及对走私对象中夹藏的物品确实不明知的,是否适用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根据实际走私对象定罪处罚的规定

23、《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1期第852号 邱绿清等走私、运输毒品案——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大,罪行严重,且有累犯情节,但有证据表明被告人系受雇走私、运输毒品,且非单独实施走私、运输毒品行为的,是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24、《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3期第873号 广州顺亨汽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等走私普通货物案——在刑事案件中如何审查电子数据的证据资格以及如何认定走私共同犯罪中主、从犯

25、《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6期第940号 戴永光走私弹药、非法持有枪支案——走私气枪铅弹构成犯罪,量刑标准是否应当有别于一般的走私非军用子弹

26、《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6期第954号 巴拉姆·马利克·阿吉达利、木尔塔扎·拉克走私毒品案——走私毒品案件中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

常见的走私犯罪辩护方向大致从降低金额、作用地位(主从犯)、身份(个人和单位)、主观故意、自首等,以下通过两个案例,简要说明降低金额、争取自首情节、认定从犯和单位犯罪对实现有效辩护的意义

案例一:

(2012)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8号 深圳国际货代公司股东涉嫌走私普通货物,偷逃税额近2000万,成功辩护轻判4年有期徒刑(根据法律规定,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基本案情

黄绍玲为深圳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股东,检察院指控被告于2007年7月至2009年3月间以包税方式,转包给同案人等下家,再层层转包给某货运公司等下家负责通关,共为他人走私进口各种类型的液晶显示模块、移动电话主板共计1969392片。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走私大量普通货物,逃税金额逾1820万元。

二、辩护意见

接受委托时,黄绍玲已被网上追逃,辩护律师第一时间动员其自首,并成功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盈科广州刑事部主任丁一元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办案机关指控的逃税金额逾1820万元提出了异议,认为起诉书仅以装箱单、统计表等来认定本案偷逃税额不准确,计算过高。2、被告公司报税代理进口,没有具体实施伪报、通关等主要走私环节,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3、被告人仅占被告公司5%的股份,且是挂名,没有实际出资,在公司管理上受别人指挥安排。4、被告人有自首情节。5、被告人有酌定从轻情节,取保候审期间生产后家庭变故、重度抑郁、体弱多病等。请求法庭对其从宽处理。

三、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丁律师的意见,认定本案指控的偷逃应缴税额不当,依法予以纠正,最终认定金额为687万,比检察院指控的数额1820万降低了1133万,同时也认定了被告人自首的情节,且在共同走私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综上,通过降低金额、争取自首和认定从犯,大大降低了黄绍玲的刑期,最后获轻判有期徒刑4年。

案例二:

(2013)穗中法刑二初字第97号报关业务员涉嫌走私普通货物,偷逃税额近300万,成功辩护判三缓四(根据法律规定,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基本案情

由于海关的报关计税基础一般是按合同项下的货物价格和数量来计算,这导致走私犯罪中,常有人以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低报货物价格进行报送,以达到逃避关税的目的。

麦宝建于2007年3月至2010年7月以及2012年6月至8月期间负责亲林公司的报关业务及销售业务,其根据公司负责人何某的指令向广东海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奕亨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询问柚木原木向海关申报进口可以通过审核的价格,并告知何某以便香港供货商制作报关用的虚假发票和合同,之后其将制作好的虚假资料交给前述两家公司办理相关报关手续。经海关关税计核部门核定,麦宝建参与走私柚木原木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888983.31元。

二、辩护意见

(一)无罪的辩护问题

第一、犯罪主体方面。本案属单位犯罪,那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才承担刑事责任。对于这两类人如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二、主观故意方面。众所周知,即使是单位犯罪,则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有符合该罪的主观罪过,即对于故意或过失的要求。显而易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故意犯罪,则单位犯本罪,其责任人员也要有故意。但是本案中,麦宝建只是执行询价和递交材料的工作而已,其并不知道亲林公司的实际进口价格,从未参与与供应商的议价,从未参与信用证的制作,从未参与货款的支付,故麦宝建无从了解亲林公司进口木材的实际价格(何某在海关部门的讯问笔录中也明确表示“我是不会告诉他们我购买柚木的真实成交价格”),其也就不可能存在低报进口价格的故意。因此,按照无罪过则无犯罪的原则,麦宝建应当宣告无罪。

(二)量刑的辩护问题。

检察院在起诉书上却说麦是被抓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属于“自动投案”。

在自动投案后,麦宝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供述了其本人罪行,以及其了解的亲林公司及公司其他人员涉案的情况。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其行为属于自首,且“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判决结果

广州中院充分听取辩护人丁一元、张承方律师的意见,认定构成单位犯罪既自首情节,虽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但最终认定麦宝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本文由盈科广州刑事部丁一元律师团队收集和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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