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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失踪” 如何维权

 wyk1014 2015-07-05

存款“失踪” 如何维权
交由银行保管的存款“失踪”, 储户该如何维权? 银行是否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近日,多条银行存款不翼而飞的消息引发热议,那么,交由银行保管的存款“失踪”,储户该如何维权?银行是否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各方主体又该怎么“亡羊补牢”?

  “失踪” 可分三种情形

  按照损失发生原因,可以将银行存款“失踪”大致分为三类。

  一是虚假收存类,指不法分子通过联合银行内鬼以承诺高额贴息为诱惑,骗取储户资金或非法集资,继而转入私人账户导致储户存款失踪的行为。

  二是以保代存类,指银行柜面人员为收取提成,混淆存款、保险、基金等概念,以收益率高或附带人身保险为由,诱使储户购买基金或保险产品,导致储户存款亏损的行为。

  三是冒名转移类,指不法分子冒充储户身份通过银行柜面、自助终端或网银、手机银行等途径转移储户存款,导致储户存款丢失的行为。

  前两类情形的共同点在于,储户均为获得更高的利息,将存款交予第三人,而实际并没有与银行之间形成普通存款的储蓄合同关系。第三类情形,区别于前两类情形,储户与银行达成的普通存款的储蓄合同关系在先,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冒充储户身份擅自支取或转移储户存款的行为在后,并且储户未接触到该不法行为。

  失踪情况不同维权途径各异

  针对不同的银行存款失踪的情形,储户的维权途径各不相同。在虚假收存类中,不法分子与银行内鬼达成非法占有储户存款的共同主观故意后,银行内鬼利用其特殊身份,以高额利息收益为由,代为收取储户存款后私自转入不法分子账户。银行内鬼与不法分子构成诈骗罪的共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论处,并依法责令追缴非法所得。因储户与银行之间并未形成储蓄合同关系,故银行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银行内鬼收取储户存款后出具盖有银行合同专用章的凭证,储户有理由相信该银行内鬼具有代为银行履行公职的合法授权,此时银行内鬼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储户与银行之间达成合法有效的储蓄合同关系,储户可向银行主张偿还全部存款以及约定利息。银行作为被害人偿还后可向不法分子追偿。此种情形,也有观点认为应判处银行内鬼职务侵占罪,并追缴非法所得。

  在以保代存类中,柜面人员以各种方式变相销售保险、基金等产品,或口头承诺高收益,或偷换概念诱导储户。根据《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规定,银行销售人员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但对于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对机构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笔者认为,储户应尽到注意义务,应对所签字确认内容予以认真审查并负责。注明银行代为销售的保险单或基金认购单,除非储户能够充分证明银行柜面人员存在误导销售或欺瞒行为,储户应自担风险,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本金损失。

  在冒名转移类中,储户与银行之间已构成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应当履行妥善保管本金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义务。由于银行系统缺陷或身份信息审查不严等原因导致储户存款被盗取的,银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偿还储户本金及约定利息,如银行系统遭遇网络攻击导致储户存款丢失,银行对虚假身份证照或公章没有严格审查导致储户存款被冒领等。由于信息泄露导致存款被盗取的,银行应按照过错比例承担偿还责任。对于通存通兑、凭密支取的储蓄账户,因储户个人保管不善或其他商户违法盗刷等行为,导致储户存款丢失的,如借记卡被盗刷、冒刷、复制或网银被盗转,因银行已经履行了妥善保管存款、依储户要求正确办理转账支付的合同义务,故银行不因此承担赔偿责任。储户应当向不法行为人主张赔偿责任。

  此外,对于信用卡被盗刷的情形,应当按照持卡人与银行所签订合同内容分担责任,如有的银行以密码设置与否区别承担责任主体。

  安全存款需各方合力

  除了分清存款丢失的不同情况,进而分清谁应该为存款丢失担责外,还需要相关方面共同打造安全的储蓄环境。

  比如,从银行方面来看,应注重系统维护与技术升级,谨防网络黑客攻击,保障金融安全;通过强化组织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警惕违法违规行为乘虚而入,避免冒领存款发生;加大监管力度,尤其是要发挥纪检监察内部监督职能,严厉查处挪用存款、收取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杜绝银行内鬼的滋生。

  另外,从储户方面看,也必须提高防范意识,谨防高收益高回报的口头承诺,注意判别金融产品种类,严格区分普通存款与投资理财,预防存款亏损或丢失的发生。此外,公安、检察等职能单位,应加大金融犯罪打击力度,净化储蓄环境。■ 付金 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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