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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跨境电商的政策文件

 水乡渔人 2015-07-06
  (本文作者李鹏博系上海哦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裁,《揭秘跨境电商》作者,跨境电商研究中心创始人)

  跨境电商承载着中国外贸转型升级的使命,近年来得到国家的大力推动。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频繁力挺跨境电商,让业内人士为之振奋。今天,我们一起来细数下,这些年,国务院对跨境电商都说了些啥。

  

  大体来看,国务院对跨境电商的指示存在两种方式:政策文件和常务会议。本篇对国务院出台的跨境电商相关政策进行梳理。

  

  一直以来,国家都非常重视对外贸易的发展,几乎每年发文指示。我们注意到,自2013年起,在国务院下发的促进外贸稳定发展的相关文件中,均涉及跨境电商。也即,跨境电商已经作为一个常态事项,列入国务院对国际贸易的例行指导文件中。如下所示:

  

  《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2013.07)

  积极研究以跨境电子商务方式出口货物(B2C、B2B等方式)所遇到的海关监管、退税、检验、外汇收支、统计等问题,完善相关政策,抓紧在有条件的地方现行试点,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2014.05)

  出台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便利化措施。鼓励企业在海外设立批发展示中心、商品市场、专卖店、“海外仓”等各类国际营销网络。

  《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2015.05)

  大力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积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抓紧研究制订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培育一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企业,大力支持企业运用跨境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规范的“海外仓”等模式,融入境外零售体系。

  

  除了这几份针对外贸的例行文件外,国务院在其他相关文件中也多次提及跨境电商。如下所示:

  《关于加强进口的若干意见》(2014.10)

  抓紧总结试点经验,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加快出台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04)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建立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管理系统和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更为宽松、便捷的发展环境,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综合试点范围。加快出台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支持企业运用跨境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开展并扩大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

  

  此外,在2013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还转发了九部委拟定的《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

  

  以上这些政策文件,主要强调三点:

  

  第一,完善政策、制度。

  跨境电商自2012年开始试点后,海关、商检、外汇、财税均出台了相关的指导意见支持跨境电商的发展。在这些部委的顶层政策中,目前还缺少财税部门针对进口跨境电商的政策。然而,就算这些顶层政策都齐了,也并不代表工作的结束。具体到各个地方监管单位,还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流程。例如,海关总署在去年颁布了56号文规范跨境电商的通关流程,各个跨境电商的试点城市海关就需要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这个时候,我们会发现,虽然面对同一份总局指导文件,但各个地方在具体落实的时候会有较大差异。因此,有必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建立综合试验区,进行更大程度的探索和创新。从某种程度上讲,综试区是“试点中的试点”,其试验成功的制度将复制推广到其他试点城市。只有在各个地方都建立符合跨境电商行业发展的配套监管制度和流程后,政策才算较为完善了。

  

  实际上,在国务院2015年05月印发的《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中,对这块说的更细:

  

  “提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效率。积极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检验检疫、结汇、缴进口税等关键环节“单一窗口”综合服务体系建设,简化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返修与退运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负面清单、风险监测制度,完善跨境电子商务货物通关与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及相关物流企业诚信分类管理制度,防止疫病疫情传入、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和物种资源流失。大力支持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先行先试,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加快在全国范围推广。”

  

  也即,完善政策、制度的关键目标就是“提升跨境电商通关效率”。文件中提到的“单一窗口”是达到这一目标的重要举措。在检验检疫方面,则需要建立“负面清单、风险监测制度”。也即,负面清单用来规定不允许进行贸易的商品,风险监测制度用来管理所有允许贸易的商品,让低风险商品(例如家具)能够快速进出,高风险商品(例如保健品)则在一定的监管下高效通关。单一窗口、负面清单、风险监测制度正是杭州综试区正在探索设立的,未来有望全国推广复制。当越来越多综试区的经验得到推广时,针对跨境电商的政策、制度也将趋于完善。

  

  第二,支持“海外仓”。

  从《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2014.05)这个文件开始,国务院在后续的跨境电商政策文件中均谈及“海外仓”。对于企业来说,海外仓能很好的改善客户的物流体验,进而提升效益;对于国家来说,海外仓更多的是一种战略层面的布局,其能将跨境电商渗入到当地,形成一定的FDI(外国直接投资)规模,做到真正的“走出去”。

  建立海外仓可以很简单,例如企业在美国当地租用几千平米的仓库,雇佣一些工人进行分拣打包即可;然而,海外仓可以做的很复杂,例如嵌入先进的仓储物流管理系统、自动化分拣设备等,并公司化进行运作,在税收、环保、用工等方面符合当地法规要求。也即,一个完全规范化运作的海外仓,需要的资金投入是较大的。国家鼓励的正是这类海外仓,例如《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2015.05)中提到,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规范的“海外仓”等模式,融入境外零售体系。

  

  在商务部最近的一份文件《“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中,要求力争在1到2年内,运用市场化机制,推动建设100个电子商务海外仓。此前,浙江省在文件《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三年行动计划》中明确提出,未来三年要建立60个覆盖五大洲主要出口国家的公众海外仓。可见,在国务院的鼓励文件下,相关部委、地方政府都在积极制定政策鼓励海外仓发展。

  

  第三,培育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企业。

  文件中谈到的跨境电商平台和企业包括三类:第三方平台(例如速卖通)、独立网站(例如兰亭集势)、平台卖家(例如深圳通拓)。这些企业是跨境电商行业的主体,他们通过电子商务积极为中国商品开拓国际市场。在传统外贸中,我们称它们为“创汇”企业。

  

  基于国务院的文件,各地也将出台相关的支持文件。作为综试区,杭州近期颁布了《关于2015年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提出对平台、企业的补贴扶持政策。例如,对于各类经营主体办理进出口经营权,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且年进出口额超过50万美元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再如,对于年成交额超过1亿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每招引1家年进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在平台上开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扶持。

  

  总之,在国务院提及跨境电商的大部分文件中,都是在强调以上三点内容,也即:完善政策、制度;支持“海外仓”;培育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文件均是提及跨境电商,而不是专门针对跨境电商的文件。2015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从多个方面列明了对跨境电商的政策支持。这份文件,是目前国务院唯一的一份专门针对跨境电商的指导意见文件。(注:2013年8月印发的《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是由九部委拟定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同样,在这份文件中,国务院再次强调了以上三点:指导意见第1/2条旨在培养跨境电商平台和企业,第3/4/5/6条分别要求海关、商检、税务、外汇等部门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商相关政策、制度,第1/8条谈及的物流均与“海外仓”息息相关。

  

  此外,《意见》还要求对跨境电商进行财政补贴(第7条),并支持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体系的建立(第8条)。针对跨境电商中存在的交易欺诈、侵犯知识产权等问题,《意见》要求各相关部门通过有效措施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第9条)。由于跨境电商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并属于国际贸易范畴,因此《意见》还提出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第10条),并加强多双边国际合作(第11条)。在此前的文章《深度:解读国务院“促进跨境电商发展指导意见”》,我们已经对该文件进行了解读。

  根据我们的统计,截止2015年7月,国务院合计印发了八份涉及跨境电商的文件。足以见得,跨境电商已经成为国务院的“重点关注对象”。我们相信,在国务院的推动下,跨境电商必然能够支撑起中国外贸的转型,并引领中国电子商务走向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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